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资金业务市场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行资金业务市场风险管理,根据•利率风险管理和监管原则‣、•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业务,包括本行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的本、外币资金拆借及存放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本、外币债券承分销、债券 回购、债券买卖、债券远期交易等债券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的外汇买卖 业务;与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并具备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交易对手进行的本、外币各项 金融衍生产品业务;与经我行授信的交易对手在授信额度内进行的外币场外交易业务 以及经本行董事会批准开展的、符合全国银行间市场相关规定的其他资金业务。
第四条 本行资金业务市场风险管理遵循“全面管理、责任落实、如实报告、快速反应”的原则,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本外币各项资金业务中的市场风险, 严格执行资金业务市场风险管理的相关制度,客观、详尽、及时报告市场风险事件, 并迅速对各类市场风险事件进行处理,力求通过全面的市场风险管理,将市场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合理范围内,实现经风险调整后的资金业务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 资金业务市场风险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 本行资金业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交易,由总行资金经营部统筹组织本外币各项资金业务的询价、交易、研究及市场开发工作。
第六条 资金业务市场风险管理的各项制度、办法和程序由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拟定、审议、批准、推行、检查和修订。
资金业务市场风险管理的各项制度、办法和程序应符合由董事会制定的全行市场风险管理战略、政策。
第七条 资金业务市场风险管理应纳入全行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统一管理。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资金业务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实时监测资金业务市场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并组织和推动资金业务市场风险计量和控制模型的建立与完善。
第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通过派驻资金经营部的市场风险管理中台(以下简称“市场风险管理中台”)对资金业务市场风险进行日常管理。
市场风险管理中台对风险管理部负责,并同时向资金经营部汇报资金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状况及相关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条 总行审计部在对资金经营业务进行审计时,应将资金业务市场风险纳入审计对象范围。
第三章 资金业务市场风险管理方法
第十条 按照•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及市场风险管理的需要,本行资金业务头寸分为四类账户,即交易账户、可供出售账户、持有到期账户和贷款及应收款项账户。其中,可供出售账户、持有到期账户和贷款及应收款项账户头寸归入全行银行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本行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资金业务市场风险进行计量,主要计量方法包括缺口分析、久期分析、外汇敞口分析、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风险价值(VAR)分析、压力测试和事后检验等。
第十二条 交易账户市场风险控制实行限额管理方法。
(一)交易账户头寸限额管理包括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外汇敞口限额和止损限
额:
交易限额包括单笔交易限额和总交易余额或持仓限额,即对当天交易量、交易币
种及业务品种、交易账户总头寸与净头寸、交易工具总头寸与净头寸、交易员累计敞口等指标分别设臵相应限额。
风险限额即对按照一定的计量方法所计量的市场风险设定限额,如交易账户占用的经济资本限额、VAR 值限额、久期限额等。
外汇敞口限额包括单一币种的外汇敞口限额和各币种敞口折成报告货币后的外汇总敞口限额,按照即期、远期外汇敞口和即期、远期加总轧差后的外汇敞口分别进行设臵。
止损限额按照本行交易账户包含的资产品种和交易人员权限分别设臵。资金经营部应实时监控交易账户头寸的浮动盈亏,市场风险管理中台同时进行独立监测并将结果报送风险管理部,对累计亏损达到止损限额的头寸按有关授权和规定程序处臵。
交易账户头寸限额应由经营管理层最终审定,并应符合董事会制定的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种类、结构和数量。
(二)资金业务市场风险限额应定期修订和更新,至少每年一次,遇市场形势变化剧烈时,资金经营部和风险管理部可提议对资金业务市场风险限额进行调整,市场风险限额的调整应经过经营管理层的批准,经调整后的市场风险限额仍应符合董事会制定的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种类、结构和数量。
(三)资金业务市场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应由市场风险管理中台每月向风险管理部和资金经营部报告。风险管理部汇总风险管理中台报告内容,按月形成报告上报至经营管理层。经营管理层将市场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
(四)资金业务限额管理应制定专门的限额管理办法,作为实行限额管理的依据。各项限额指标的设臵应符合总行风险管理部组织建立的全行风险限额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对归入银行账户的资金业务头寸,除纳入全行资产负债管理体系统一进行表内调节的头寸外,应主要采用表外对冲的方法进行管理,针对可能存在市场风险的利率、汇率敞口,通过买卖衍生金融工具等,创造出与风险敞口相反的头寸,达到相互抵消、降低风险的目的。
为对冲市场风险进行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其操作应遵循本行针对金融衍生产品制定的业务操作规程、授权管理办法、风险控制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同时应根据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严格的套期有效性认定和处理。
第十四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针对资金业务市场风险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如遇市场利率、汇率、大宗商品价格变动剧烈,市场流动性形势出现重大变化,宏观经济政策和监管要求发生转变,以及由于操作失误或发生交易超限额等导致的市场风险暴露
等,牵头相关部门研究制订应急处理方案,并通过不定期的审查和压力测试,使其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避免和减少资金业务可能产生的损失。
风险管理部应会同资金经营部相关研发人员制定专门的资金业务市场风险压力测试程序,规范压力测试流程和结果反馈。
第十五条 市场风险管理中台应对资金业务新产品进行市场风险识别和评价,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明确所适用的市场风险管理程序。资金业务新产品经过市场风险识别和评价程序后方可推出。
第四章 资金业务市场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资金业务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程序包括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
第十七条 识别
资金经营部负责跟踪市场利率、汇率、货币市场价格和商品价格变动趋势;了解交易产品的收益率曲线风险敏感度以及交易产品和套期工具之间的利率差异程度,了解按同一市场利率曲线定价情况下的期限错配程度,了解本行主要融资渠道的成本、规模、发展趋势以及与市场主要利率的关系,了解本行各币种头寸的即、远期敞口情况;了解风险对冲时不同期限、不同币种头寸的相关度;了解资本市场的规模、流动性、价格波动性。
市场风险管理中台应对上述资金业务中的市场风险进行独立识别,同时应跟踪评估资金交易产品的集中度、流动性以及交易收入的波动性,对资金经营部制定的交易策略、目标、工具、避险措施及操作规程进行风险评估。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不定期对市场风险管理中台的风险识别工作进行检查和分析。第十八条 计量
资金经营部前台人员对交易账户先按月进行久期分析、敏感性分析、VAR 值分析及外汇敞口分析等,逐步过渡到按日分析;市场风险管理中台同时进行独立分析。
资金经营部前台人员应按日进行重估交易账户价值,市场风险管理中台同时进行独立估值。
资金经营部相关研发人员和市场风险管理中台应协同逐步建立和完善交易账户
市场风险的计量模型。模型建立后,总行风险管理部应不定期对资金经营部和市场风险管理中台所采用计量模型的可靠性及相关参数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和测试。
第十九条 监测
(一)对资金业务市场风险的监测,交易账户应逐步过渡到“按日监测、按月分析”的方法,其他账户采取“按月监测、按季分析”的方法。
(二)市场风险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和压力测试结果等, 并应对交易账户头寸所面临的市场风险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分析。市场风险管 理中台应独立进行监测和分析。
(三)总行风险管理部应不定期对资金经营部和市场风险管理中台的监测结果进行抽查和分析。
第二十条 控制
(一)限额管理
资金业务风险限额指标应依据相关限额管理规定及总行风险管理部组织建立的全行风险限额指标体系进行科学设臵。
每年初由总行资金经营部和计划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提出资金业务市场风险限额指标建议,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综合相关部门建议后纳入全行市场风险管理限额方案, 报经营管理层批准后实施。年中总行资金经营部、计划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可根据市场环境变化,提出对资金业务市场风险限额指标的调整建议,经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核后, 报经营管理层批准。
(二)制度风险点审核
涉及市场风险的资金业务具体产品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除遵循本行规章制度起草程序外,应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业务风险点审核,同时由总行合规部进行制度风险点审核。
(三)检查
总行风险管理部不定期对资金业务市场风险管理状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资金业务市场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2、资金业务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执行情况;
3、资金业务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资金业务市场风险管理系统所用假设前提和参数的合理性、稳定性;
5、资金业务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6、资金业务市场风险报告的独立性、准确性、可靠性;
7、资金业务市场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
检查的结果应作为资金业务业绩评价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一条 报告
(一)资金业务市场风险报告应包括市场风险隐患报告、市场风险事件报告和定期的风险评价报告。其中风险评价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按账户和风险类别分别统计的市场风险头寸;
2、按账户和风险类别分别计量的市场风险水平;
3、对市场风险头寸和市场风险水平的结构分析;
4、盈亏情况;
5、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及程序的变更情况;
6、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
7、市场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
8、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情况;
9、对改进市场风险管理政策、程序以及市场风险应急方案的建议;
10、市场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
(二)资金经营部应对交易账户市场风险隐患和市场风险事件即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
资金经营部前台交易员应每日向部门负责人提交市场风险备忘录,包括主要的市场概况、重大风险事件以及赢利、损失、浮动盈亏等。市场风险管理中台汇总备忘录内容,结合对交易头寸的实时监控情况,形成市场风险评价报告,按月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提交。
第五章 市场风险资本充足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行在交易账户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 10或超过 85 亿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市场风险计提经济资本。
资金业务市场风险所占用的经济资本应纳入资金业务业绩考核。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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