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常年货运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人):
法人代表: 联系地址:
公司注册编号 : 财务联系人:
电 话 : 传 真 :
外币账号:_________
人民币账号: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
法人代表: 联系地址:
公司注册编号: 财务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人民币:
美 金: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进出口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现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代理货物出口的订舱、报关、报验、装箱、转运、代垫代付海运运费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均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由于甲方的违法经营行为给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与不利后果,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其揽取的或其生产的货物委托乙方代理安排运输。
三、委托定舱
1. 订舱时,甲方应正确填写由乙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以书面的形式传真或派人送交乙方。
2. 甲方保证委托书内容的完整性,其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所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
3. 乙方在其委托的出口货物中,不得夹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物品,并且保证其托运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重量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赔偿责任。
4. 甲方对于在装卸、储存、保管或运输中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在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并随附相关文件。如果委托书内容未注明,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5. 甲方要求货物紧急出运时,应事先在订舱单“特别要求声明”中注明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最后确认航期,否则乙方不承担运输延误责任。
四、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甲方必须最迟于应在货物装船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申请,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并与乙方的相关操作人员书面确认。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和后果,由甲方承担。若货物已装船或已离港,则乙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拒绝更改。
五、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承运人的船期及运价变动信息。
六、甲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确认费用,本协议运价(由我司代收代付承运人,费用由运费和佣金组成)可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作相应调整,经双方确认后生效。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甲方授权乙方在事务的办理过程中为甲方代垫代付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无须就每笔代垫费用征求甲方的同意。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业务费用总额视情况随时调整付款方式、期限及信用额度。如甲方没有按时付费,乙方有权采取一切相应措施。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利息、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等由甲方承担。
其他费用:如果发生其他额外费用,双方书面逐一确认。
1.乙方在甲方保证上述委托运输业务量的前提下,乙方按下述优惠价向甲方结算普通干货箱包干定额费:
自拖箱:人民币_________元/20' 人民币_________元/40'
报关费:人民币_________元/票
其它费用:_________
(注:每票限一张报关单。如因报关内容较多需增加报关单,每张报关单增收电脑预录费人民币_________元,报关后退关收人民币_________元。)
2.海运费—— 美元:甲方须在委托书中确认运输费用的金额,如果未在委托书中注明,将
按照乙方公布运价支付,另加收25/TEU操作费
订舱费——人民币:PIL订舱费 ¥ (免5天堆存)加40/70加THC,MSK订舱费
¥ (免5天堆存)加40/70加THC加文件费/票,其它费用实报实销。
其他费用——如果发生其他额外费用,双方书面逐一确认。
七、海洋运费按双方确认运价(甲方可以在委托书上标明)或甲方得到船公司的确认价(应随附优惠协议号或确认件)执行,但仍应履行本协议第十一条之规定。
八、费用结算
1.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式结算运费:
A. 如无续单需付款放单
B. 备用金
C. 同城托收无承付
D. 开船后45天内,一次性支付所有费用(即月底前将上个月运费结清)
E. 上月的运费必须在次月的15号之前付清。
F. 马士基预付运费在船开14天内到帐,未按协议规定期限付款将按100/票/天收取滞纳
金。
2.经双方协议按以下第B、C种方式支付费用:
A.现金的付款方式;
B.电汇,并及时把银行汇款水单复印件送交给乙方;
C.采取同城托收无承付的办法结算外汇海洋运费,双方另签定外汇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
协议。
3.甲方应当及时确认乙方之结算清单,若于收到结算单后七日内未予书面回复确认的,视为对于费用之确认。
4. 由于甲方原因而产生的提单更改费重签费、电放费、船公司滞箱费提箱费还箱费以及单独征收的订舱费、港务局征收的移箱费转船费堆存费、海关商检查验费等额外费用按照实报实销的原则,由甲方承担,上述费用因结算时间原因,乙方可在事后按实际凭证或相关证明单独开具发票向甲方收取。
5. 如甲、乙双方约定由收货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支付上述费用,在收货人或者该第三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上述费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甲方不得以该约定为理由拒绝支付。
九、甲方付清上述费用和报酬,乙方应及时将海关退还的核销单,退税单等有关单证交付甲方。
十、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供的费率或者其他计费依据向乙方支付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和报酬,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甲方必须按照约定准时、足额支付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任何基于本协议下业务所产生的费用。若甲方拖欠费用,则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费用、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方式:
(1)暂停一切本协议下业务的操作,直至费用付清;
(2)可以延迟签发包括提单等运输单证,直至费用付清;
(3)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直接与间接损失;
(4)有权滞留本协议下业务中所产生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提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
(5)有权于所签发的当次提单上加以相应批注;
(6)通知目的港代理延缓交付货物。
2.甲方未及时付费造成承运人依法留置货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在甲方未结清所有乙方垫付的费用之前,虽船公司签发了提单,乙方也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包括但不限于该欠费批次的相关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同时,甲方对于拖欠之费用应当向乙方支付日万分之五的利息。甲方授权乙方代领提单或者其它类似权利凭证,视为甲方同意将上述凭证出质于乙方作为其应当承担的费用和报酬的担保。甲方应当保证其具有合同的出质权利。由于甲方出质不当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十一、乙方在收到船公司或其代理提单确认书后,应及时将定舱配载的船名、航次、关单号、运价等信息告知甲方(双方同意以乙方附于《提单确认书》的传真报告作为已告知的最终证据),甲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乙方《提单确认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十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间之前,根据不同货物的性质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管或检验规定,应提供所必需的有关文件,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十三、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装箱的,甲方应当及时送货至指定地点交乙方委托的装箱人装箱,并事先告知有关货物的详细状况;甲方自行监装的,则因装箱不当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四、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有权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五、在卸货港发生无人提货或者收货人迟延提货、拒绝提货,而收货人逃避或拒绝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时,甲方应对此负责。在此情形下,甲方授权乙方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或者港口当局垫付相关的滞箱费、堆存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上述垫付款项甲方应支付给乙方。
十六、争议解决
1. 因本协议项下委托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审理。
2. 乙方确认甲方的身份仅仅是货运代理人,不是承运人。由于承运人原因比如无单放货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直接向承运人索赔,而不应将甲方列为共同被告,否则甲方由此产生的法院和律师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无异议,则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满前30天提出不再继续合同,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十八、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九、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备注:请附带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法人身份证及税务登记的复印件,并盖上公章,另外请在下面空白处盖上公司订舱章。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 函
TO:宁波市仁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我司向贵司订舱的集装箱货柜,我司保证该货柜内没有装载
未经申报的危险品货物,符合集装箱规定的装箱重量限制要求,
承诺没有违反港口规定,非法运输。如承诺事实不符,我司愿意
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风险、责任、罚金及海外操作费用。同时允
许贵司保留对我司的法律追索权。
承诺方:
负责人签字:
公章:
日期:
订舱公司联系表:
固定电话 手机 传真
法人
业务
操作
财务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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