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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清算资金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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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清算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各项支付清算资金的管理,促进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业务的发展,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清算中心支付清算资金及账户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一章 组织管理第一条 支付清算资金的组织管理。市联社成立由市联社分管资金的领导任组长,信贷管理部、财务会计部、清算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支付清算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市联社清算中心支付结算资金调度决策、外部协调以及支付结算资金紧缺时应急措施的实施。第二条 部门职责。(一)信贷管理部门是涉及支付结算资金范畴的联络、协调责任部门,负责督促清算中心执行相关决策、提高支付结算资金使用效益

2、等综合事务、清算中心支付清算资金缺口时的资金调剂。(二)财务会计部是市联社财务、会计、结算的主管部门,负责各类结算账户开销户的审批、各类结算账户规范性使用辅导和检查、指导清算中心审核和开销系统内结算账户、支付结算资金大额划转审批及各机构支付结算帐户的管理等。(三)清算中心是资金划转和清算的操作部门,负责市联社存放人民银行、省联社清算中心、其他商业银行支付清算备付金的监控、匡算、划拨,以及对机构存放其他商业银行清算资金划拨的审核、督促等日常业务管理。(四)市联社营业部、信用社(以下简称“机构”)负责存放当地其他商业银行清算备付金的监控、匡算、对超上限部分资金的划拨及对低于下限资金的申请划拨。第二

3、章 账户管理第三条 支付清算资金的账户范畴。市联社在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联社清算中心、其他有业务往来的商业银行开设资金清算账户。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的清算账户主要支持市联社机构存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资金清算;省联社清算中心的清算账户主要支持市联社机构大额支付(含从人行领取现金头寸业务)、小额支付(含集中代收付业务)、银行卡跨行交易、区域性跨行(柜面通、省辖汇票)、中间代理、农信银全国汇票、电子汇兑、通存通兑等业务的资金清算;其他商业银行的清算账户主要支持市联社机构参与“第三方存管”、代签票据等业务的资金清算。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联社清算中心、 “第三方存管”业务等结算

4、需要在其他商业银业开立的清算账户由市联社在对方行社开立,并由清算中心负责日常管理,辖内各机构不得开立。为了机构结算方便,在必要、合规的前提下,可经财务会计部批准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资金清算账户,以支持代签票据等结算业务的资金清算,由开户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支付清算资金的账户开户与销户(一)清算资金账户的开设是为了支持业务往来而引发的资金清算,其开户、销户必须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二)清算资金账户的开、销户由财务会计部负责审批,清算中心负责具体办理和有关参数的维护。(三)市联社机构清算资金账户的开、销户,需向市联社清算中心提出申请,经财务会计部批准,由清算中心经办人员做好“新一代核心业务系

5、统”中的相关参数维护;涉及外系统的开、销手续由相关机构具体办理。(四)清算资金账户开、销户的操作应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省农信联社的有关规定,做到合法、合规。第三章 日常监控第五条 支付清算资金的日常监控。市联社清算中心、有清算资金账户的机构分别负责本级清算账户的头寸监控,采取预警管理、上下限管理、大额授权、动态管理、实时监控等各种措施,以保证各清算账户头寸充足,尽可能地实现清算资金效益最大化。第六条 对存放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清算资金账户的日常监控。(一)对存放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清算资金账户,由清算中心实行预警和上下限管理。(二)存放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清算资金账户下限为法定存款准备金额度,法

6、定存款准备金额度由信贷管理部按旬抄送清算中心,信贷管理部未及时抄送的,由清算中心负责存款准备金监控的责任人及时督促到位。(三)存放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清算资金账户预警金额和上限金额根据同城票据交换资金清算流量设定,法定存款准备金金额加1000万元暂定为预警金额,法定存款准备金金额加5000万元暂定为上限金额;预警金额和上限金额可根据业务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金额和上限金额的调整由清算中心提出申请,报支付清算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调整。(四)清算中心资金监控人员,应在每个工作日每场票据交换提出后对存放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清算资金账户进行余额查询和备付金匡算,并登记存放人行帐户资金监控登记簿。(

7、五)存放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清算资金账户日间头寸低于预警金额或高于上限金额时,清算中心资金监控人员应向清算中心负责人报告,并密切关注;日间头寸低于下限时,必须于当日补足,低于预警金额但高于下限金额的于次个工作日补足,高于上限金额的原则上于次个工作日进行调减处理;调增(减)清算备付金,应按规定填写清算资金划拨审批单,经有权人审批后,从存放省联社清算中心或存放其他商业银行清算资金账户进行资金划拨(调减时,作反向处理)。第七条 对存放省联社清算中心清算资金账户的日常监控。(一)对存放省联社清算中心清算资金账户,由清算中心采取预警管理、下限管理、大额授权、动态管理、实时监控等各种措施,以保证各清算账户

8、头寸充足。(二)存放省联社清算中心清算资金账户下限为省联社按季调整规定的额度。(三)存放省联社清算中心清算资金账户预警金额根据市联社全辖机构资金清算流量设定,省联社规定下限金额加3000万元暂定为预警金额;预警金额可根据业务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金额的调整由市联社清算中心提出申请,报支付清算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调整。(四)清算中心资金监控人员在每个工作日上午8时30分和下午15时45分左右应分别对存放省清算中心清算资金账户进行余额查询和备付金匡算,并登记存放省清算中心账户资金监控登记簿;若在下午资金监控后,清算中心受理辖内机构提交的大额支付系统往帐远程授权业务时,清算中心主办会计应对存放省

9、清算中心清算资金账户进行余额查询和备付金匡算。(五)存放省联社清算中心清算资金账户日间头寸低于预警金额时,监控人员应向清算中心负责人报告,并密切关注;日间头寸低于下限时,必须于当日至迟下一工作日上午12时前补足,低于预警金额但高于下限金额的于次个工作日内补足;调增清算备付金,应按规定填写清算资金划拨审批单,经有权人审批后,从存放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或存放其他商业银行清算资金账户进行资金划拨。第八条 对存放其他商业银行清算资金账户的日常监控。(一)市联社存放其他商业银行的清算资金账户,由清算中心负责日常监控管理。存放其他商业银行的清算资金账户,若有协议约定的原则上按协议约定的金额确定上下限,无协

10、议约定的下限金额为0,上限金额为1000万元。(二)机构存放当地其他商业银行的清算资金账户,由各开户机构负责日常监控管理,并应严格按市联社设定的上限金额进行管理,严禁高于上限。机构存放当地其他商业银行的清算资金账户实行预警管理和上下限管理,即当机构存放当地其他商业银行的清算资金账户余额低于预警额度时,可向清算中心申请调增资金,超过上限的,必须于次个工作日前将多余资金上划联社清算中心存放农行账户。各机构存放当地其他商业银行的清算资金账户,预警金额和上下限金额根据各机构资金清算流量设定,下限为0,上限为上年末各项存款余额的4,预警金额为上年末各项存款余额1。机构需调增备付金时,应按规定向清算中心提

11、交清算账户资金调增申请表,由清算中心报财务会计部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头寸划拨;机构需调减备付金时,按规定填写清算资金划拨审批单,并报有权人审批后,进行资金划拔。第四章 资金划拨管理第九条 市联社清算中心及机构对清算资金的调增、调减应按合理、适量、及时、规范的原则进行资金划拨。第十条 清算中心支付清算资金的划拨。(一)清算中心如需对存放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联社清算中心以及其他有业务往来的商业银行等清算资金账户备付金进行调增、调减,申报人(清算中心主办会计)应填制清算资金划拨审批单,逐级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发起会计处理。(二)市联社因需存放约期存款、资金拆出等原因需调拨清算资金,由信贷

12、管理部出具抄告单,并附资金协议等相关资料复印件,通知清算中心进行资金划拨,清算中心根据信贷管理部出具的抄告单及相应附件,填制清算资金划拨审批单,逐级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发起会计处理。第十一条 机构支付清算资金的划拨。机构如需调增存放当地商业银行清算资金账户的清算备付金,应向清算中心提交经有权审批人(机构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批同意的清算账户资金调增申请表,由清算中心经办人员核实资金情况并报财务会计部批准后,发起资金划拨的会计处理。机构如需调减存放当地商业银行清算资金账户的清算备付金,按规定填写清算账户资金划拨审批单,并报有权人审批后,将资金划拔至市联社存放农行xx支行账户。第五章 应急管

13、理第十二条 市联社清算中心发现存放在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联社清算中心以及其他有业务往来的商业银行等清算资金账户头寸总额下降至预警额度及以下时,应密切关注,并立即报告信贷管理部,由信贷管理部视情况向支付清算资金领导小组汇报,并组织内部划拨或提交应急措施。第十三条 市联社支付清算资金领导小组接到预警报告后,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启动和实施应急方案,信贷管理部应按要求进行资金调度的应急处理:(一)按全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内资金调剂、系统外金融机构调剂、动用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资金等顺序进行调剂,以解决资金缺口。(二)系统内外资金调剂和风险资金的动用必须按照xx农村信用合社联社资金调剂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规范操作。第六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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