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5科学技术档案分类编号办法条 说明(一)本办法参照交通部科学技术档案分类编号办法制定。设大类、属类、小类。(二)本办法根据职能活动所产生的科学技术档案内容设置了综合、基本建设、设备、科学研究、工程及产品六个属类。(三)本办法分到小类,小类下设项目号。项目号在综合类为年代号;在基本建设、科学研究、工程类为项目、专题代号;在设备类为类型代号。(四)本办法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相结合的方法。大类采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属类、小类、项目代号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阿拉伯数字之间加一圆点表示类级。根据需要可在小类后、项目代号前再加下一级类号,项目代号后加一横线“”,其后的阿拉伯数字为保管单位流水号。
2、例GL 5 1 1 1 保管号 项目代号 小类号 属类号 大类号(五)本办法中的综合类,可根据各单位情况自行考虑设置。(六)小类中没包含的内容可增设新小类,但不准占用已有小类号(包括空号)。条 分类办法GL2、基本建设类2.1生产性和辅助生产性建设项目2.2公共建设项目2.3住宅建设项目2.4专用(人防)工程项目3、设备类3.1电子仪器3.3机械3.4通讯导航3.5车辆3.6医疗机械注1:机械小类后再小类号的设置应参照机械处制定的机械、车辆、设备编号说明拟定。注2:机械、车辆、设备编号说明中的“运输机械类”不再包含车辆。4、科学研究类4.1课题研究项目4.2技术革新、创造发明4.3论文著作4.4设计项目5、工程类5.1道路5.2独立桥梁5.3独立隧道5.4交通工程5.5铁路5.8机场5.9地铁6、产品类6.1自行设计产品6.2改进产品6.3测绘(仿制)产品6.4外加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