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 体 合 同本合同由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是公司和全体职工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双方均须遵守本合同。第三条 合同双方都有义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通过共同努力,不断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管理水平和职工待遇。第四条 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实行
2、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标准。第五条 工会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育、引导职工正确处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遵守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改革措施,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第六条 公司应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向工会拨交经费。在制定、研究各项涉及职工利益的措施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支持。第七条 公司有权依法对有贡献的职工进行奖励,对违反各项规章制度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进行教育和处罚。第八条 公司、工会和职工均须尊重他方的权利,认真履行
3、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二章 劳动用工第九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劳动力需求状况,本着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原则,依法招用职工或招聘临时性劳务工。公司在招(聘)用职工时,应向工会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工会有权监督招收工作。第十条 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 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除临时工、季节工以外,有固定期限的不得少于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履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履行期满前30日内依法续签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
4、强管理的总体要求,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优化组织结构,推行竞争上岗制度,加强内部劳动管理,建立和完善职工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的新型用工机制。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生产经营的总体生产组织要求和公司实际,合理组织劳动力和实施再就业工作,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整体经济效益。公司制定相关方案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十四条 公司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违纪职工,但事前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并进行协商,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建议公司重新研究处理。第十五条 公司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5、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主席担任。第十七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工退休、死亡,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第三章 劳动报酬第十八条 公司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工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实践多种分配形式,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年度生产经营总体目标和效益状况,由工会代表职工与行政依法就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等事项进行平等
6、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专门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后实施(工资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条 按照“工效挂钩”的办法确定工资总额。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人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和不突破工资总额的前提下制定薪酬管理制度和分配方式。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向职工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的工资。确因故不能按时发放工资时应向同级工会说明情况。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经济效益不好的状况下,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支付给职工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
7、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三条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法实行每周四十小时工作制,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确因生产需要,可实行以工程周期计算的综合工时工作制。长期驻外的,可依据实情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补休和补贴。第二十五条 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现行休假制度(包括带薪年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婚丧假制度、女工产假制度等)。工会有权依法对单位安排职工休息、休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责任不断加强和改善生产组织管理,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不得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加班的,要给
8、予同等时间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保险和福利第二十七条 公司每年按国家规定提取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4%作为企业福利费。企业福利费使用和重大的生活福利项目及方案,必须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后实施,使用情况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民主监督。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用,并提倡职工个人进行储蓄性养老保险。公司根据改制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特点,对职工班中进餐给予补贴,统一工作服着装、统一标识,在有条件的时候,给职工发放防冻棉衣,并对现行的医保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保
9、险政策等规定发放职工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因工受伤的待遇,对于符合申办条件的遗属,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第三十条 公司实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安排困难补助费用。1、对出现困难而影响正常生活的职工实行临时困难补助。2、对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能进入“低保”范围的职工,给予定期困难补助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对职工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导致家庭受灾时,公司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公司支持工会建立特困基金,用于扶贫助学、职工意外伤亡、大学生特别困难时的救助,帮助困难职工,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第三十一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
10、法规、条例,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认真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对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污染要限期整改。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按时发放必要的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公司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和患职业病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提供康复疗养的待遇,为从事有害的岗位职工提供保健津贴,并在本合同期内为公司全体职工进行一次医疗体检。第三十四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第三十五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认真搞好安全文明生产。严格遵守安全操
11、作规程,全面执行“工人安全监督十项权利、三条纪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法对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并通知工会参加调查和处理。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中,必须遵循“三同时”,工会有权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公司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妇女病检查。女职工的经期、孕期、哺乳期和计划生育的有关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第七章 职工培训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
12、,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上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种形式的职工培训,增强职工的工作能力和竞争能力,提高职工综合素质。第四十条 公司对录(聘)用的职工应进行专业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从事国家规定的实行职业资格标准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岗位所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对特殊作业人员,还应按规定进行专业培训和鉴定,实行资格确认,并配发特殊作业人员上岗操作证。第四十一条 工会参与职工教育管理,协助公司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专业知识的教育,鼓励和引导职工读书自学,岗位成才。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第四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1、本合同的部分条款与国家、省的法律、法规有冲突
13、的;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国家、省颁布新的劳动标准时;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第四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本合同:公司发生关闭、停产、合并、转让、抵押、租赁、破产出售,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第四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可以终止合同:1、本合同所规定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又未续签的;2、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不能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履行时。第四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1、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条款和理由。2、七日内双方进行平等协商,经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3、协议书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4、审查未获通过
14、,由双方重新协商。5、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协议书,在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工会送上一级工会。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合同双方应协商拟订新的集体合同或协商集体合同的续订。第四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续订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履行手续后方能生效。第九章 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对公司、工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公司、工会和全体职工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中各项条款。第四十九条 公司要求全体职工努力完成公司生产、经营、效益目标。公司履行合同中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等条款的义务。第五十条 公司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第
15、五十一条 工会应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和厂务公开。工会应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加强市场意识教育,增强紧迫感,增加危机感,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动员职工实现公司制定的生产经营目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创新创效和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提高职工文化素质、职工技能;教育职工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促进企业发展。第五十二条 工会对公司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予制止,督促公司纠正。第五十三条 工会对违章指挥,有损职工安全的行为应予制止。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支持工会维护职工合法
16、权益,为工会开展必要的正常活动提供物资和经济保障。当发生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的行为时,工会有权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和认真处理。第十章 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原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第五十六条 公司违反本合同,应根据国家规定赔偿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七条 工会违反本合同的,对上级工会承担纪律责任,对职工承担道义上的责任。第十一章 履行合同的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首席代表(或受委托人)应定期就合同履行情况相互进行通报。双方其它代表或职工若发现履行本合同的违约行为时,应及时向各方首席代表报告。
17、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监督检查由双方互派代表,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平时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检查,并对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的情况互相通报,及时协商处理,促进合同的正常履行。第六十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依法协商解决。双方在约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一条 合同双方均有组织职工学习、教育职工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双方均有监督履行合同的权利。第十二章 附 则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叁年。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报武汉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后,双方各执一份。另四份,分别送武汉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武汉市总工会、青山区总工会备案。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双方签字,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经审查无异议的集体合同即时生效,并应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公司工会委员会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集体合同审查机关 (签章) 年 月 日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