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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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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银行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是指借款人(出质人)以本单位名下持有我行发行的对公理财产品作为质押物,向我行(贷款人,也即质权人)申请人民币授信或外币授信的一种授信业务。通常授信到期日不早于质押的对公理财产品的实际到期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押物是指:借款人合法持有的xx银行发行的符合我行质押授信要求的对公理财产品,详见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第四条 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非融资性保函、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融资性保函、其他已批准开办的国际结算项下短期贸易融资等业务类别。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叙做流程、风险资产计提、授信后管理等,均参照我行低风险授信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授信只限于在借款人购买理财产品的开户行办理。 第七条 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环节涉及授信申请、审查和审批、质押品管理、授信发放等环节。职责部门涉及公司业务部、资产管理部、运营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授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以及分行相关管理部门及经营单位。 第九条 公司业务部作为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订和修订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相关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全行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额度。 第十条 资产管理部作为理财产品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用于质押的对公理财产品进行星级评定,对理财产品合规性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运营管理部负责对公理财产品质押业务相关账务核算、柜台操作管理。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制度规定进行风险审核。 第十三条 法律合规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的合同文本及相关制度进行审核,并提供业务开展后的法律支持。 第十四条 授信管理部负责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的合同录入和授信发放管理。 第十五条 分行对公经营单位、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分行贸易金融部和分行放款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理财产品质押业务的授信调查和发起、审批、放款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授信要求 第十六条 授信对象:借款人应符合我行法人客户授信基本条件,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授信对象限定为对公存量授信客户,在我行内部评级原则上为BBB-(含)以上; (二)授信客户存量授信风险分类为正常级,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债务纠纷,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信贷投向应符合我行对公信贷投向政策指引有关规定,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权益性投资及其它任何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同时不可涉及产能过剩行业、“两高一低”行业;表外业务须落实贸易背景真实性; (四)不得将已作担保、挂失、无效或者已被依法止付的我行对公理财产品申请质押授信;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质押授信条件。 第十七条 质押物范围:我行发行的内部风险评级为两星级以下(含两星)且已开具权利凭证的对公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等),预约滚动式对公理财产品和通过BTA系统销售的对公理财产品除外。 第十八条 授信质押率 (一)根据我行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情况确定。具体授信质押率如下: 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 1星级 2星级 同币种时质押率 90% 85% 币种错配锁汇时质押率 90% 85% 币种错配未锁汇时质押率 85% 80% (二)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若超过1年,需单笔单批,且每增加1年(不足1年的,按照1年计),质押率在上述对应各档基础上扣减5%。 (三)对公理财产品的内部评级级别及相应的质押率由总行资产管理部及公司业务部实行动态管理,但动态管理范畴不得突破以上各星级产品质押率的上限。 (四)质押的对公理财产品叙做低风险表外授信业务时,可将该理财产品的收益前置(即将理财产品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合并作为计算授信质押额度的基数)。收益前置时,需满足以下条件:当授信到期时,理财产品本金与预期收益之和大于或等于授信金额,质押率遵照以上各星级产品质押率执行。 第十九条 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按照质押对公理财产品的金额及相应质押率测算的最高可授信额度。且实行以下限额管理要求: (一)单笔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二)实行上限额度管理。对公理财质押授信额度由分行逐笔向总行公司业务部申领。 第二十条 授信到期日:不得早于质押对公理财产品的实际到期日。若有不同期限的多个同星级对公理财产品组合办理贷款,原则上应根据理财产品的到期日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不能采取分期还款方式的,应根据授信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结合对公理财产品组合的到期日情况合理确定授信期限。 第二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利率及我行相应授信品种利率管理规定执行,可根据当地市场情况确定上下浮动比例。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我行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二条 还款方式: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还款方式原则上为到期一次性还本,按月付息。 第三章 授信流程 第二十三条 授信的申请: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我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授信风险管理手册》规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机关法人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向我行申请授信及将对公理财权利凭证作为质押担保的决议(原件); 6、公章和机关法人有权人的签字样本(原件);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提交质押的对公理财产品权利凭证; (三)总行公司业务部签署同意意见的《对公理财质押授信额度申领表》(附件3); (四)经营业柜台核实并签章的《xx银行对公理财权利凭证查询确认书》(附件3); (五)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授信的调查:客户经理须严格按照《xx银行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对公分册》中低风险授信业务的授信调查要求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调查授信申请人主体资格合法性、核实质押的对公理财产品权利凭证的真实有效性、调查授信用途的合法性等。 第二十五条 授信的审查、审批:参照我行低风险业务授信程序办理。即客户经理完成贷前调查后,在CECM系统中按照低风险授信要求录入授信申请信息,签署明确意见,并经经营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分行对公条线相关管理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之后由分行对公主管行长审批。分行对公主管行长可按照我行经营管理授权制度进行审批转授权。 业务审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是否已取得总行公司业务部同意领用理财产品质押额度的批复; (二)授信申请人是否具有借款主体资格,根据借款人业务经营状况、经营范围,审核贸易背景是否真实、合理; (三)质押的权利凭证是否真实,由营业柜台出具《xx银行对公权利凭证查询确认书》(附件3); (四)质物是否为出质人合法持有的我行发行的符合我行授信要求的对公理财产品; (五)借款人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有无债务纠纷,是否存在金额较大的诉讼、仲裁事项,企业资产是否存在被第三方司法冻结的情况; (六)授信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第二十六条 质押的权利凭证原件应交由放款审核中心办理入账入库。质押物的入库、存放、保管管理等具体流程参见我行《法人客户放款审核操作手册》中“抵质押品入出库及对帐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授信发放:如授信审批获得通过,分行根据批复意见,落实相关授信条件。 (一)与借款人签订《对公理财产品质押合同》(附件3)及授信合同/贷款合同等,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二)审核《xx银行对公理财权利凭证查询确认书》。 第二十八条 如在审查、审批的任何环节中贷款未获批准,由分行经办人员退回全部凭证、资料,并办理质押单证出库手续。 第二十九条 已质押对公理财产品期限先于授信到期日届满,该笔对公理财质押对应授信未清偿前,借款人不能兑付到期理财本息。授信到期后,借款人可选择: (一)使用自有资金还款,授信清偿后,我行为客户办理质押物解除止付及理财产品兑付手续; (二)我行将质押的对公理财权利凭证强制出库,直接偿还我行授信。 第三十条 质押物的解除止付手续:在借款人偿还完毕全部贷款后,分行经营单位为借款人办理代保管品的出库手续,具体流程参见我行《法人客户放款审核操作手册》中“抵质押品入出库及对帐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四章 授信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授信后管理应严格按照我行授信后管理办法及要求办理。 第三十二条 日常监控 (一)各分行按月统计上报对公理财质押授信情况; (二)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如借款人还款账户不足以偿付当期应收贷款本息,贷款人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并通过及时催收,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同时贷款转入逾期管理; (三)提前还款和逾期贷款管理按照《xx银行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对公分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债权保护(应急机制) (一)如借款人(出质人)发生贷款合同或质押合同项下的任一违约事件,我行可视情况,根据相关合同的规定采取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出质人纠正违约行为;要求追加或变更质押物或提供质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宣布行使或实现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担保权利,以质权人认为适宜的方式依法实施和实现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质押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的其它权利; (二)借款人未按期偿还任何一笔贷款本息的,我行应根据有关法律合同约定,处分质押物以清偿未还贷款本息及罚息、违约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具体流程参见《法人客户放款审核操作手册》的“非正常还款情况下的抵质押/代保管品的出库流程”相关规定; (三)按照上述流程办理质押理财产品出库手续后,我行可对出库理财产品办理提前终止手续。用于质押的对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而贷款尚未到期的,贷款人(质权人)必须要求借款人将其在理财产品项下的款项提前偿还贷款合同项下的所有应付未付款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经营机构办理的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下发后总行关于该业务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7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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