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资产收益管理办法
财字[]8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行使出资人权利,落实股份公司的资产收益权,规范资产收益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的整体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资产收益是指股份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企业等单位实现的资本增值收益,包括企业通过经营、股权出让、资产重组等方式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本收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属子公司及参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其他经营实体、参股企业等三个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资产收益的核实、计缴、督促及监缴工作。
第二章 资产收益收取办法
第一节全资、控股子公司收取办法
第五条 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应上缴资产收益的计缴基数为可供分配利润(中国会计准则)。
第六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资产收益计缴比例不得低于25%,其中全资子公司具体比例由股份公司根据各年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经股份公司批准后由全资子公司按其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分配;控股子公司具体比例由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定。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免交或减交变动资产收益:
一、企业当年出现亏损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经股份公司批准可以减免资产收益的。
出现上述二、三情形之一的,企业需提交减免资产收益的书面申请,报股份公司批准。
第八条 企业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按股份公司核定的上年度应交资产收益数额,将资金汇入股份公司指定账户。
第九条 对于无故欠交或不交资产收益的企业,经股份公司领导批准,资金结算中心可以实行强行划款。
第二节 无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收取办法
第十条 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其他经营实体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实现利润全部划入股份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分公司或其他经营体无故不按时上缴利润的,将不予兑现当年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节 参股企业收取办法
第十二条 参股企业应上缴资产收益按本单位董事会或股东会或类似权利机构审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财务部应督促、监督参股企业将资产收益及时汇入股份公司指定账户。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资产收益资金归集后,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股份公司股利分配;
二、扶持*重点培育的产业;
三、*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股份公司核定的技术开发项目开发;
四、*教育培训支出;
五、*信息化建设支出;
六、*急需的大型重点施工生产设备的购置;
七、弥补股份公司总部管理费开支;
八、股份公司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财务部每年向董事会报告有关资产收益资金的归集、使用以及节余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修订须经股份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并报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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