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仓储运输协议合同受委托方上海中济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负责人吴海荣 受委托方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澄江路1005号 委托方上海攀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委托方负责人徐瑛 委托方地址肇嘉浜路288号鼎新大楼1405室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确立合作关系,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并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所提供的货物产品资料所示的品名、货号及操作储存要求进行货物的装卸、储存及运输。第二条 乙方将物品寄托与甲方营业澄江路1005号仓库堆藏及保管和运输,而甲方负保管该物品的义务。第三条 甲方对于寄托物堆藏自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而保管之责,如就其
2、所保管仓储物的灭失损毁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第四条自乙方首批货物入至甲方仓库起的一个月内,出货时乙方会派专人到场协助甲方专人入库、理货、发货、盘点等相关事宜。待甲方对产品规格包装了解掌握后,甲方应自行承担理货、发货等相关事宜的责任。第五条 货物入库时,乙方会派专人到场协助甲方将货物入库,由甲方签收单据。第六条 每月月底,乙方会派专人到场协同甲方对货物盘点。第七条 在报表完全正确情况下,当实物出现盘亏时,由甲方赔偿乙方实际损失。第八条 乙方会以传真或邮件的形式,通知甲方发货,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将货物准时运到指定的地点。第九条-1日期从2008年9月26日至2008年10月26日一个月内,乙方派专人
3、到场协同发货,如发生货物发错,乙方承担全部运输费用。-2 2008年10月26日以后,由甲方单独发货,如发生货物发错,甲方承担全部运输费用。第十条 甲方应对运输的货物认真负责安全,对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遗失、短缺、损坏、人为的变质,由甲方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乙方。第十一条 发货时间:上海地区当天传真或发邮件,当天或隔天发货。外地在3:00之前传真或发邮件,当天发货。在3:00之后传真或发邮件,隔天发货。第十二条 集箱及运输费用表如下:集箱拆箱费20#200元40#300元 运输费依维柯本地市区郊区50元80-100元外地江浙一带运输方式运输费用快递2元/公斤,送货上门,不收送货上门费汽运货多(
4、1吨以上):0.3元/KG5吨以上不收送货上门费50元5吨以下收送货上门费50元货少(1吨以下):0.5元/KG江浙一带以外地区汽运0.7元/KG1吨以上不收送货上门费50元1吨以下收送货上门费50元火车2.8元/KG,送货上门不收送货上门费集箱费和运输费按以上结算方式进行,如有变更,双方再协商操作。第十三条 甲方把运输货物的运输凭证于发货当天邮件或传真给乙方,运输凭证需注明日期、运单号、发件人、收件人、始发站、目的站,件数、重量、货物类型,结算金额等,并盖章。以便乙方存根,方便结账。第十四条 每月最后一天为库存盘点日,如遇节假日顺延,盘点后由甲方提供当月货物库存明细报表、运输费用表,以邮件或
5、传真的形式发给乙方,以便双方对账。在对帐中,双方账目产生差异时,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查清差异。第十五条 付款采用月结方式,每月1-5号出对账单,经甲乙双方对账无差异后,由乙方结算费用给甲方,结算时间为每月5-10号,如遇节假日顺延。第十六条 如果乙方需要,货物由甲方仓库和乙方所在地互相调拨,甲方应协助乙方将货物调拨到乙方所在地。第十七条 乙方认为需要为货物在途运输另外自行购买保险时,甲方应于货物出库当天提供到达目的地车辆的车牌号码以传真或邮件形式给乙方。第十八条 保管期间经双方约定自2008年 9 月26 日起至2009年9月25日止。任何一方解除协议合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第十九条 甲方应为自己保管乙方仓储物,不得使第三方代为保管仓储物。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使第三方代为保管者,对于寄托物因此所受的损害甲方应负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甲方返还仓储物得在甲方堆藏寄托物的仓库所在地为之。第二十一条 双方未尽事宜,再协商解决。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甲方签章_ 乙方签章_负责人_ 负责人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3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