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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招商合作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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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渠道招商代理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代码: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代码: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自愿以及完全清楚并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共同签定并承诺遵守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标的 1.1 项目名称: 北京新发地国际水产城A1、B1三层冬虫夏草招商项目 。 1.2 项目位置: 北京新发地国际水产城 。 1.3 建筑面积: 11000 平方米(最终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 合作内容:甲方将其名下的“北京新发地国际水产城A1、B1三层冬虫夏草招商项目 ”进行委托招商,并获知乙方能够提供招商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进行招商,而乙方也具备相应能力及信息渠道,完成本次服务招商项目。 2.2 甲乙确认:甲方同意聘请乙方委托寻找及介绍客源,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遵照履行。 2.3 合作形式: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寻找客源,乙方接受委托引荐客源,为甲方寻找及介绍客源,并尽可能促成与商家签约。 第三条 服务期限 3.1 共计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成功定义 4.1 凡由乙方介绍给甲方的客源,甲方应事先予以书面签收确认,否则乙方可以拒绝透露意向商家信息,详见附件一。 4.2 本合同所涉“北京新发地国际水产城A1、B1三层冬虫夏草招商项目 ”的招商价格及租赁政策由甲方与承租方协商确定。 4.3 就本合同所涉“北京新发地国际水产城A1、B1三层冬虫夏草招商项目”甲方与商家签订协议或合同的,且甲方收到商家首期租金后,即视为乙方就该项目招商成功,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招商佣金等报酬足额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服务报酬 5.1 若乙方招商成功的,以每二十家商家为一付款阶段,甲方应按二十家商家租金总金额40%为报酬向乙方支付酬金,该报酬为乙方履行本协议所获得的全部干报酬(不包括差旅费、推广费、税费、其他投入)。 5.2 本项目启动日期始至项目招商完成止,期间所有产生费用由甲方支付(包括差旅费、推广费、税费、人员费用等其他投入)。 5.3 招商率 合作方案 第一年 乙方招商率达成75% 第二年 乙方招商率达成85% 第三年 乙方招商率达成95% 招商率:指甲方与商家签订协议或合同(并支付首期租金)约定的面积之和与本协议项下需招商的房屋总面积的比率。 第六条 权利义务 6.1 甲方应当如实履行告知本项目之义务,不得隐瞒有关交易的重大法律责任风险信息。 6.2 甲方应主动出示所涉本合同“ 北京新发地国际水产城A1、B1三层冬虫夏草招商项目 ”的营业执照、固定资产及物业权属证书、租赁合同、资产清单等全部相关资料。 6.3 甲方无权通过其它渠道招商,如甲方通过其它渠道招商成功的,甲方需支付乙方佣金费用。 6.4 甲方需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客户就招商事宜进行工作对接,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由甲方支付。 6.5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或以甲方名义向第三方介绍甲方进行招商的“北京新发地国际水产城A1、B1三层冬虫夏草招商项目”的相关情况。 6.6 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招商方式积极为甲方寻求商户,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6.7 乙方有权获知甲方与其介绍的意向商户的洽谈进展,并有权要求现场参与甲方与商户的合作签约,在相关合同或协议签署当日有权获得相应副本文件的权利。 6.8 乙方在招商成功后,有按本合同约定获得报酬的权利,甲方应按约定足额支付款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招商酬金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五作为违约处罚金。 第八条 声明保证 8.1 甲方是本合同所涉“ 北京新发地国际水产城A1、B1三层冬虫夏草招商项目”权利人,拥有相应动产的所有权及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出租权。 8.2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九条 保密条款 9.1 甲乙双方对因本项目而获悉对方的一切商业资料机密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公开或使用,如有发生被泄露方将有权追究泄露方的相关法律责任,此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以后均有效。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 本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均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由该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在诉讼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1.1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均享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抵触之处则以补充协议为准。 11.2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皆具有同等之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附件 1、《招商租赁政策》 2、甲方资质及图纸文件等资料。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附件一:乙方客源带看确认函 乙 方 填 写 乙方 登记日期 及时间 联系人 电话 客户姓名或名称 性别 电话 职业或行业 住址 意向区域 意向面积 意向价格 付款方式 其它: 甲方代表: 时间: 乙方代表: 时间 附件二:双方指定对接负责人 类别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甲方 乙方 附件三: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付款账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附件四:甲方招商租赁合作条件 附件五: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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