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播剧《种子坡地道战的故事》制作协议
甲方:
乙方:
双方就制作广播剧《种子坡地道战的故事》(以下简称该剧),达成如下协议:
一、制作时长:
双方同意该剧为十二集,每集节目时长为25分钟。
二、投资方式:
全剧预计投资 20 万元,由双方共同出资。甲方承担该剧的前期制作,启动资金投资为10万元(人民币),占总投资的百分之 50 %;乙方另筹资金10 万元(人民币),也占总投资的占百分之50 %;
三、费用原则:
双方同意由 乙 方负责该剧的录制工作,在签约前提供详细制作预算。制作费用原则不得超出所定预算,如有超支,需事先向甲方书面说明并取得同意后执行;如甲方要求扩大制作和宣传范围 ,或因甲方改变已经协定的项目内容导致乙方需重复进行项目步骤,乙方将重新评估上述费用结构。
四、制作费用:
制作费用分配的原则如下:编剧、主演人员费用为 30 %,制作费用为 40 %,办公车马杂费 10 % ,推广活动费用 20 % 。
五、制作时限:
双方确定按以下工作进程,完成制作工作:
1、开 机: 2013年 月 日前。
2、停 机: 2013年 月 日前。
3、完成母带: 2013年 月日前。
六、付款方式:
制作协议一经签定,甲方应在五日内将所出资金 元,(大写 ),一次性转入乙方帐户,乙方即时开据票据送达甲方。
七、违约条款
协议签订后,任意一方不得随意终止该协议,除非任一方有下列实质性 的违约责任发生,违约方将向另一方支付前期制作费用的5%作为违约金。
1、如未能按照协议如期支付制作费用,允许顺延7个工作日,仍未能支付。
2、乙方未按约定标准提供制作,并在甲方书面提出后仍无法进行合理性补救。
八、版权归属:
双方按投资比例共同拥有该剧的全部版权。
九、运作方式:该剧将以国产广播剧的运作形式进行制作,国内地方发行时可使用 乙方指定的公司进行,并可署名为国内发行总代理,以利海外发行工作。
十、播出时限:该剧运作须按照中国广电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并约定:播出期 限不得迟于广电管理部门下达批文后15个工作日。首播必须是本省一家 广播电台,
十一、管理机构:双方商定共同成立录制委员会,并由甲乙双方各确定一名专 门代表,具体负责参加该剧的全部录制、发行和联络工作,下列事宜必 须经过双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1、具体预算的确认;
2、监督录制工作进程,
3、对该广播剧终审及通过。
十二、财务管理:
该剧设定专用帐户,由双方认可的录制组主管人员负责管理,接受录制委 员会的监督。
十三、备案约定:录制组所涉及的工作人员及演员,所签订的合同复印件,要 及时送达双方同时备案。
十四、合同转让:
除上述所列条款说明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时,不可以用任何 形式将其在本合同内的权益及责任转让予第三方。
十五、成品发行:
广播剧制作完成,经录制委审定后,由乙方负责发行。首播为晋中广播 电台。一级推广至少完成吕梁、长治、太原、阳泉、临汾等五个市级广 播电台的播出,最后由省级广播电台播出。在发行覆盖面上,也可向国 内各省市电台、网站发行,完不成本协议约定播出任务的视为违约。
十六、不可抗力的责任约定:
本合同如因任何不可抗拒或其他在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政治、战争、罢工及自然灾害等,而引致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 合同书内任何或全部责任,则双方应本着互让互利的精神,协商寻求解 决方法,倘若协商不果,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十七、违约诉讼:除第十六条所述情况以外,合同的其中一方如违反本合同书 内任何条文规定或不履行本合同书内所列定的事项,另一方除以书面通 知终止本合同外,并可向寿阳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向违约的一方追讨 所有损失赔偿。
十八、适用法律:
1、本合同书受法律管辖及约束,及按照法律解释及诠释,如有纷争双方 同意交予法庭处理。
2、本合同书的任何条款不可以口头形式作出修改,所有修改必须以书面 形式及经立约双方签署始生效。
3、合同书内如有任何条文被法庭裁决为无效,该裁决不应影响到其他条 文的执行及有效性。
十九、附则: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合法代表签署并以双方公司印鉴盖章生 效,各执壹份为凭。
甲方: 签章: 2013年 月 日
乙方: 签章: 201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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