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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 (国资委)
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应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作出批复,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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