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永城市人民医院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病种付费”服务协议书 患者姓名: 住院号: 尊敬的患者,您好!欢迎您到永城市妇幼保健院就诊! 您现在诊断为 (疾病),系我市新农合“按病种付费”A路径管理范围,为使您在定额付费的情况下,获得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现将相关事项协议如下:1.按照“按病种付费”收费政策,您只需一次性交纳医药费 (元)人民币,即可享受本次疾病A路径住院期间的全程医疗服务。2.所交费用只限于诊疗本次本病种A路径所付费用,在治疗本疾病过程中出现难以预料或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时或依病情需要转变病种时,增加的医疗费不属于限额范围,应由您按相关规定转变路径或病种,另行付费。3.在住院期间您的生活费
2、用及与诊疗本疾病无关的费用等不在定额收费范围。4.医疗工作中如果您不按照医院要求去做而发生的意外,需要额外增加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您另行支付。5.本疾病涉及输血的所需费用,国家规定的新生儿的防疫、免疫、疾病筛查等所需的费用,与本次疾病治疗无关。在住院治疗期间,患者或家属自主选择高档医材所产生费用,应由您另行支付。6.手术中出现难以避免的意外,或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其他医疗意外,并且确无医疗责任的,我们将与您及时沟通并交待病情,望您能理解并配合,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医疗费用。7.您在享受按病种定额付费医疗服务过程中,若您或家属要求转院或自动出院的,按退出“按病种付费”办理。8.定额付费并不降低医疗服务
3、质量,请您放心治疗并给予监督。9.本协议根据永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病种定额付费实施方案(试行)制定。 我已充分明白以上告知内容,同意并接受“按病种付费”管理。患者(或家属)签字: 医师签字: 日期 : 日期 :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
4、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
5、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
6、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