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水电材料供应合同
供方: 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璧山青杠顾地工业园
需方: 湖北卓越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曲江·明珠项目部)
地址: 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西路9号
经双方友好协商,供方将 “顾地”牌PVC中型线管及配件 材料提供给需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证双方共同利益,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一. 工程名称及地点
1. 工程名称: 曲江·明珠Ⅰ期B标段
2. 工程地址: 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西路9号
二、 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及总价
1. 产品名称 “顾地” 牌PVC中型线管及配件
2. 数量:详见需方材料计划单
3. 所供产品价格 按合同附件所附价格表执行(含税) ,(必须是供、需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方可有效)合同附件同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质量要求
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生产。
三、 服务承诺
1. 供方应保证所供产品符合有关技术指标及质量要求,并免费负责管道安装的技术指导、培训及施工前技术交底工作。
2. 供方负责 / 提供施工设备,设备押金为 / 元,施工期间若需方丢失或损坏供方所提供的施工设备,需方应照价赔偿,施工结束后,设备退还供方,供方退回押金。
3. 供货同时,合格证、检验报告、资料和实物必须同时进入施工现场。
四、 供货方式
1. 双方在签订合同七日内,根据工地及供方实际情况将首批货物送到施工现场,后续供货根据需方现场需要协商供货,费用由供方承担,需方负责卸货并承担卸货费用。
2. 货到工地由需方验收合格后入库,收料人在供方发货清单上做签字手续方可生效。如对该产品有质量异议,在货到工地现场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供方应及时协助解决。
3. 在供货期间,如需方未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已供货物所有权归供方;供方有权随时停止供货并对已供货物进行退清场,同时终止合同,如供方未能按需方要求供货,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4. 工程施工结束后,需方剩余整箱不影响二次销售产品,由需方承担退货运费后原价退货,零散及影响二次销售的产品不予退货,否则按销售金额50%以上折旧退货,变形、粘胶及已连接过、不能再次正常使用等产品,供方不予退货。
五、 付款方式: 货款每累积肆万元结清一次,依此类推,最后一批货款不足肆万元时,在货到现场后一周内付清。(最晚于2011年12月30日之前。供方提供含税发票,否则,需方不予办理结算。)
六、 违约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供需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之条款执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本合同之条款。否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且处以所欠货款总额每日3‰的违约金,同时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七、 解决争议的方法
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应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上诉。
八、 其它:
1. 合同附件(供需双方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价格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一式肆份,需方执三份供方执一份。
3. 以后增加的产品数量均按本合同价格执行。
4. 供方发货清单由需方签字认可后作为供方与需方的结算依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需方有责任配合供方定期进行销售帐务核对,核清帐务或接受挂帐结算后,需方经办人同时在供方提供的结算凭证手续上签字、确认,否则帐务不清则以供方为准。
6. 合同中约定的通信地址即为双方文书传达的最终通信地址,传递方回执单即为对方收到凭证。
7. 供需双方合作过程中,需方以电汇转账形式给供方的付款在无供方出具签章特殊委托情况下,货款只能直接付到供方账户上,否则视为需方未给供方付款,责任由需方承担。
8. 在没有供方出具签章委托及现金收据情况下,需方不得给供方经办人支付现金,否则视为需方未给供方付款,责任由需方承担。
9. 需方指定现场收货人: ,联系电话: 。
供方: 需方: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帐号: 帐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合 同 附 件
(材料含税价格表)
PVC中型线管:
16: 0.96元/m
20: 1.33元/m
25: 1.92元/m
32: 2.61元/m
暗装深型八角盒: 1.3元/个
暗装方线盒: 1.85元/个
暗装穿筋盒: 1.5元/个
需 方: (签章)
时 间:
供 方: (签章)
时 间: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 5 -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