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卖 方: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 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双方进行房屋转让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所售房屋物业地址及附属设施:
1、甲方所售房屋位于 市 县 小区,主房 号 楼 单 元 室,配房1 号储藏室,配房2 号车库(以下简称“该房屋”)。主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配房1储藏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配房2车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权属证件的编号为 字第 号。
2、甲方保证对其所售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抵押等各种负担。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 甲、乙双方同意“该房屋”总售价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此价格包含该房屋、配房1和配房2)
2、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办理“该房屋”交易一切税费由 方负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时,即支付定金计人民币 元(小写¥ )
2、乙方以 方式支付甲方“该房屋”房款,已付定金在房款中冲抵。乙方应于 将“该房屋”全部房款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 房屋交付:
1、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应于 将“该房屋”腾空并交付乙方使用,逾期腾房将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2、“该房屋”是以现状售予乙方,而乙方曾被邀检查或已检查或已授权代表检查“该房屋”,并对其检查结果满意,故乙方不得借此拒绝交易。
3、甲方保证“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前,“该房屋”所产生的各项杂费(如水电、煤气、暖气、物业管理、电话、宽带上网、有线电视等费用)均已付清,并配合乙方办理“该房屋”附属配套设施的转名手续,转名费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若因甲方不能符合下述情况,造成“该房屋”转让不能完全履行,视同违约,由此产生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1)甲方对“该房屋”符合国家及临沂市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权属证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效性负全责;
(2)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属于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或决定查封和扣押的房产,并没有产权纠纷、债务、税项及租赁清还抵押等事宜,且对“该房屋”原使用背景无隐瞒事项;
2、如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后未能履行本合同之条款,则已付之定金归甲方所有,而甲方有权再将“该房屋”转让于他人,而不可进一步追究乙方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
3、如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后未按合同条款将“该房屋”售于乙方,则甲方须返还乙方双倍定金以弥补乙方损失,乙方不可再进一步要求赔偿或逼使甲方履行本合同。
4、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则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百分之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该房屋”及时交付使用,则每逾期一日,按照“该房屋”售价的百分之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甲方返还全部房款,并承担乙方购买“该房屋”的全部费用。
第六条 免责条款:
1、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及政府政策重大调整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无意义的,经双方协商可解除本合同,合同双方均免责。
2、如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后,需变更合同有关条款,应书面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同意同时签定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其他约定: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
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的判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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