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聘请外国籍教师合同 一、大学兹聘请籍(外文姓名)(译名)女士(先生)为外国籍教师/外国籍专家。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受聘方的月薪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30%/70%可按月兑换外汇。薪金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发给。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日薪为月薪的三十分之一(二月份同)。四、聘方的义务: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2、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3、向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一套装配齐全的免费住房:配有卧室、卫生间、厨房、计算机、
2、打印机、电视机、洗衣机、微波炉、电冰箱、VCD播放机、取暖和降温设备等。向受聘方提供互联网联接。4、配备合作共事人员。5、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6、受聘方享受外国籍教师/外国籍专家待遇的,合同期为一年(一学年), 聘方为其提供一次离华/一次往返捷径中国民航航班经济仓国际机票和中国境内火车交通费用 (之间)。7、按中国的医疗制度为受聘方提供公费医疗。但是,挂号、出诊、就医交通、镶牙、洗牙、整容、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和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等费用自理。在合同期内,受聘方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中国境外的医疗费用自理。8、聘方为受聘方担负居留证办理费用。五、受聘方的义务: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3、,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2、尊重中国的文化、宗教政策,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3、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4、受聘方每周上课 14-16 学时。5、在聘期内, 受聘方必须按期完成所分配的教学任务及有关的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6、未经聘方同意,受聘方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任何劳务,否则聘方有权要求受聘方以违犯合同论处。7、除日常考查外, 受聘方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对所任班级学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 并在考试后四天内将成绩上报有关任教单位。8、受聘方应遵守学校对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学校有关
4、部门人员的听课检查和评估。受聘方应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9、受聘方应积极组织指导如英语角、播放录像、举办讲座这样的课外活动,平均每周一小时。10、遵守住宿规定(见附件),离开本校外出住宿必须提前告知聘方;不允许留宿他人。11、受聘方应对其聘期内个人安全和由此可能出现的医疗费用负全部责任。12、受聘方受雇聘方时,其护照签证、体格检查、居留证延期、出入境签证费、护照身份转换费及保险等费用,均由受聘方担负。13、若受聘方拥有机动车辆,须向聘方提供驾驶执照、保险等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受聘方对可能出现的任何意外伤害、事故负全部责任。六、休假1、受聘方在教育部门任职,合同期为一学年,按所在学校的寒
5、暑假和学校安排的假日休息。2、受聘方可享受其本国以下节假日休假:圣诞节两天、国庆节一天、新年一天。受聘方若要求过本国重大节日,可休假一天。但受聘方不得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里以任何理由提出请假,或要求回国度假。3、旅游补助费受聘方享受外国籍教师/外国籍专家待遇的,合同期为一学年,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聘方发给人民币 1400 元旅游补助费。合同期为一学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聘方发给50%旅游补助费,旅游补助费不能兑换外汇。4、受聘方请病假,应当凭医生证明。病假在30天以内的,薪金照发。30天后,若聘方未解除合同,可按受聘方月薪的50%支付薪金,直至恢复正常为止。30天后,若聘方解除合同,
6、可酌情支付部分离华费用。5、受聘方请事假须经聘方同意,然后按日扣发薪金。在合同期一年(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未经聘方同意而擅离职守,旷职一天,扣发三天薪金。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l、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3、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1)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2)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方在病假连续30天后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可酌情支付部
7、分离华费用(不超过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4、受聘方在下述情况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1)聘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2)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八、违约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 5002000美元(或相当数额的人民币)的违约金。受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合同,需出具有关机构证明,经聘方同意后,离华的费用自理;受聘方若无故解除合同,除离华费用自理外,还应当向聘方支付违约金。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合同,经受聘方同意后,离华费用由聘方负担;聘方若无故解除合同,除负担受聘方离华费用外,还应当向受聘
8、方支付违约金。九、本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一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 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十一、仲裁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家事务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合同于年月日 在(地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聘 方(签名): 受聘方(签名):时间: 时间: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
9、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
10、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
11、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2、: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