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区(县)经委、各区(县)财政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在本市的开展,充分调动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69号)、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的文件精神,市经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实现本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在全市的开展,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资金扶持使用,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合同能源管理项
2、目专项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第三条(支持范围)1、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前期诊断费用进行专项扶持。2、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按实际节能量进行奖励。第四条(支持条件)1、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2、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本市地域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3、项目合同金额高于30万元,且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100吨标准煤。第五条(支持标准和方式)1、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发生的项目前期诊断费用,由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
3、对合同金额高于200万元、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500吨标准煤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其他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2、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全额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后年实际节能量,按照每吨标准煤300元的标准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与项目实施单位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后年实际节能量和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投资比例,按照每吨标准煤300元的标准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对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六条(申报和审核程序)1、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合同后,应向市经委进行项目备案。2、项目实施
4、完成且正常运行三个月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可向市经委提出节能诊断资助申请。项目改造完成一年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可按实际节能量向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提出专项奖励申请。3、市经委委托有资质的节能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委托审核和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在市经委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4、市经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申请项目的资助、奖励金额。5、市财政局根据市经委审核报送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有关项目单位或项目所在的区县财政局。第七条(申报材料)1、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法人证书、备案文件等企业资质复印件。2、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
5、案文件复印件、申请表和申请报告。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4、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第八条(管理监督)1、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市经委每年对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市节能减排办对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2、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扶持资金以及有挪用、截留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该专项扶持资金补助的资格。第九条(附则)1、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