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负责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业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员工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列基金销售业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基金销售人员):(一)公司总部及证券营业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中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含该部门基金业务负责人;(二)公司总部及证券营业部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2、等活动的人员。第三条 公司基金销售人员除应当符合员工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员工任职资格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任职资格要求:(一)公司总部及营业部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人员应当通过“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科考试,获得证券业执业证书,并熟悉基金销售业务,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二)公司总部及营业部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应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考试并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或者前款的证券业执业证书。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打印公司基金销售人员的证券业执业证书,个人登录协会网站自行打印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以
3、上两种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后作为基金销售人员的从业资质证明。第五条 公司基金销售人员在开展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时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出示从业资质证明。第六条 公司按规定格式在公司网站上公开披露并适时更新所属的基金销售人员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从业资质证明及编号、所在营业网点等信息。第七条 基金销售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后续培训管理(一)对于通过“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科考试具有证券业执业证书的基金销售人员,人力资源部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等规定的要求,统一办理执业注册、后续培训和执
4、业年检。(二)对于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的人员,人力资源部协同经纪业务总部参照协会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的要求,组织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职业培训。该类人员也可参加证券业协会远程系统培训或地方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培训。第八条 拟聘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入职后的第一个资格考试报名时间起始日起的半年内或协会有安排的两次考试后通过相应资格考试,未通过考试之前,不得安排从事与基金销售业务有关的专业岗位工作。第九条 公司总部和营业部中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包括证券业执业证书和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两种)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第十条 公司比照其他正式员工对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流动情况、获取从业资质和业务培训等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人员管理档案,登记基金销售人员的基本资料和培训情况等。第十一条 具有基金从业资质证明的基金销售人员人数未达标或管理混乱的,将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并限期整改。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