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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财产管理,保证财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的盘点或核对,确定公司各种资产的实际数额,并与账存数额核对,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的流失。
第三条 公司财产清查由公司计划财务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公司负责人为公司财产清查工作的负责人,财务总监负责公司日常财产清查工作,财产使用及保管部门的部门领导监督本部门财产清查工作。
第二章 财产清查的组织领导和分工
第四条 公司在进行财产清查时根据财产清查的需要,成立相应的财产清查领导小组,对清查工作进行指导,指定财产清查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财产清查工作开始前,应制定财产清查方案。财产清查方案一般包括:财产清查的目的、方法、步骤、人员及要求等。财产清查分为全部财产清查,和局部财产清查。
第六条 开展全部清查时,财产清查领导小组制定计划并负责实施。一般每年年末进行,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安排
第七条 开展局部清查时,财产清查领导小组按部门分工确定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八条 财产清查的部门分工
(一)固定资产按其分类由其管理部门负责清查:电子设备由技术部负责,其他固定资产由综合部负责。
(二)低值易耗品按其分类由其管理部门负责清查:电脑零部件及电脑耗材等电子设备类低值易耗品由技术部负责;办公用等其他低值易耗品由综合部负责。
(三)日常办公用品及其他用品由综合部负责清查。
(四)货币资产金和往来款项由计划财务部负责清查。
第三章 财产清查的范围与期限
第九条 财产清查的范围包括所有资产、债权、债务等。具体如下:
(一)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二)实物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
(三)往来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
第十条 财产清查的期限
(一)全部清查于每年末进行一次,要对公司所有财产进行全面实地盘点和核对。如公司发生撤销、合并、重组、股份制改造、主要负责人变动等事项,则必须对所有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并编制清查报表;
(二)局部清查是对一部分财产进行的清查,其清查对象主要包括三大类。
1.对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等价值较低、流动性较强的实物资产,每月进行一次盘点;
2.出纳人员和实物资产保管人员调整岗位时,要对相关财产进行清查;
3.货币资金收支要日清月结,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每月终了必须进行清查,并编制“现金盘点表”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四章 财产清查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一条 对实物资产的清查,采用实地盘点法进行。财产清查要实事求是,如实填报。
(一)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综合部、技术部及计划财务部共同进行,各使用部门配合。具体程序如下:
1.由财务部核对固定资产账册和卡片,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明细分类账余额和固定资产卡片金额一致,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
2.资产管理人员对各项资产逐项盘点,计划财务部和资产管理人员、使用部门核对资产台账和实物,保证相互一致。并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进行核实。对闲置、封存、使用率不高等分别注明,进行登记、统计。
(二)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清查由计划财务部、和实物保管部门共同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清查前,财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实物收发凭证全部登记实物明细账,并进行核对,保证账实相互一致;
2.每月末,根据实物明细账,由计划财务部、和实物保管部门共同盘点核对,做到账物相符,并对实物资产的使用现状进行核实。对于报废、损坏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登记、统计上报。
(三)货币资金的清查:
1.对现金、有价证劵的清查,通过实地盘点法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并与现金日记账的金额及相关账目核对,查明账实是否相符;
库存现金清查时,出纳必须在场,不允许以借条、白条等抵库。现金盘点每月进行一次,根据清查结果编制现金、有价证劵清查结果盘点表。
2.对银行存款的清查,采用与开户银行对账方法,将公司记账的银行结算单据逐笔与开户银行对账单核对,以查明是否相符;
对双方记账时间不一致产生的“未达账项”造成双方余额有差异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银行存款清查每月进行一次,计划财务部经理要在银行余额调节表上签字。
3.往来款项的清查,一般采用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清查。在检查单位往来款项账目正确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明细分类账的记录,按户编制对账单,送交对方单位核对。如果核对不符,则应将不符的情况在回单上注明,或抄送账单退回,以便进一步清查;
往来款项的清查除了做到账账相符以外,还应查明双方有无发生争议的款项,以及可能无法收回的款项,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坏账损失。特别对经办人员调离时,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 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损毁、报废等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财产清查小组应对盘盈、盘亏、报废等结果,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分别填制清查盘盈(亏)、毁损报告表(附表二),和“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附表一),并及时查明原因,写出文字报告分析。
第十四条 处理意见批准前,会计人员和财产管理人员根据清查结果,编制记账凭证,调整有关财产的账面价值,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数相符。调整盘盈或盘亏财产的账面价值时,使用的对方科目为“待处理财产损溢”。
处理意见经批准后,财务部门根据审批意见按照财务相关法规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执行。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按规定追究个人责任。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公司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申请部门: 年 月 日
资产名称
购置时间
资产编号
原 值
规格型号
已提折旧
附属设备
残 值
存放地
保 管 人
报废申请原因:
鉴定意见:
部门经理:
分管副总:
财务总监:
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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