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仓储租赁合同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方现有自己库房闲置并有意向外出租,乙方有意承租;甲、乙双方就租赁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署本合同:第一条 租赁仓库地址位于: -5层车库空置区域 。第二条 租赁仓库的用途用途:储存乙方普通货物,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国家相关仓储存放的有关规定之违法物品,库存清单如下:编号货物名称品种规格数量1室外-综合柜1800*800*800172室外-电源设备柜1800*800*800113室外-设备柜1800*800*8001总数(台)29第三条 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期限和方式1、租赁期限:租期自
2、 2017 年 5 月 10 日至 2017 年 9月 9 日止,共计 4 个月。2、租赁面积: 40 平方米,租金基价: 10 元/月/平方米 ,每月400元,4个月租金合计:1600元(人民大写 壹仟陆佰元整 )。 3、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以转账方式按合同租期缴纳,乙方于2017年5月30日前缴纳租金给甲方,如乙方不按时缴纳租金,次月起甲方有权按欠款额每日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甲方收到款项后7日内向乙方提供税务普通发票。第四条 甲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方负责办理消防检查的相关手续。2、甲方负责库区消防、防疫、环保、防盗、防雨等安全设施的建立及相关检修、检查。3、甲方负责提供给乙方与租赁面积相
3、对应的装卸平台及停车位,并提供相应的工作便利条件。4、甲方负责对库内存放的货物及其他物品进行全责保管和设立安全保卫值班。第五条 乙方的权力与义务1、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数额,如期、足额缴纳租金。2、如因乙方操作管理不当而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事故,由乙方负责。第六条 违约责任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合同(不可抗力除外),否则违约方以 1个月租金数额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建议可以在30日前书面提出,且不属违约。2、如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款项,属乙方违约,按本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除应付清所欠款项外,每日向甲方支付所欠欠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十
4、五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仓库,并追究违约责任。第七条 通知1、与合同有关的所有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本合同抬头所示的通知地址使用挂号信/邮件/微信/短信方式送达给另一方。2、凡按本条第1款约定出发的通知,即使另一方实际上并未收到,仍应视同该通知在出发后的第七天已被另一方收到。3、如果通知地址变更,一方应在变更后的七日内通知另一方,凡未按本条本款的约定及时发出变更通知的,另一方按照原通知地址发生的通知仍应有效。 4、出入库记录: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甲方必须通知乙方,得到乙方同意后才能办理出入库,甲方必须做好出入库登
5、记(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数量、时间、领货人等),该记录表一式三份,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第八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和市级以上政府原因影响本合同履行时,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于 30 日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根据提供的相关有效证明文件,视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2、在合同期限满后,乙方若需顺延(顺延期不超过三个月),可以依照此合同执行,相关条例不做变动。第九条 争议解决1、凡因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均应提交租赁仓库所在地法院裁决。2、诉讼期间,除双方存在
6、争议并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第十条 其他事项1、本合同自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本合同另外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2、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或变更,均应采用合同书的形式另行订立书面协议,此类书面协议应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本合同一式三页共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叁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
7、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
8、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
9、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
10、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