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村商业银行保函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保函业务发展,规范我行保函业务操作,加强保函业务风险监控,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保函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担保人,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出具保证在一定时限内当申请人对其未能依照协议规定履行确定的责任或义务时,由我行在一定时限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补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函的业务。
申请人是指向我行提出开立保函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受益人是指有权按保函的规定出具索款通知或连同其他单据向我行索取费用的人。
第三条 我行对保函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授信管理部门要科学核定客户保函业务敞口授信规模并开立保函。
第四条 保函业务应以合法、有效的有关协议(协议)为基础,我行不受理境外客户申请的保函业务。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为加强保函业务的管理,拟定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公司金融部
1.负责协同授信审批部共同拟定保函业务实施细则;
2.对全行保函业务进行开拓和营销推广指导;
3.指导和帮助一级支行开展好保函敞口授信业务的贷前调查;
4.负责协同授信审批部开展好保函业务有关培训。
(二)授信审批部
1.负责协同公司金融部共同拟定保函业务实施细则;
2.负责审查、审批差额保函授信业务,指导、帮助支行授信审批部做好保函业务的审查;
3.负责将保函业务统一纳入授信管理;
4.健全、完善保函业务规章制度、操作流程;
5.负责协同公司金融部开展好保函业务有关培训;
6.负责保函业务的出函前审查并出具保函;
7.负责保函的注销、挂失、换开等工作。
(三)风险管理部
1.负责全行保函业务的统计、分析、风险预警工作;
2.负责指导、帮助支行做好保函业务的贷后检查及管理工作,定时或不定时对支行贷后管理情形进行检查;
3.保函发生赔付形成不良的,指导、协助支行开展催收及资产保全工作;
4.负责指导支行保管好授信审批档案及对应办理保函的档案,定时或不定时对其保管情形进行检查;
5.负责保函案件的诉讼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保函赔付的追索工作。
(四)审计部
全面监督审计保函业务的办理情形,定时或不定时进行保函业务的检查。
(五)营运管理部
负责保函业务会计核算和有关账务处理的拟定、监督、指导。
(六)合规管理部
负责对保函业务有关协议文本等法律文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三章 业务种类、期限及权限管理
第六条 我行目前办理的保函业务种类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及总行审查认可的其他保函。
(一)投标保函:我行接受投标方的请求,向招标方出具保函,如投标方在中标后撤销投标、擅自修改报价,或投标方中标后未与招标方签订协议,我行将依据有关招标方的索赔,依照保函商定承担付款责任;
(二)履约保函:我行接受供货方或承包人的请求,向协议买方或业主方所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如供货方或承包人在规定时限内不履行协议商定的责任或义务,我行将依据有关买方或业主方的索赔,依照保函商定承担付款责任;
(三)预付款保函:我行接受预收款人请求,向预付款人出具保函,如预收款人没有履行协议或未按协议商定使用预付款,我行将依据有关预付款人的退款要求,依照保函商定承担付款责任。
第七条 保函有效期限应依据有关保函项下的基础协议(协议)的履行期限确定,详细如下:
(一)投标保函期限,自我行开立保函时生效,有效期按国家关于的工程投标规定执行;
(二)履约保函期限,自我行开立保函时生效,至保函义务履行完毕时失效;
(三)预付款保函期限,自预付款支付给预收款人之日起生效,至保函义务履行完毕时后失效。
第八条 申请人办理全额保证金保函业务的,由一级支行负责人审批。申请人办理差额保证金保函业务的,必须坚持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总行不对一级支行作差额保证金保函业务授信转授权,差额保证金保函业务均需上报总行授信审批部,由总行授信审批部依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后,方可使用授信额度出具保函。
全额保证金保函业务是指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等于保函担保金额的保函业务。
差额保证金保函业务是指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小于保函担保金额的保函业务。
第九条 经审查、审批同意的保函由总行授信审批部统一对外出具,各支行不得自行对外出具保函,对外出具的保函原则上使用我行的格式文本,因*场竞争或客户要求需要出具其他种类保函或使用非我行格式文本保函的,需填写《保函文本修改审批表》(附件1),并将修改后的保函文本作为《保函文本修改审批表》的附件一并报总行授信审批部,总行授信审批部按内部流程决定是否同意出具新格式文本保函。
第四章 申请条件、担保方式及费率
第十条 向我行申请办理保函业务的客户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协议、偿还债务的能力;
(三)保函业务的有关基础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具备真实、合法、合规的交易背景;
(四)按商定提供保证金或担保;
(五)按商定缴付保函业务项下的关于费用;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或事项未能办理保函: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权益的保函;
(二)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及股本性投资有关事项的保函;
(三)我行认为不宜办理的其他保函。
第十二条 申请人办理保函业务的,应提交以下资料文件资料:
(一)我行关于授信业务的有关基础资料文件资料;
(二)保函项下申请人和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协议(协议);
(三)申请人出具的办理保函业务的有效资料文件或决议,以及同意保证金质押的有效资料文件或决议;
(四)《开立保函申请暨承诺书》(附件2);
(五)担保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
(六)项目的其他基础情形介绍及可行性报告等,以及证明保函交易背景真实、有效的资料文件资料;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我行办理保函业务交存的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保函担保金额的50%,并对保证金与保函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提供我行认可的第三方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申请人交存保证金的,保证金资金来源必须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经办支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名称应为“*农村商业银行**客户”,“**客户”为申请人全称,每笔保函业务与其保证金一一对应,在保函到期前不得提前支取或挪用。
第十五条 开立保函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月费率0.2‰-6‰。各支行可结合业务实际进行收取,单笔手续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手续费直接计入中间业务收入。
第十六条 手续费的支付可在办理保函后一次性支付或每季初月10日前按季支付,不足一季的按一季计算,对于提前到期、修改或换开的保函,我行已收取的手续费概不退还。
第五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申请。
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办理保函业务的,需按我行要求提交基础资料文件资料及《开立保函申请暨承诺书》。
第十八条 调查。
经办人员收到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后同意受理的,需双人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资质及基本情形;
(二)申请人的经营情形、信用状况及财务状况;
(三)保函事项或保函项下基础协议(协议)真实、合法、有效性,保函付款条款是否公允,有无瑕疵或隐藏的风险;
(四)依据有关详细保函种类的特性,分析、审查履约的难点,保函标的获利预测及出现违约后申请人拟采取补救措施的可行性等;
(五)申请人的履约能力,详细包括有权单位颁发的资质等级、同类协议履约率、工程优良品率、应付账款等;是否已经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
(六)保函实行担保的,经办人员应严格进行保函业务的担保审查,包括抵(质)押品是否足值,第三方保证人是否具备足够的担保代偿能力,担保是否合法、有效;
(七)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十九条 撰写调查报告。
经调查核实后撰写调查报告,每笔保函业务对应一份《单笔保函业务调查报告》(附件3),如为差额保证金保函业务的除撰写《单笔保函业务调查报告》外还需形成我行一般授信调查报告(申请人也可先申请授信,待贯彻用信条件后再申请开立保函)。
第二十条 审查。
经办支行将保函基础资料文件资料及《保函业务审批表》(附件4)一并提交一级支行授信审批部,一级支行授信审批部审查人员重点对保函基础资料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审批。
一级支行对保函申请、贷前调查及基础资料文件资料审查完毕后,依照我行规定的授信审批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查、审批。
第二十二条 交存保证金。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办理保函后,经办人员通知申请人按商定比例交存保证金,由申请人到经办支行办理保证金交存手续。
第二十三条 签订协议。
出具保函之前申请人应与我行签署《开立保函协议》(附件5),如为差额保证金保函业务还需签订《综合授信协议》及担保协议。
第二十四条 出函。
经办人员将保函资料文件资料、保证金入账单据上报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查,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查人员需对《开立保函协议》、担保协议等有关协议文本的规范性、完整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查,就《开立保函协议》与将要出具的保函内容一致性进行核对,审查通过后,出具保函并登记《保函业务登记台账》(附件6)。
第二十五条 签章。
保函由总行授信审批部的分管副行长签字并加盖总行公章生效。
第二十六条 我行出具的保函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交受益人,副本一份做信贷资料文件资料入档保存,另一份由总行授信审批部留存,正本与总行授信审批部留存的副本需加盖骑缝章,便于核对保函正本的真实性。
第二十七条 保函的交付。
(一)支行经办人员与申请人共同将办理的保函及《保函送达通知书》(附件7-1)交付给受益人(受益人在*授权办事处及授权人员的,需出具授权证明资料文件),受益人签收后经办人员收回《保函签收回执》(附件7-2),随保函资料文件资料入档管理。
(二)受益人在异地的,支行经办人员与申请人一同到邮局将保函及《保函送达通知书》邮寄给受益人,由受益人将《保函签收回执》邮寄至经办支行,随保函资料文件资料入档管理。
第六章 保函出具后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函出具后,经办支行应依照我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将保函资料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并做好有关系统录入。
第二十九条 保函生效后,经办支行应依照我行贷后管理制度进行管理,重点对以下可能影响申请人履行协议或偿还债务的事项加强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一)保函项下关于交易、项目的进度情形,基础协议(协议)的履行情形;
(二)申请人保函期内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发生贷款逾期、欠息和其他不良记录;
(三)担保变化情形,包括担保人担保能力的变化情形,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变化情形等;
(四)其他可能影响申请人履约能力或支付能力的事项;
(五)发现申请人违反《开立保函协议》规定或有欺诈等行为,可能影响我行权益时,应通知申请人采取更正纠正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保函的变更。
保函一经签发,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在保函有效期内,申请人和受益人因保函项下基础协议(协议)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或换开保函的,应事先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并由申请人和受益人各方共同书面通知我行。经办人员经调查后,按出具新保函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经审批不同意的,支行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和受益人;审批同意的,收回并注销原保函正本,并按本细则规定出具新保函。
第三十一条 保函提前到期的处理。
保函有效期内,申请人和受益人要求提前终止保函的,必须收回保函正本原件,保函申请人和受益人共同向一级支行提交《保函提前到期的申请和确认书》(附件8),一级支行授信审批部收到保函正本原件及《保函提前到期的申请和确认书》后,核对保函正本内容并填写建议或意见交支行分管领导,支行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签署建议或意见,经办人员凭逐级签署审核建议或意见的《保函提前到期的申请和确认书》提交总行授信审批部办理保函的注销手续,总行授信审批部核对保函正本与留存的副本一致后,填写《保函业务登记台账》与收回的保函正本(加盖“注销”印鉴)归档管理,保函注销后经办支行办理保证金转出手续和有关系统的录入。
第三十二条 保函遗失、损毁的处理。
保函有效期间保函正本发生遗失、损毁的,申请人与受益人应同时向总行授信审批部提交《保函挂失申请书》(附件9)、申请挂失保函的有效资料文件或决议、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和复印件,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查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受理挂失。受理挂失后,申请人或受益人在3日内向本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并在3日内向我行提供已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证明,否则挂失止付失效。在受理挂失12日内,收到法院出具的停止支付通知书后,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查人员审查通知书上所记载的内容与保函副本内容一致后,按本细则出具新保函的流程重新办理保函,并填写《保函业务登记台账》与有关挂失资料文件资料整理归档保管。保函有效期失效后,我行不办理保函挂失。
第三十三条 保函付款。
(一)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要求我行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向我行提交保函正本及书面索赔通知书,支行应以保函的索赔条款为依据对该项索赔是否符合付款条款进行严格审核,并重点调查核实和审查确认以下内容:
1.保函文本要求受益人提供证明其已履行协议义务的单据或有关资料文件的,应审核情形是否确定;
2.保函项下基础协议(协议)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如发生变化是否经过我行同意;
3.索赔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保函要求,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之内送达我行。
(二)对申请人未能提出足够抗辩理由,索赔单据及有关证明资料文件完全与保函索赔条款的规定相符合,且一级支行也无其他抗辩理由的,填写《保函理赔审批表》(附件10)上报总行授信审批部,总行授信审批部在核对保函正副本一致并审批同意后,一级支行按保函商定履行付款责任,同时填写《保函业务登记台账》归档管理。
(三)在保函有效期内我行需要按保函商定履行付款责任的,履行付款的顺序为:
1.由申请人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支付。保证金账户不足支付的,我行有权直接从申请人其他存款账户支付。申请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部分由我行垫付;
2.我行垫付资金的同时应收回保函正本原件,并立即依据有关《开立保函协议》和有关担保协议的商定依法主张对申请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填写《保函(垫款)催收通知书》(附件11)送交申请人和担保人,依法维护我行权益;
3.我行履行保函商定义务垫付费用后,从垫付之日起,我行对垫付金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第三十四条 保函到期后的处理。
保函有效期满或保函义务履行完毕,我行不再承担保函规定的付款责任和义务。经办人员应注意对保函项下基础协议(协议)交易、项目的履行情形进行跟踪和调查核实,从保函受益人处收回保函正本原件,要求申请人、受益人共同签署《保函到期确认书》(附件12),经支行调查核实后,填写《保函到期确认书》,连同保函原件一起报总行授信审批部办理保函注销手续。
实际中,如存在保函正本原件无法收回、申请人及受益人均不自愿签署《保函到期确认书》的情形,经支行调查核实并填写《保函到期回收情形表》(附件13),说明详细情形和原因,报总行授信审批部审定;申请人或受益人有一方不自愿签署《保函到期确认书》的,由自愿签署的一方提交《保函到期确认书》,经支行调查核实并填写《保函到期回收情形表》,报总行授信审批部审定。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办理保函业务的,总行将严格问责。
第三十六条 客户经理办理保函后未按我行贷后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未对保函项下关于交易、项目的进度情形,基础协议(协议)的履行情形跟踪了解,对保函申请人经营情形、财务状况、担保物情形未按规定进行监测的,依照我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总行负责说明、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