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经 销 协 议 书
编号:20130101
签订日期:2013 年 1月 1日
KETT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仁恒科贸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在本协议第二条项下期限内,乙方为本协议第四条项下产品的经销商,在第三条项下所规定的区域内经销(经销权)本协议第四条项下产品。
第二条 经销期限: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第三条 经销区域:中国
第四条 经销产品:ABCD系列产品
第五条 经销权:
1. 甲方以按规定的价格按照甲方的产品供应条文供应产品给乙方在约定的区域内销售。在本协议第二条项下期限内,乙方拥有经销区域经销本协议第四条项下附件产品的权利。
第六条 乙方经销产品的订购和货款的支付:
1.乙方在 2013年1-12月每季度向甲方订购货款总额不少于100万人民币(不含增值税)2013年全年采购不低于 400万元人民币(不含增值税),首次订货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不含增值税)。
2.乙方应当在订单上全面和详细填写订购日期、订购产品名称、编号、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包装和交货期限条款,订单应当加盖乙方公章和由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名,乙方应当将订单传真给甲方并且在十四天内将该订单正本邮寄甲方。最小订单金额不得小于10万元人民币。
3. 乙方从甲方购买货物必须是款到发货。
4.本合同所有销售额计算都不含增值税。
第七条口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1. 甲方不得直接供货与授权区域内的非授权客户;
2. 甲方依据一方出货情况及市场变化,确定调整价格时给予价格保护的范围;
3. 合作初期,甲方对乙方应当给予充分的产品知识培训及操作技术、市场销售等培训,需要3-5次;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合作的相关加工厂技师经行修复方面的专业培训,以便于甲方授权的全线产品在该地区的发展,3次;
4. 甲方向乙方提供用于日常市场宣传和推广学习会议所用的市场统一标准的宣传资料、操作指南和易拉宝等宣传品;
5. 乙方参加展会、学术专题会等形式宣传甲方所授权产品,乙方提出市场宣传补助申请,并将相关情况资料经甲方协商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对乙方执行预付申请;
乙方应提供广告、市场宣传、展会照片等样板,以及开头为甲方的发票原件,核准后,甲方将其补助从预付申请款中扣除;
6. 甲方应支持配合,并出一定额度费用支持该区域学术推广会议、操作专题学习班等工作,以此契机开拓、发展甲方产品在该区域的市场占有率;
第七条口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1. 乙方不得以任何藉口和方式毁损甲方产品品牌的信誉;
2. 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授权允许的情况下跨区域销售;
3. 乙方须在公司或门店显著位置标记、悬挂甲方所授权产品的标志;
4. 乙方应最遵守并维护甲方所有商业利益和市场行为及商业秘密;
第八条 乙方经销产品的销售:
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所订的价格批发或者直销产品。
2.乙方不得违反甲方的市场指导价格体制低价批发或者直销产品,如有违反甲方市场指导价格体制规定,甲方有权调整销售给乙方的产品价格,并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3.甲方任何销售人员无权从乙方调货、借货,除非获得甲方销售总监或全国市场总监的书面批准,但借、调货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须有总经理书面批准。
4. 乙方如完成当季度目标,享受总采购金额5%的赠品.如完成全年目标再享受5%的赠品;(赠品可自由选择) (以自然年度合作协议核定)
乙方如果完成甲方设定订货金额150%,下季度可享受订货产品总价7%的现金优惠(以自然年度合作协议核定);
乙方如完成甲方设定订货金额200%,下季度可享受订货产品总价15%的现金优惠(以自然年度合作协议核定);
5.为满足市场需要、适应市场变化,使甲乙双方代理产品产品价格更具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甲方需调整产品市场价格,会提前同乙方协商沟通,并以书面形式在调价前30日通知乙方;
甲乙双方如有已签订的购销合同尚未执行,按合同原价执行。甲方书面通知调价30日后按照新价格执行。
第九条 退货条款
乙方所定购的货物在未能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前不能退换。可退换货物只用于更换甲方所销售的产品,不能退款。
第十条 发货事项
乙方收到甲方的货物发货通知单据或发票, 而未收到货物或逾期收到货物或发现产品短缺、不符等情况,须在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客户服务部书面查询和请求处理. 逾期不向甲方提出书面查询, 所有损失由乙方负担;
但出现产品本身生产质量问题所产生退回产品,实行三包(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甲方可以无条件接受退货或更换新产品。
第十一条 乙方销售报告和商情报告
1.乙方应当安排不少于三名业务员专推ABCD产品。
2.乙方应当同甲方沟通乙方市场信息和销售信息,乙方在每月10日以前按照甲方要求提供销售报告和库存报告以及当月销售预测。
第十二条 协议的终止
1.乙方应当保证拥有国家规定的经销医疗器械产品的权利和许可,如果乙方丧失该权利和许可,本协议在乙方丧失该权利和许可日终止。
2.乙方应当在丧失该权利和许可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违反本约定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如遇战争、暴乱、罢工、地震、台风、洪水、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免除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且提供有效的证据,以上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甲方的供货生产厂商和运输商。一旦不可抗力情形解除,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四条 其它
1.在执行本协议中双方业务来往文件、传真必须加盖公章并由授权代表人签字。
2.所有应当由乙方支付甲方的货款均应当直接汇入甲方指定公司银行账户。
3.所有乙方的退货、甲方以任何形式存放在乙方或者借给乙方的货物/财物均应当由乙方直接发送甲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退货,其产生的运输费及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4.在协议期间内双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传真和银行帐户等信息的变更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一方违反本约定应当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5.乙方应当自行承担销售库存和回收货款风险,甲方仅帮助乙方推广甲方的产品,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没有替乙方回收货款的责任。
第十五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尽快解决,若协商不成,均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KETT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 仁恒科贸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名)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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