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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
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与管理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需逐级审批;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报董事会审批,须
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为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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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项。
上述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进行审议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应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
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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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
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
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
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
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
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
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
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 法
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
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
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
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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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
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
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
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
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
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相关责任人未按本管理制度
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
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
相应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不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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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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