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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科学技术档案分类编号办法
条 说明
(一)本办法参照《交通部科学技术档案分类编号办法》制定。设大类、属类、小类。
(二)本办法根据职能活动所产生的科学技术档案内容设置了综合、基本建设、设备、科学研究、工程及产品六个属类。
(三)本办法分到小类,小类下设项目号。项目号在综合类为年代号;在基本建设、科学研究、工程类为项目、专题代号;在设备类为类型代号。
(四)本办法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相结合的方法。大类采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属类、小类、项目代号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阿拉伯数字之间加一圆点表示类级。根据需要可在小类后、项目代号前再加下一级类号,项目代号后加一横线“——”,其后的阿拉伯数字为保管单位流水号。
例∶GL 5 · 1 ·1 ——1
保管号
项目代号
小类号
属类号
大类号
(五)本办法中的综合类,可根据各单位情况自行考虑设置。
(六)小类中没包含的内容可增设新小类,但不准占用已有小类号(包括空号)。
条 分类办法
GL
2、基本建设类
2.1生产性和辅助生产性建设项目
2.2公共建设项目
2.3住宅建设项目
2.4专用(人防)工程项目
3、设备类
3.1电子仪器
3.3机械
3.4通讯导航
3.5车辆
3.6医疗机械
注1:机械小类后再小类号的设置应参照机械处制定的《机械、车辆、设备编号说明》拟定。
注2:《机械、车辆、设备编号说明》中的“运输机械类”不再包含车辆。
4、科学研究类
4.1课题研究项目
4.2技术革新、创造发明
4.3论文著作
4.4设计项目
5、工程类
5.1道路
5.2独立桥梁
5.3独立隧道
5.4交通工程
5.5铁路
5.8机场
5.9地铁
6、产品类
6.1自行设计产品
6.2改进产品
6.3测绘(仿制)产品
6.4外加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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