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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评估委员会工作规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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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 评估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优化*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授信评估委员会工作流程,提升评估水平和审议效率。现结合我行实际,对授信评估工作规则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条  授信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审会”)是总行对重大授信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通过集体审议,向有权审批人提供审查建议或意见,也可在有权审批人授权的范围内,通过审议的方式作出决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总行信审会实行委员制,信审会委员由主任委员、部门委员及轮值委员等构成,若因岗位调整的,其成员相应变更为调整后人员,详细组建如下: (一)主任委员。由总行副行长担任,其中分管授信工作的行领导为会议召集人。 (二)部门委员。由总行授信审批部、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计划财务部、金融*场部、合规风险部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中合规风险部2名。 (三)轮值委员。主要由各支行行长、营业部总经理、分管授信行长(副行长、副总经理、助理)及授信部(业务部)主要负责人组建,轮值委员由信审会依据有关议题需要进行抽取。 (四)列席人员。由监事长或监事长指定的关于人员列席,负责对授信审议情形进行监督。 (五)秘书。由授信审批部工作人员担任。 第四条 信审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总行授信审批部。授信审批部设立信审会秘书,承担信审会的会议筹备、会议记录、会议联络和决议下发,以及其他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主审人员 严格执行总行授信政策,特别是客户准入政策,把好审查的第一道关口,对授信申报的材料完整性、内容规范性、项目合法合规性及授信风险性进行认真审查,为信审会委员提供翔实可靠的审查建议或意见。 第六条 信审会秘书 信审会秘书设置A、B角,A角为主角,当A角不在岗时,由B角履行信审会秘书职责。 (一)严格遵守信审会纪律,不得擅自将信审会委员发表的建议或意见、投票表决等情形向申报支行透露; (二)不得擅自将我行客户授信信息、信审会会议内容及授信方案等信息对行外人员披露; (三)作好信审会会议记录,并要求出席信审会会议的委员在签到表、信审会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四)做好审批项目资料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七条  信审会委员 (一)主任委员应为其他委员创造充份发表建议或意见的良好氛围,不得首先就详细项目发布倾向性建议或意见,不得授意或引导其他委员发表建议或意见。 (二)原则上先由轮值委员、部门委员就所审议内容向申报支行及总行主审人员提出质询并发表建议或意见,最后由主任委员对审议内容发表评估建议或意见。 (三)坚持独立、自主、公正、客观、尽职评估,并独立表决,明确表示建议或意见。 (四)拒绝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提出的影响授信申请审查的要求,对干扰信审会或强行要求信审会通过授信申请的行为坚决抵制。 (五)及时出席信审会会议,除出差或休假外,不得缺席或中途退席。对前述特殊情形未能参加会议的,须向召集人请假。 (六)遵守信审会纪律,不得擅自将信审会会议内容、表决情形及授信业务等信息对外披露。 第四章 审议范围及评估要点 第八条 审议范围 (一)属总行董事长和行长签署权限的授信业务。 (二)依据有关转授权及有关办法规定须上信审会审议的授信业务。 授信审批部可综合考虑各方面建议或意见和审议工作实际情形,适时向信审会提出审议范围调整建议,报行长同意后以总行发文形式印发执行。虽未纳入信审会审议范围,但经行领导批准同意的授信业务也可提交信审会审议。 第九条  评估要点 (一)对授信业务的政策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查,尤其是授信投向、客户选择方面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导向政策,是否符合我行授信政策,是否存在明显的政策风险。 (二)授信客户的存量授信情形、股东背景、行业地位、领导人素质、信用记录、财务状况、与我行历史往来情形及对我行的综合贡献度。 (三)授信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授信方案有无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 (四)授信方案是否体现了风险收益配比原则,评估授信条件和相应的授后管理要求能否最大限度保证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五)客户评级是否合理。 (六)需评估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信审会工作流程 第十条  召集时间 总行信审会原则上采取例会制,于每周二、四下午召开,并可依据有关需要进行增减调整。 第十一条 资料文件资料筹备 会议材料一般应在信审会召开前一天传送信审会委员审阅,各委员应会前充份了解拟审议业务情形,并筹备好发言建议或意见。会议材料包括经营单位授信分析报告,授信客户及担保客户的财务分析和授信审批部的审查建议或意见,审查建议或意见包括风险点揭示、客户和业务评级建议、授信建议方案、授信条件、相应管理要求等倾向性建议或意见。 第十二条 开会要求 (一)召集人作为信审会主持人,因特殊情形未能召集会议的,由其委托(见附件)其他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会议。 (二)为确保信审会审议更加客观、公正,轮值委员原则上不参加其所在支行上会议题的审议表决。 (三)信审会委员总人数11人,参会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因故未能参加的,须事先向信审会召集人请假并获准。 第十三条 审议程序 (一)申报支行介绍授信申请人调查的基本情形及授信建议或意见; (二)授信审批部主审人员介绍审查建议或意见; (三)信审会各委员对审议的授信业务发表评估建议或意见,并可向调查人员及主审人员质询,申报支行及主审人员应依据有关掌握情形作解答;对专业性强的固定资产项目、高科技项目、新材料、新能源等技术创新项目,授信审批部也可委托行业专家(非信审会委员)对项目提出书面建议或意见备询,或邀请其到会讲解咨询; (四)信审会委员进行表决,并在签到表、信审会会议记录和表决单上签字确认。 (五)信审会审议结果报召集人审签。 第六章  评估结果及要求 第十四条  表决形式 (一)现场表决。由召集人召集委员以现场评估的方式对审议内容进行当场表决; (二)面签表决。因紧急事项、调整授信方案、个别建议或意见或审议简单事项等特殊原因,经召集人批准同意,可在不参加信审会现场评估的情形下,由授信审批部将表决单呈委员面签表决。 第十五条 缓议 认为该笔评估有关材料不完整、依据不充份等,待支行补充贯彻、材料完整后,再提交信审会审议。 第十六条  表决结果 信审会委员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分为: (一)同意。即对信审会表决单内容无任何异议,完全赞同表决单所有事项。若信审会委员有补充建议或意见的,在建议或意见栏表明有关建议或意见,是否予以采纳由信审会召集人决定。 (二)不同意。即对表决单内容不赞同,不同意该笔评估内容。 第十七条 表决要求 (一)表决结果为不同意的,须提出不同意原因。 (二)授信业务必须取得与会人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的票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八条  票数统计 与会各委员不得弃权,且表决结果只能为以上两种。 (一)与会成员表决结果不一致的,取达到与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票数的结果。 (二)两种表决结果均未达到与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票数的,视为对该笔审议不同意。 第十九条  否决权 信审会通过的授信业务,按权限规定报有权签批人签批,有权签批人具备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条 申请复议 信审会、行长或董事长否决的授信项目,如有充足的风险降低理由或其他特殊情形,申报支行可申请复议。复议被再次否决的授信项目,半年内不得再提交授信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复议、审批建议或意见调整的授信业务,原则上仍由原信审会成员审议。因岗位调整的,则由调整后人员参加审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回避 为维护信审会评估的公平、公正性,在特殊情形下,部分委员需进行回避。回避委员可参加信审会,但不得对回避授信业务发表评估建议或意见,且不参加投票表决。 (一)召集人认为本人参加某笔评估可能有重大权益冲突的,可向行长提出申请回避,由行长指定其他主任委员代行职责。 (二)召集人如认为某位信审会委员参加某笔评估可能有重大权益冲突的,可要求该成员回避。 (三)信审会委员本人认为参加某笔评估可能有重大权益冲突的,应主动向召集人说明情形,由召集人决定该成员是否回避。 (四)申报支行认为某位信审会委员与待审项目可能有重大权益冲突,或有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评估时,也可向召集人提出回避申请,由召集人决定该委员是否回避。 第二十三条 总行各部门应向信审会委员提供宏观经济运行行业走势变化等必要信息支撑。 第二十四条  授信审批部建立对各支行申报材料的考核评比制度,按时通报各支行申报材料质量。对于贷前调查不实、弄虚作假的信贷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支行、营业部授信审批委员会工作规则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农商银行总行负责拟定、说明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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