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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家庭承包合同
林地家包字[ ]号
发包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
为维护农村林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改革方案的规定,经双方依法、自愿、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 承包林地基本情况及承包期限
序号
小地名
林班小号
面积亩
四至界限
林木状况
备注
东
南
西
北
1
2
3
4
5
7
8
合计
承包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承包林地面积、四至以林权证及其附图为准。
二、 承包地必须用林业生产,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三、 双方的权利、义务
1、 承包林地所有权属甲方。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地所有权。
2、 甲方有权按承包合同约定检查、监督乙方对林地的使用,有权
制止乙方损害林地林木的行为;甲方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或终止承包合同同,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 乙方对承包林地享有经营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生产经营
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的,应当报甲方备案。
4、 乙方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金;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
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尝。
5、 乙方方应依法采伐林木,并在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乙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荒、采石、取土及其他破坏森林行为。
6、 乙方应逐块落实林地防盗、防火、病虫害等管护措施。
四、 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
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乙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
约金。违约金数额为 元。造成对方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3、本承包合同如属完善,其他合同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乡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发包方(签字盖章) 承包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林地转让个同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
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 林地基本情况及转让期限
序号
小地名
林班小号
面积亩
四至界限
林木状况
备注
东
南
西
北
1
2
3
4
5
7
8
合计
转让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林地面积、四至以林权证及其附图为准。
二、 转让林地的用途
本转让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三、 双方的权利、义务
1、 转让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甲方确认上
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
2、 乙方对转让林地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
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
3、 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由乙方与
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四、 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本合同林地转让价格为 元,合计 元。支付时间为 。
五、 其他条款
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 元。
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
(2)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发包方、镇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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