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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公司(连锁店)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管理制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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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管理制度 起草人: 起草日期: 年 月 日 制订人:        制订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人: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分发部门:质管部、业务部、储运部 执行日期: 年 月 日 1、目的: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控制性管理,杜绝购进不合格的药品和将不合格的药品销售给顾客。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90号令) 3、范围:企业在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的管理。 4、职责:质量管理部、业务部、连锁门店、财务部门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5、内容: 5.1、定义:不合格药品系指药品质量(包括外观质量、包装质量和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的药品。 5.2、对于不合格药品,不得购进和销售。 5.2.1、在药品购进验收时,如发现不符合有关验收制度的相关商品,门店验收员应填写拒收报告单,报总部质管部进行复核;经质管部裁定为不合格的药品,应存放在红色标志的不合格品区。 5.2.2、在店质量检查中,门店养护员填写质量复核单,经质管部复核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应存放在红色标志的不合格品区。 5.2.3、对于售后临床使用过程中出现热原反应、过敏反应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药品,门店质管员须暂停销售该药品,并立即报告质管部进行处理;质管部调查核实后,应发文回收该药品,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5.2.4、销售后发生质量争议的药品,应报告质管部处理。属药品内在质量问题的,应抽样送当地法定药品检验部门检验。在未明确是否合格时,该药品应暂停销售和使用。 5.3、对于确定为不合格的药品,责任在本企业的,财产损失审批按规定权限办理。 5.4、办理不合格药品销毁手续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记录至少保留五年。一般药品的销毁方式:少量的破坏其内外包装,粉碎药物,与垃圾视同;大量的采用集中燃烧方法,并把残骸深埋。销毁地点应远离水源、住宅、牧场等。 5.5属于不合格的特殊管理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清点登记,列表逐级上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保卫部门、质量管理部和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集中销毁,并有销毁记录,监督销毁人员签字,记录至少保留五年。 5.6销毁工作应由熟知所毁药品的理化性质和毒性的人员指导,要估计到销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化学反应及结果。 5.7质量管理员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应定期进行汇总和分析,查明和分析原因,采取预防措施,并上报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部门将全年的处理情况送报有关部门。记录资料归档。 5.8连锁门店的销毁必须在总部质管部的监督下销毁。 5.9连锁质管员对门店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应定期进行汇总和分析,并上报质管部,质管部对全年的处理情况进行整理,记录资料归档。 5.10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5.11如违反上述规定,导致不合格药品未正常处理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罚有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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