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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健康咨询师考试政策法规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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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三章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知识2010第一节 人口的基本概念人口是具有一定的共同标志的个人所组成的社会群体。地理标志特征标志第一节 人口的基本概念人口的三个基本要素:人口规模人口结构人口分布人口的数量、质量、年龄、性别关系、血缘关系第一节 人口的基本概念出生率1000年内活产婴儿数年平均人口数死亡率1000年内死亡数年平均人口数自然增长率1000年内活产婴儿数年内死亡数年平均人口数第一节 人口的基本概念人口增长:在特定时间内,出生、死亡和迁移的相互作用导致人口总量的增长。人口再生产类型:原始型传统型过渡型现代型高出生率、高死亡率、很低的自然增长率高出生率、较高的死亡率、较低的自然增长率高出

2、生率、低死亡率、高自然增长率低出生率、低死亡率、很低的自然增长率第一节 人口的基本概念活产:指不论妊娠期长短,婴儿脱离母体时,至少有过一瞬时的呼吸、心跳、脐带搏动、肯定的随意肌收缩等生命现象。孕产妇死亡率:一年内每10万名活产儿中孕产妇死亡数。孕产妇死亡指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不包括意外原因死亡者。婴儿死亡率:一年每1000名活产婴儿中自出生到满1岁前死亡的婴儿数。新生儿体重、孕期长短、婴儿性别、习俗、喂养方式第一节 人口的基本概念生育率:生育率是指不同时期、不同地区育龄妇女的实际生育水平或生育子女的数量。总和生育率(TFR):假设妇女按照某一年的年龄别生育率度过整个育龄期,平均每个

3、妇女在育龄期生育的孩子数。第一节 人口的基本概念总和生育率的计算总和生育率的计算2.88第一节 人口的基本概念生育更替水平:数量规模上可以自然更替一个区域的人口的生育水平。21生育更替水平与总和生育率、死亡率及性别比等均有关系,并且排除了移民因素的影响第一节 人口的基本概念已婚育龄妇女避孕现用率:是指采取各种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占全部已婚育龄妇女总人数的比例。出生人流比:指某一地区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工流产例数与同期活产婴儿数之比,即出生一个活产婴儿所对应的人流数。第一节 人口的基本概念性别比:指某一人口中男性人数与女性人数之比。出生人口性别比:活产男婴数与活产女婴数的比值。男性

4、人口数女性人口数100性别比=103107第一节 人口的基本概念人口素质:人口在质的方面的规定性。又称人口质量。它包含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等。人口的身体素质:是人口素质发展的自然基础,指人口群体的身体器官和生理系统的发育、成长和机能的状况,表现为身躯完损、体质强弱、耐力大小、智能高下、反映快慢等。影响身体素质的好坏有先天遗传因素,也有后天环境影响。第一节 人口的基本概念出生缺陷,又称发育缺陷,也称先天性异常,是指在出生时就存在的,非分娩损伤所致的、人类胚胎在外形或体内有可识别的结构或功能上的异常。某一地区每千名新生儿中出生缺陷儿的发现人数,计算公式为:出生缺陷儿数出生缺陷发生率=同期该

5、地区活产儿人数1000第一节 人口的基本概念人口老龄化:指总人口中老年人比重日益上升的现象。直接原因:生育率和死亡率降低7%10%65岁及以上60岁及以上第一节 人口的基本概念常住人口:指实际经常居住在某地区一定时间(半年以上)的人口。常住人口为国际上进行人口普查时常用的统计口径之一 户籍人口:户籍人口是指公民依照已在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外来人口:指现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人,具体的讲就是指那些现居住在本市半年以上,但其户口登记在外省市的人口。流动人口:是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跨越一定的辖区范围,前往异地停留暂住的人口,或居住地处于不断变动过程的人口。第一节 人口

6、的基本概念人口分布:指在一定的时间点上,人口在地理空间(地区)中的定居情况。人口迁移:就是一段时间内(为1年以上)人的居住地在国际或本国范围内发生改变。联合国多种语言人口学辞典的定义:人口在两个地区之间的地理流动或者空间流动,这种流动通常会涉及到永久性居住地由迁出地到迁入地的变化。这种迁移被称为永久性迁移,它不同于其它形式的、不涉及永久性居住地变化的人口移动。第一节 人口的基本概念我国目前人口密度为135人/平方公里,远高出世界平均水平44人/平方公里我国东部的人口密度是西部的8倍以上迁出率是指某年某一国家或某一地区每1000人中外迁的人数净迁移率是指一个地区人口的迁入与迁出对该地区人口的净影

7、响,用该地区某一年每1000人对应的增加人数和减少人数来表示第二节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知识中国人口发展面临的挑战 一是受人口惯性增长的影响,总人口每年仍将净增700万800万人。二是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难以适应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的要求。三是劳动年龄人口规模庞大,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四是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社会保障面临空前压力。五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六是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巨大挑战。七是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促进社会均衡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第二节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知识中国人口发展面临的任务 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

8、性别比偏高问题 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第二节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知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主要内容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第二节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知识计划生育工作“三结合”方针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与()相结合。发展经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生育服务第二节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知识村(居)民自治中的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村民委员会引导和动员广大群众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享受计划生育权利,做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把计划生育纳入政务公开和村(居)务公开的内容,尊重

9、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第二节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知识村(居)民自治的基本内容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就是全面推进本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所谓民主选举,就是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真正把村民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所谓民主决策,就是凡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和村中的重大问题,都要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按多数人的意见办理。第二节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知识所谓民主管理,就是依

10、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由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所谓民主监督,就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要向村民公开,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干部,村委会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的监督。实践证明,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根本,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证。村务公开要从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如新上的经济项目,村里的财产和财务收支,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

11、,计划生育指标,提留统筹方案及其它农民负担(包括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集体土地和经营实体的承包,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资奖金和功绩过失情况及其它公共事务等等。村务公开的内容:第二节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知识为什么要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主动适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坚持依法办事、群众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构建政府推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权自律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实践。第二节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知识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原则:坚持党

12、的领导、合法原则、民主原则、求实原则、创新原则。村计划生育工作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评议的主要内容是村民委员会和村专(兼)职干部计划生育履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乡级以上政府或部门的有关政策措施落实、计划生育事务公开、人口计生工作中有无弄虚作假、村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听取群众意见及工作改进、群众参与和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评议工作在乡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主要以村民委员会向衬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可根据需要每年组织1-2次,其结果作为乡级政府对村计划生育工作评价的主要依据。第二节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知识第二节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知识人口和计划生育奖

13、励扶助政策 是指现行各种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扶助政策的总和。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计划生育“三结合”项目、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计划生育保险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奖励优惠。第二节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知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

14、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第二节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知识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意义1.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2.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3.有利于密切干群关系,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4.有利于转变生育观念,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15、和生活质量。5.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形成一套预算审批、目标人群确定、核算与决算、审计监督与评估的程序,是对建立有效补助农民机制的积极尝试。第二节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知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主要内容 对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农民夫妻,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第二节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知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资格确认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

16、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2.1973年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第二节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知识资格确认必须履行的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公布;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布;4.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复核、确认并公布;5.市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节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知识“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和目标人群(一)实施范围。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现行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二)目标人群。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孩子

17、,并按各省(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奖励标准对自愿申请参加、符合条件的对象,每对夫妇一次性奖励不少于3000元。作用帮助目标人群发展生产。引导和帮助目标人群把奖励金用于发展生产,帮助选择投资少、收效快、风险低、适宜可行的致富项目,并与扶贫开发、农业开发等项目紧密结合起来,增强计划生育家庭的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第二节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知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政府分别给予夫妻双方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或者100元的扶助金,并还从生产、生活等多方面进行帮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

18、助的对象是: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

19、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第二节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知识(5)计划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第二节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知识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制度统计工作制度包括:统计帐卡和报表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统计例会制度、统计人员培训制度、统计检查、奖惩和举报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村级统计资料公开制度等。第二节 计划生育

20、行政管理知识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内容人口基本数据:主要包括与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分布相关的数据,旨在反映人口自身变动的趋势。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数据:主要包括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及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数据,旨在反映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进程。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数据:主要包括法规、科技、政法、宣传、财务、人事、设备、药具、协会等方面的数据统计。第二节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知识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方法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的原则:1客观性原则2科学性原则3群众性原则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的一般方法:1全面调查2抽样调查3典型调查第二节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知识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年度 上一年10月1日零时至本年度9

21、月30日24时为一个完整的计划生育统计年度。出生人数统计形式 1、按生孩次数统计。又分为政策内和政策外出生。2、按月份(季度、年)统计,以具体统计的时间段对出生人数进行统计。常用的计划生育统计指标 绝对数指标:总人口数、出生数、育龄妇女数等;相对数指标:出生统计误差率、出生政策符合率、多孩率、婴儿出生缺陷发生率等。第二节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知识病残儿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基本概念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包括精神方面及生理方面、功能性及品质性,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正常成长,可能导致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丧失的儿童。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

22、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二二 二年一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二年一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二节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知识正常劳动力:是指个人的智力、体力能承担国家、社会分配的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一般脑力和体力劳动。常用的病残标准分四级:一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一般指身体发育有重大生理缺陷,或智商在25以下者。二级:生活部分自理,仅能从事简单

23、性、机械性劳动,一般身体有严重缺陷,或智商在25-55之间。如中度智力低下、聋哑、近(远)视达-(+)600D等。以上一、二级明显影响劳动和生活,应定为病残。三级:身体或智力有轻度的缺陷,成长后在其工作或专业上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能参加一定的劳动,这一级病残标准的伸缩性较大,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四级:可以恢复健康的疾病,如营养不良、高热惊厥、心律早搏、轻度哮喘等,这一级可算作基本正常。第二节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知识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程序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

24、门规定的其它资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五条第十

25、五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第二节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知识病残儿医学鉴定在时间上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

26、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第二节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知识世界人口日1987年7月11日,前南斯拉夫的一个婴儿降生,被联合国象征性地认定为是地球上第50

27、亿个人,并宣布地球人口突破50亿大关。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会(UNEPA)倡议将这一天定为“世界50亿人口日”。1990年,联合国决定将每年的7月11日定为“世界人口日”,以唤起人们对人口问题的关注。1999年10月12日世界人口达60亿联合国确定为世界“60亿人口日”。第四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政策制度2010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2002年年9 9月月1 1日施行)日施行)三规三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2002年年9 9月月1 1日施行)日施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2009年年1010月月1

28、 1日施行)日施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2001年年1010月月1 1日施行)日施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三、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法规1、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法规四、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规章五、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政府规章六、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性文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性文件11980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21991年,面对第三次人口生育高峰,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32000年,面向新世纪,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

29、势的新变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时作出了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42006年,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已进入到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其它相关法律法规:1、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施行。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隐私权等,身份权如配偶权、荣誉权、知识产权等。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1年1月1日施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3、母婴保健法,1

30、995年6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法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9年4月1日施行。5、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2006年12月29日修订。6、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通过,2005年8月28日修订。7、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通过,1996年10月1日施行。8、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九号。第一节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责任的基本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由司法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予以追

31、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赔偿责任。第一节法律的基本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规定和程序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32、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制度。第一节法律的基本概念行政复议中的重要时限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第二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内容公民计划生育权利1.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

33、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6.获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8.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第二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相关内容公民计划生育义务(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的义务;(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7

3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相关内容维护妇女和女婴合法权益的特殊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第二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相关内容生育政策的基本含义和分类 含义: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是对全社会生育过程进行有计划地调节而制定的生育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分类:按调整对象分为:普通人群的生育政策和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按调整范围分为:国家规定的生育政策和地方规定的生育政策;按民族分为:汉族省份的生育政策和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第二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相关内容掌握生育政策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1.应注意其适用范围2

35、.应注意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3.应注意法律法规对生育政策的排除性规定4.应注意再婚家庭的组成情况5.应注意跨省对象的生育政策规定6.应认真把握生育政策第二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相关内容生育政策的适用范围 国家规定的生育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方规定的生育政策,在地方管辖范围内有效。归国华侨的生育、内地居民涉港生育、涉外生育、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都是由国家规定的,全国通用。第二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相关内容生育政策的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 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在适用生育政策时,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是我国现行生育政策的一般规定。第二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相关内容再婚

36、家庭的生育政策:一是要清楚再婚夫妻再婚前的生育和收养情况,这是对其适用生育政策的关键。二是要清楚离婚判决(协议)书中孩子抚养权的界定。跨省对象的生育政策:适用女方户籍地的生育政策。第二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相关内容提供生育服务的基本程序 办理生育一孩儿手续需要携带的资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婚育状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男女双方单位出具婚育状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婚育状况证明。办理地点: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办理生育手续。第三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内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

37、,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第三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内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原则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方法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第三节流动人口计划生

38、育工作的相关内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1、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原则,明确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职责。2、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流动人口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提供方便。3、以人为本,明确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权利。4、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提高服务管理的针对性和可及性。5、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完善综合治理工作制度。第三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内容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1、开展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2、采集流入人口信息,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3、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补办婚育证明;4、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9、,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5、为流动人口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6、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通报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7、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8、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第三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1、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2、按规定出具婚育证明,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料;3、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

40、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第三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内容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义务:1、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通报相关信息;2、帮助流动人口提交婚育证明,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流动人口及时补办;3、告知流动人口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和应履行的义务。第三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内容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1、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2、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它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

41、、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4、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第三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内容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办理、提交婚育证明;2、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3、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具体为如实提供信息,并按要求进行登记;参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相关培训;接受现居住地组织的免费孕检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缴纳社会抚养费等。第四节计划生育技术

42、服务的相关内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原则: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方针: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内容:1、发放避孕药具;2、孕情、环情检查;3、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4、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5、输卵(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6、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凡育龄夫妻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可以免费享受以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四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

43、: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设置原则: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第四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哪些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1)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3)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4)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第四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哪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计

44、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第四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政府提供的免费计划生育服务的条件 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响应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均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四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内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三)对已经施行避孕

45、、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第四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内容:1、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症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2、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3、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4、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它生殖保健服务;5、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心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第四节

4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2.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4.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第四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向育龄人群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结算标准和途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第四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村(居)委会在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的职责:发放

47、避孕药具;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环情、孕情检查;积极动员育龄群众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协助做好术后随访;积极帮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群众进行治疗,并帮助解决其家庭实际困难。第四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的定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服务规范、手术常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而受术者出现的与计划生育手术有关的人身损害。第四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31日国务院令309号公布,2004年12月10日修订)和医疗事故

48、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令351号)的相关条款;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1990年12月发布的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鉴定依据:并发症鉴定的诊断标准依据1989年国家计生委转发卫生部颁发的卫妇字(89)第6号男、女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鉴定的原则和受理范围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第四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鉴定的程序1、受术者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认为出

49、现不良后果属于并发症的,、受术者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认为出现不良后果属于并发症的,可向所在乡(镇)级、街道计生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可向所在乡(镇)级、街道计生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同时提供受术者身份证明,婚请,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同时提供受术者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证明。2、乡(镇)级、街道计生部门接到并发症鉴定表后,对当事人、乡(镇)级、街道计生部门接到并发症鉴定表后,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县级提供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

50、生育行政部门审查。3、县级计生委审查后,提交鉴定小组受理。、县级计生委审查后,提交鉴定小组受理。第四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单位或村(居)委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鉴定和处理方面的职责 单位或村(居)委会在日常开展计划生育手术随访时要注意手术对象的术后康复,主动关心其身心健康情况。如果发现手术后疑似并发症的,要及时送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站处理。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组织征集知情者意见后,出具书面意见,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管理部门。当鉴定组需要时,单位或村(居)委会要协助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对于借并发症之名长期向政府索取者,对无理取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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