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品车公路运输合同甲方:山东迈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乙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商品车公路运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 服务范围1.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采用公路轿运车运输的方式,将甲方提供的商品车采用零公里的运输方式运往甲方指定的地点交货。 二、乙方资格、资质2.1乙方应为合法成立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具有合法的运输资质、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且前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运输资质均经年检有效并交甲方备案。2.2本合同有效期内承担具体运输任务的乙方司机须与乙方保持劳动关系,必须具备相关
2、资质并经年检有效;2.3承担具体运输任务的乙方车辆必须技术状态良好,无故障隐患,并经交通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乙方应每日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并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使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2.4乙方应使用合法注册、符合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外形尺寸、质量等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具有货运运输资格、受过安全驾驶及运输质量等专业化培训的司机,并为每辆运输车配备司机、副司机各一名,防止司机超负荷疲劳驾驶。2.5乙方承诺根据甲方需求为运输车安装GPS跟踪系统,并全程接受甲方的监控;如甲方需要乙方全部或部门车辆安装甲方指定的GPS的,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要求,并确保GPS可以正常使用。三、 商品车的运输作业3.1乙方根
3、据甲方下达的运输计划任务单急时提取商品车,装车前根据运输计划任务单逐项清点、认真检查,验收无误后装车。3.2商品车运抵目的地后,乙方与收货人根据运输计划任务单交接验收,验收无误后,由收货人在运输计划任务单上对货物状态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3.4完成本合同运输任务返回后,乙方应立即将收货人签字盖章的运输计划任务单交给甲方。四、运输价格和费用结算方式4.1.1运输价格0.85元/公里/台,每车次运输数量不低于10台。每车次低于10台的按照0.89元/台结算.(限10000台内结算价)4.1.2运输价格0.83元/公里/台,每车次运输数量不低于10台。每车次低于10台的按照0.88元/台结算.(限10
4、001台外结算价) 4.2运输里程 明细详见,商品车运输管理办法详见.4.3费用结算4.3.1甲方以现汇的形式向乙方结算。4.3.2乙方结算费用的依据包括商品车公路运输合同、商品车运费结算汇总表、商品车交接验收单(财务联)等,在甲方收到前述结算依据并审核确认后,由乙方出具发票后方可与甲方进行结算。4.3.3乙方在N月发生的业务,凭乙方运输业务单据于N+1月20日前与甲方核算、确认已发生的运输费用。逾期上交单据的,甲方将视为乙方放弃N月运费的结算,则N月运费将自动顺延至下一结算周期结算。甲方于N+3月25日前向乙方支付运输费。六、保险6.1乙方应当为承担本合同运输工作的司机和车辆办理以下保险:人
5、身意外险、交强险、三者险、货运险以及甲方或相关法律要求的其他险种。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维持上述险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6.2商品车保险由乙方负责,甲方支付的价格中包含保险费用。6.3在运输途中出险时,乙方应立即联系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查勘处理,并同时通知甲方(最晚不得超过出险后的24小时)。乙方应在处理完毕后填写肇事报告,对于因交通肇事而发生的一切事宜,由乙方负责全面处理,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所有损失。6.4甲方协助乙方审核保险理赔材料,并督促保险公司及时赔付,乙方须先行垫付商品车损失。6.5乙方应自行处理因交通肇事产生的一切事宜,如需甲方协助处理,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
6、费用。6.6若出险后造成商品车质损,将按照承运商管理规则中约定的质损车处理规范执行。七、甲方的权利与义务7.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对乙方商品车运输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7.2因乙方责任造成商品车延期交付或商品车出现缺件、损坏、灭失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获得赔偿。7.3商品车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运费;已经支付运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7.4甲方有权根据甲方制定的承运商管理规则、物流技术操作手册及甲方其他制度文件中的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考核,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处罚、月/年度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调整乙方线路份额、要求乙方停活整顿,直至终止合
7、作。7.5乙方运输中产生的质损,须先行垫付,若乙方未及时垫付,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运费中扣除,直接垫付,每次直接垫付金额不能超出乙方在帐运费金额的50%,乙方承担垫付款及垫付日期至结算日期间所产生的合同违约金,剩余运费正常结算。7.6甲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按时结算运费。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8.1乙方应根据运输计划任务单要求,安全、准时地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目的地。乙方在商品车交接、装车、运输、交验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相关操作规范并接受甲方考核;乙方对商品车从接受至运达目的地并完成整个交付期间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灭失、损坏、延迟送达等情况,承担一切财产保全和赔偿责任。8.2乙方因使用了不
8、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的运输工具或雇员,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且应该赔偿由此对甲方及甲方客户造成的损失。8.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用。8.4乙方应严格管理随车资料及物资,只能将上述物品交于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或收货单位。8.5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商品车的所有权不属于乙方,乙方无权出售、赠与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在任何时候及任何情况下,乙方在提供本合同所述运输服务过程中,都不会从其控制的商品车中获得任何利益。无论本合同是否有其他相反规定,乙方同意一经甲方要求,立即将承运的商品车还给甲方。8.6在合同期内,乙方变更公司名称、法人代表、主要股东、业务经理等,必须提
9、前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主动退出甲方业务运作。8.7因乙方运输产生的质损,乙方应先行垫付,因乙方未及时垫付,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从乙方运费中扣除,直接垫付,每次直接垫付金额上限,不超出乙方在帐运费金额的50%,乙方承担垫付款及垫付日期至结算日期间所产生的合同违约金,剩余运费正常结算。8.8乙方有义务结算甲方其他制度文件中的规定。九、违约责任9.1甲方与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履行上述合同义务的,即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多种违约责任同时发生时,分别依据相应的违约条款追究违约责任。甲方可在乙方的未结运费中直接扣除各项违约金和赔偿金。乙方的未结运费不足以
10、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主张违约金或赔偿金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对方应在收到书面赔偿要求次日起15日内给予回复。双方确认后违约金或赔偿金须在7日内偿付,每迟延一日应支付对方违约金或赔偿金2%的滞纳金。9.2在合同期内,乙方如因故单方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停运;甲方如因主机厂合同终止或变化等原因需要终止和乙方的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9.3运输过程中由于保管不当发生刮蹭等事故,造成商品车损坏的或出现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妥善解决,并负责赔偿保险理赔以外的全部损失及经过国家机构裁决的民事赔偿。9.4因地震、台风
11、等不可抗力对合同履约造成影响,需及时书面通知,事件发生后15日内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实后可以免除违约责任。十、保密10.1甲乙双方都有责任对彼此的相关营运信息和数据保密,包括但不限于发运数量和区域、库存数量、仓储费标准、运输计划、运输里程、运输价格、运输单据等,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等责任),若损失金额无法界定的,按人民币伍万元计算。保密期间从双方正式洽谈本合同直至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两年止。10.2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所有信息,包括操作程序和附件交与第三方知晓,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十一、合同的期限及保证金11.1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2、合同到期后,如未签订新合同,或签订新合同但业务未交接完毕,本合同将延续至新合同签订业务完成交接日。11.2合同签订后乙方上缴100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后甲方无息退回。十二、合同的解除12.1本合同可随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解除。12.2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况。12.3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发生在本合同解除之前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十三、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13.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根据生产场地的变化进行修改,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予以遵照执行。13.2合同签订后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只能通过书面形式由双方书面签署后生效。对于
13、本合同未尽的事宜,双方可签署补充条款。十四、争议解决14.1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对于合同中的不涉及的其它条款双方有义务继续履行。若双方协商不成,应当在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14.2甲方与乙方就本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时,甲方主张权益主体以涉案商品车运输单上所载主体为准。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 乙方:宁波蓝盾志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
14、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
15、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
16、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
17、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