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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项目总监委派制暂行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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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程局有限公司 项目财务总监委派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财经法纪,规范会计行为,强化会计监督职能,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提高生产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局属各施工公司。 第三条 项目财务总监由施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考查,由公司经理委派,协助项目经理执行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公司下达的财务预算,组织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并代表公司履行会计监督职能。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委派的项目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财经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工作作风,遵纪守法,廉洁自律,遵守职业道德,责任心强。 (二) 熟悉本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税务财经法律法规。 (三) 具有财经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会计或相关行业五年以上并已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对个别工作业绩突出,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较强的会计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但必须取得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 (四) 熟悉施工生产经营管理,思路开阔,具有较强的决策能力、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 热爱岗敬业,工作踏实,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工作环境的需要。 (六) 经委派单位财务、人事部门考察合格。 第五条 财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取消其项目财务总监任职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 因本人工作失职导致财务管理混乱并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 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行为的。 (三) 有贪污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三章 任免和待遇 第六条 结合干部制度改革,项目财务总监可通过竞聘选择优秀会计人才,采用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由财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查其基本条件,选定多名拟委派候选人提交公司经理决定。 第七条 项目财务总监由公司经理委派,对公司经理负责,代表公司履行所赋职责,其人事关系应放在公司机关。 第八条 项目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比照项目副职水平,其工资性收入应由公司统一发放,不得在项目领取,但其正常的差旅费、劳保及福利支出仍由所在项目负担。 第九条 项目财务总监采取定期轮换制,任期一般为三年或与项目施工工期同步。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委派的项目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公司的标后预算、成本指标和费用支出限额。组织编制和执行项目财务预算,并做好预算执行的控制和分析。 (二) 开展成本管理工作,对各项成本费用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和考核,努力降低消耗、节约开支,提高经济效益。 (三) 组织项目经理部的会计核算,按时编制上级单位要求的各种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 (四) 了解和掌握相关税务政策,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做好税务筹划,防范税务风险。 (五) 协同项目经理组织资金的筹措和运营,按照上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项目经理部合理使用资金,确保施工生产和企业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并及时足额完成应上交的各项费用。 (六) 组织项目会计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人员业务素质。 (七) 完成上级部门和项目经理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委派的项目财务总监的主要权限是: (一) 监督和执行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指令,对违反制度和指令的行为有初级财务否决权和资金拒付权(终极财务否决权和资金拒付权由公司行使)。 (二) 参与本单位有关资产、财务收支、资金、计划等方面的经营决策活动,并参与经济合同的签订。 (三) 监督、检查项目经理部的一切财务开支及相关业务活动,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及有可能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行为。 (四) 审核项目经理部的财务收支预算、成本费用预算、财务报表等,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项目的经营财务状况。 (五) 对项目财会人员的配备、考核、调动、奖惩提出主导建议。 (六) 公司赋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财务事项联签制度。项目发生的各项资金活动,项目财务总监均应签字,并对其签字承担相应责任。在经济业务中,当项目财务总监和项目经理意见不一致时,项目财务总监应主动向其解释有关规定,申明行使财务否决权和资金拒付权的理由,申明无效时,应立即向公司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项目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公司书面报告: (一) 发生财产非正常损失。 (二) 发生潜在亏损和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重大支出。 (三) 发生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局及公司的有关制度及其他损害项目利益的事项。 (四) 财务总监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管理方式 第十四条 委派的项目财务总监在业务上接受公司总会计师和财务科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公司汇报工作,定期向总会计师述职(一般半年一次),述职要提交书面报告,公司也可就项目一些重大和突发性事件临时召见财务总监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的项目财务总监考核制度,对项目财务总监进行定期考核,项目财务总监的考核形式,可分为季度和年度考核,由项目和公司联合考评,考核结果与年终兑现奖挂钩。年度终了,将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指标及奖惩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项目财务总监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一经查实即予免职,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 参与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活动。 (二) 利用职权为亲友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在任职项目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相关考核办法,报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局财务处修订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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