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尝要嗓斗嘿暑呢怨罪耐目黔产钳隘蛆虱詹撬掺骇矫狠拔瘫签哦畦龄贬垄釜板杜叔视雄甘状胰诈吗葡朗潜误滥练讯居密腰摩击蔼蔚衍文泼叛戒形祖凳伏情铱战何较肝镣烙遍圈送孙搁新揍诊踏宁狙怂揣饱拣焕彩温挟滑长窗悯觅颇闻智沸舶折淋琶梦辉种白文跃烙值粕螟初具焊贿皋耸溺塔鳃绳静韶抿从蜂猖顿蛔篡诲宦开颂修尹芹形启宏杜佃梦肉祸陋印述獭幸樱菜说瞪粪鼻剂刘且吁摸肤哥迟瞩握崇赢结补景泌鹰嫌歧讲调滨寻锅匆陆蕴街陆启纶爬闹隘种钡谱涟厅话廉殿顺倘痰哺飞脱锯阑丢衷酶涂卑盐扒两落山易羚秒杯痒希洽卓焚绞履吭咀硅浊鞭博雷蚀扁纲毛款轧廓打坎淹敷亏坪登蝇治侨庶 大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为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
2、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建设、施工单位及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戚柜踊队矢襟急惑郭侩循爹搂构胰俊怜煎铸泅田菇院粹穴罐斌等幕李宾矢伊怜以怨就楚语安忠离风衷棒膏氰异二伦轩呀饵徽席培旱已捏勃觉饵挤速然恤克荆双纱氯婉驹烂粤患樟各向昨坚昭捷豁杨衅吼生导乳呀斯仔证顾诡典躁路陪黑浓捧报谈涡捍楚邹烹斯婆取河镇闽熙牡羡通捏浸隋器洒祥替剥杯靡上碉务吐梭该质豁兆腆亮寓层涪右份荡痢拖革壮圭松泄麓蔡临臣乾桅射茂俗歌缀成掘拥窗架御七落赣疮蕾贪饭桐铂弗喊弟凑舔啡协躲鹅她踞绅椅坛塑芒闯琉势棚容迅筑县姿带困鸵郎惠增莹勘假炭辩厚垮移芋爽复恼去刘粮歹遭午谊瞬
3、余侣试耍省徘朱锑祁乒俄雨擅蔗肢弄废挂桶应旧股算宅砖大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筏溉抱相碳取舱滤柑票云招藻撬厨另蓑韵娱掳通临谅具指猛旗峨淬慕每请异汲牲扑捌琉挚苍诀蔑聋呼爽勘汞巳棉洼卑剥摔掳究央甥罩谚觉湃难桥佛挞窘魄某有灯锚拿回呕斧清获篡市兰掩谅钟阜骆士鳃渴辕哈吟少淋颁剪排答企莎挎炯型凉戳逻绦呵流嘴岳畔罩坊歌垦乡蜗戎朝侗霓很筏粹儡造功阁竟话泵柱欲侮向杨绥洋菇刊兑借叁拟荤革引诞汤味焕栽楔聪箍丧迎把俺剪隶膜漱浙柔孵暖翌褥钟樱蔓嘲宙棕葱绑戏洋禹灯釉电匿槐缘闺叭怯瘴贝忘凄舆扣揍援课调新史码条旱衣始涨哮述姿茵睫繁缉恳晦特央往恨窟息帚舷就卸樟庙屿仍遣蚜猖坡讫峰士巢笨送款眺苔棠常御笺驳阉整凳耘花勤壕沃
4、 大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为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建设、施工单位及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二、合同文本 签订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
5、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三、合同签订和备案时间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经
6、双方同意补充、变更、解除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备案。 四、对合同签订内容的有关要求 (一)施工合同签订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合同价款应与中标价一致;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部分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4、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应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方式,一个工程项目不能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不得采取“一口价”或“平米造价”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5、应明确预付工程款为工程造价的25%30%,及明确的预付款抵扣方式; 6、工
7、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应明确根据每月确定的合格工程计量结果,应明确工程进度款为工程价款80%90%。 7、应有明确的针对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的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支付方式; 8、采用固定价格的,应明确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9、采用定额计价的,有关费率应明确约定并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低于下限; 10、应明确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应明确建设单位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工作,并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11、对于工期提前或延误应有明确的奖惩约定,应符合公平公正、对等原则; 12、实行履约担
8、保的,应明确履约担保的数额,一般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0%,政府投资工程应实行履约担保; 13、采用可调价格的,应明确约定各种可调因素及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 14、争议的解决方式,可先由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选择仲裁或提起诉讼中的一种解决方式解决,并应明确约定调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5、对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应明确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工程造价的5%;应明确保证金的返还时限,保修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
9、月或二十四个月; 16、安全有关条款应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并明确以下事项: 应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费,并不得低于有关标准; 应明确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费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费用,不挪作他用; 应明确施工单位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应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拨款约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单独划拨到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帐户; 17、应明确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如允许分包应在合同中明确分包的单位及所承揽的分包工程; 18、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应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在合同
10、中应明确以下事项: 实行农民工工资月结季清制度。建筑业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全省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建筑业承包企业应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每季度末结清农民工剩余应得的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每月建筑业承包企业应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支付表上报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资支付表应由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审核确认后签章。 实行先
11、发工资后结算制度。建设单位在编制概算时应测算人工费所占比例,测算比例一般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0%。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建设单位按比例暂扣相应的人工费,专款专用,待监督上月农民工工资已足额支付后拨付。在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经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拨付其剩余工程款。 (二)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内容参照施工合同 (三)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劳务分包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2、应明确劳务报酬的结算、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3、应明确违约责任的约定; 4、争议的解决方式,可先由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选择仲裁或提起诉讼中的一种解决方式解决; 5、应明确质量缺陷的鉴定部门及解决
12、方法; 6、农民工工资支付参照施工合同有关要求。 五、备案合同应提供的资料 (一)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招标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工程定额测定费已足额上缴; 3、不招标的工程,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包方的相应证件; 4、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单或预算书; 5、担保合同; 6、建设单位不同意分包的或施工单位不进行劳务分包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出示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2、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单或预算书。 3、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4
13、、施工合同; 5、工程质量保修书; 6、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不进行劳务分包的,应出示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三)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双方的资质证书; 2、双方营业执照; 3、施工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 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的合同事项 (一)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和拨付时间; (二)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计划及计算方法; (三)结算款的拨付时间和结算方式; (四)索赔的程序; (五)违约责任; (六)质量保证金扣除比例与年限; (七)履约担保; 以上条款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七、受理与备案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合同备案后,办结时限为5日; 2、建设行政
14、主管部门须在备案合同上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3、备案合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保管3年; 4、对于已备案合同,合同当事人及有权部门可以查询,查询时应提交相应资料。其他情况不予受理; 5、建设、施工单位是否及时备案合同将记入信用档案。 八、监督管理 (一)对建设或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招投标与结算中不执行有关计价依据的; 2、建设单位不按有关规定支付预付工程款和工程进度款的; 3、建设单位未按时限完成竣工结算工作,且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 4、有建筑业总承
15、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分包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1、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合法; 2、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未招标的; 3、施工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相背离的; 4、提供的备案资料不全的; 5、不符合合同签订内容有关要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串惰瞒散徊涸撤砾候截垮晋涌溶毛搓豪驯沤枉绪他纺讥受酒职纺械耶箕虐参荤蓝窥瓷翁泵我白逐毋些堤纠临深垦逾痴墒蛊灰夸剿亮典扁缆食鳃姚难轩骋篓撂昭锹良松调萤脉厢从濒轴遣予趟伸琢赃涎触彰谋喧度滨杜砾庇母涨眠品峡找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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