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x银行填 写 说 明一、本合同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二、本合同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工整。三、货币币种应以中文填写,不能以货币符号代替,货币金额大写前应加货币中文名称,小写前应加货币符号。四、提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的多余空格可采用划折线、加盖“以下空白”章或填写“以下空白”字样之一处理。其它无实质内容的空格可划斜杠“/”。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号: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鉴于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已于
2、 年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乙方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甲方发放贷款。现甲方、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平等协商一致,就委托贷款事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贷款种类乙方同意根据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指定,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下列第 种类的委托贷款:1.短期贷款2.中期贷款3.长期贷款 第二条贷款金额(本金,下同)与贷款期限根据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指定,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金额和期限的委托贷款:2.1 贷 款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小写): 。2.2 贷款期限为(大写) (个月/年),自 年 月日 至 年 月 日
3、 。2.3 借款凭证所记载的实际贷款期限、实际提款日、贷款金额等信息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事项为准。第三条 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挪作它用,乙方不承担甲方违反贷款用途运用该借入的贷款的任何责任。第四条 贷款利率与利息4.1 根据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指定,本贷款的贷款利率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1) 以本合同签订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上/下)浮 (或 BPs),即本合同的贷款利 率 为 。(2) 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上/下)浮 (或 BPs),即本合同的贷款利率为 。4.2 根据委托合同中
4、委托人的指定,本贷款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利率调整方式。(1) 固定利率,贷款期内利率保持不变。(2) 浮动利率,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为利率调整日所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同档次的基准利率按照本合同第 4.1 款约定的方式进行浮动后所确定的利率。自实际提款日起,每(大写) 个月(1/3/6/12) 调整一次利率,利率调整日为实际提款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实际提款日对应日的,则调整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自实际提款日起,首次利率调整日确定为 年 月日,并从利率调整日后每(大写) 个月(1/3/6/12) 调整一次利率,利率调整日为首次利率调整日在调整当月的对
5、应日,调整当月没有首次利率调整日对应日的,则调整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自实际提款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日为本贷款利率的调整日。4.3 本贷款自实际提款日起计息,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利息=实际贷款余额计息期间的实际天数年利率/360 天。4.4 对于非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 首次结息日为年 月 日,结息方式为以下第 种:(1) 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 20 日;(2) 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第 20 日。4.5 甲方应于每个结息日前,在乙方开立账户中提前备足相应金额,供乙方按时从该账户中扣收利息;甲方如选择其他方式向乙方支付利息,应确保利息按时到账。如结息日不是银行工作日
6、,则提前至前一个银行工作日汇入,乙方于结息日未足额收到相应的利息,即视为甲方未按时付息。4.6 贷款到期时,应利随本清。如贷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前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归还贷款的,按合同利率计收利息,但应扣除到期日与归还日之间的天数所对应的按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归还贷款的,按合同利率加收到期日与归还日之间的天数所对应的利息,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未归还贷款的,从该日期起按逾期贷款计收利息。4.7 其他: 第五条 提款5.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银行工作日内在乙方或其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用于办理本合同
7、项下委托贷款的提款、还本付息及付费等手续。5.2 甲方在下列条件全部获得满足后,方可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提款:(1) 委托人已经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及本合同 5.3 条约定的提款计划,于甲方每次计划提款日前至少一个银行工作日前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其在乙方开立并在委托合 同中指定的用于委托贷款发放和回收的人民币结算账户;(2) 甲方已经依据本合同第 5.1 条约定在乙方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3) 乙方已收到甲方签发的书面指令;(4) 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或乙方有关规定中其他条件。5.3 提款计划甲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计划提款日应为银行工作日:序次提款日期提款金额5.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按本合
8、同约定的提款计划提款;非经委托人和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更改提款计划。如变更提款计划中的提款时间及/或提款金额,应 在本合同 5.3 条约定的提款日期之前 个银行工作日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和乙方并在 5.3 条约定的提款日期之前获得委托人和乙方的书面同意。5.5 甲方应按照上述第 5.3 款中的提款计划或按照经委托方和乙方书面同意更改后的提款计划,于每次拟提款日前六个银行工作日向委托人和乙方提交书面申请。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向委托方和乙方提交提款通知单亦未提出宽限 提款请求的,按照本条第 5.4 款的约定处理。5.6 任何情况下,甲方每次的提款额均不得超过委托人在乙方开立的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人
9、民币结算账户中的资 金余额。5.7 如本合同 5.2 条约定的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或数项未能获得满足,则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发放委托贷款。对甲方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六条 还款方式6.1 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还款:(1) 定期付息,到期还本;(2) 一次性还本付息;(3) 其他方式: 6.2 甲方应按下列计划偿还本金:序次还款日期还款金额6.3 甲方所偿还之贷款本息,应在还款日期前将不少于应 还 本息 金额的 款 项汇 入在乙 方 开立 的账户 ( 账号: ),并在此授权乙方从该账户自动扣收贷款本息。6.4 甲方如需提前还款,则应于拟提前还款日前三十日将不可撤销的提
10、前还款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和乙方, 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第七条 贷款展期如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 个银行工作日向委托人和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人和乙方审查同意甲乙双方签订委托贷款展期还款协议书(附件三)。如委托人不同意展期, 则本合同约定仍然有效,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甲方还需提供经本合同担保人同意展期后继续承担担保义务的书面文件或委托方认可的新担保。第八条 贷款的担保8.1 依据委托人的要求,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以下第种担保方式:1. 抵押担保2. 质押担保3. 保证担保4. 其他方式担保: 8.2 上述担保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
11、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下列编号的担保合同:1. 3. 2. 4. 第九条甲方声明与保证9.1 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甲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 权。9.2 甲方依法及按照乙方的要求所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有效、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0.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 贷款。10.2 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10.3 甲方应定期或随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反映其经
12、营和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它文件。10.4 在贷款期间内,甲方经营决策的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情形, 应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乙方并取得委托人和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落实贷款的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贷款或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10.5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经营情况及贷款使用情 况所做的调查了解及监督,乙方因甲方阻挠行为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均应由甲方承担。10.6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责任。10.7 甲方转让、出租或以为本合同项下债务以
13、外的债务设定担保等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重大 部分的,应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乙方并取得委托人的事先书面同意。10.8 如发生对本合同的债务履行有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诉讼、仲裁、刑事追究、行政处罚、停业、歇业、解散、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在前述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和乙方。10.9 如担保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新
14、的担保。10.10 在贷款期间,如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和乙方。10.11 如依据委托合同约定应由甲方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甲方应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贷款手续 费。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1.1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经营情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进 行检查和了解。11.2 乙方处分抵、质押物所得如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乙方有权依法或依据委托人的委托向甲方追索不足部分。11.3 在甲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同时满足乙方放款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应按期足额向甲方发放贷款。11.4 乙方有权根据发放贷款的审查需
15、要要求甲方提供相关文件,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甲方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询或披露的除外。11.5 乙方有义务协助委托人向甲方发出委托贷款催收 通知书。11.6 乙方有权自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中扣收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偿付的贷款本息、罚息、复利及其他费用。11.7 乙方不必从借款人支付的委托贷款利息、罚息、复利等中依法代扣代缴委托人的营业税及附加费,所有税款由甲方自行申报与缴纳,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营业税率及附加费率发生调整,甲方应按调整后的税率自行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费。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2.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
16、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2.2 未经委托人和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提取贷款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违约金。12.3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12.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停止或终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提取的任何款项,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所有已提贷款、应付利息及其它费用,同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款以抵偿甲方在本合同项 下的债务:1
17、2.4.1 甲方没有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12.4.2 甲方没有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12.4.3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与本贷款有关的证明和文件及本合同第九条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12.4.4 甲方停止偿还其到期债务,或不能或表示其不能偿还债务;12.4.5 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 业执照、被撤销或发生对甲方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12.4.6 甲方住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 项发生变更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乙方债权实现受 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12.4.7 甲方发生重大
18、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12.4.8 甲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重大危机,或甲方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影响甲方正常经营的;12.4.9 甲方未按约定在乙方办理结算或存款等相关业务;12.4.10 甲方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12.4.11 甲方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案件;12.4.12 甲方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担保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12.4.13 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委托人或乙方权益的其它事件。12.5 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偿还的本金,乙方除有权行使本条第 12
19、.款约定的权利外,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 按本合同届时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 罚息利率计收利息。12.6 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乙方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照本条第 12.5 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12.7 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借款,乙方除有权行使本条第 12.4 款约定的权利外,有权对违约使用的部分自挪用日起,根据违约使用天数按本合同届时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 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12.8 乙方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差旅费、(债权总额 内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甲方承担(除委托合同另有约定外)。第十三条 义务的连续性
20、13.1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主合同债务人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主合同债务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第十四条 公证14.1 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其费用由甲方承担。14.2 如果委托人或乙方提出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 公证书要求的,甲方同意乙方可持本合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如乙方的贷款本息及
21、相关费用未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得到足额清偿,乙方可持该公证书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所在地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放弃一切抗辩权。第十五条 其它约定事项如本条约定与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第十六条适用法律16.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17.1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1)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第十八条乙方权利的累加性18.1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
22、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乙方根据法律和其它合同对甲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乙方书面表示,乙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第十九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9.1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19.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委托人、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二十条 其它20.1 本合同
2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2 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被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 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20.3 凡乙方就本合同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报、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甲方;邮政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被视为已递交给甲方。20.4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委托人 份,有关部门留存 份。20.5 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 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