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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602-2015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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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220.30 S 9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 Regulations for operation safety management of urban rail transit 2015-12-30发布 2016-01-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 12/T 6022015 DB12/T 602-2015 I 目目 次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5 基本要求 . 2 6 人员安全管理 . 3 7 行车安全管理 . 4 8 车站安全管理 .

2、 4 9 设备设施及专业系统安全管理 . 5 10 事故和故障管理 . 6 11 风险及应急管理 . 7 12 安全运营指标 . 8 参考文献 . 11 DB12/T 602-2015 II 前前 言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徐建平、苗赛松、董 雪、朱小军、王九州、邢锦、张志学、高进田、张军、经纬、周留运、於特、赵欢、郭华军、陈怀军、王清永、吴婷、姜磊、赵红、郝林生、李新宇、王颖、杜娟。 DB12/T 602-2015 1 城

3、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总则、基本要求、人员安全管理、行车安全管理、车站安全管理、 设备设施及专业系统安全管理、 事故和故障管理、 风险及应急管理、 安全运营指标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490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GB/T 3001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

4、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运营单位 operation company 经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业务的企业。 GB/T 30012-2013,定义3.2 3.2 行车组织 train operation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根据列车运行图组织列车运行的活动。 GB/T 30012-2013,定义3.4 3.3 运营安全管理 Operation safety management 运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的行车组织、客运组织与服务、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车站与车辆基地管理、土建设施运行与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 3.4 运营故障 Operation Sto

5、ppage 由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任导致的、未达到事故标准的影响运营的情况。 3.5 运营事故 Operational incidents and accidents DB12/T 602-2015 2 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造成乘客伤亡、车辆和设备损坏、中断行车及其它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 3.6 限流 Incoming Passenger Control 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需要而采取的限制乘客进站流量的安全措施。 3.7 高峰时段 Peak Period 轨道交通在一天运营时间内,进站量明显高于其他时段的时间范围。 3.8 安全风险评价 Safety risk evaluation 运用定

6、性、 定量或综合的方法, 对运营单位或者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危险源识别、分析和评估等过程。 4 总则 4.1 为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 防止发生运营安全生产事故, 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5 基本要求 5.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应落实到运营生产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风险管理。 5.2 运营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责任制度、运营事故控制标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现场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体系等。 5.3

7、 运营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需要配备相应人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到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5.4 运营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 5.5 运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应急演练,实行安全绩效考核。 5.6 运营单位应定期开展乘客安全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7 运营单位应引进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方法、手段,推进现代科学技术在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5.8 运营单位应加强安全文化建设,通过各类文化载体,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具有本企业特色的安全价值

8、观。 5.9 运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统计制度,并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 5.10 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遵循适度超前原则,满足轨道交通发展中的运营安全需求。 DB12/T 602-2015 3 5.11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1)制定并落实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3)建立并落实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制定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6)开展乘客安全乘车教育宣传; (7)法律、法

9、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5.12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1)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区域; (2)擅自进入控制室、车辆驾驶室等非公共区域; (3)向车辆、维修工程车或者其他设备设施投掷物品; (4)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5)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站前广场存放、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6)在通风亭周边排放粉尘、烟尘、腐蚀性气体; (7)在车站出入口、疏散通道内、闸机口滞留; (8)强行上下车; (9)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10)在车站、车厢或者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影响疏散的行为; (11)攀爬、跨越护栏护网,违规进出闸机; (1

10、2)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13)在车站、车厢内追逐、打闹或者从事滑板、轮滑、自行车等运动; (14)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 (15)在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等物品; (16)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6 人员安全管理 6.1 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值班员、调度员、维修人员、关键岗位等岗位人员应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复审。 6.2 从业人员应遵守各岗位安全操作要求。 6.3 列车驾驶员上岗前应接受不少于10000km的见习驾驶训练。 6.4 调度员、值班员及设备维修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见习培训。 6.5 站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见习培训。 DB12/T 602-20

11、15 4 6.6 运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一线员工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培训过程和考核情况要进行记录。 6.7 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应按照规定取得特种操作证,并按规定复审。 6.8 离岗半年以上以及使用维修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设备设施的从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重新上岗,培训过程和考核情况要进行记录。 6.9 车站安全员上岗前应接受不少于24学时的岗前培训。 6.10 安全检查人员应具备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基础知识, 熟悉安全检查规章制度和安全检查设备设施操作规程,

12、掌握相应的安全检查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 行车安全管理 7.1 运营单位应制定行车安全标准,并严格执行。 7.2 列车驾驶应保证平稳,人工操作时应按规定速度行驶,严禁超速。 7.3 列车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置,列车驾驶员应尽快报告调度员,并按照调度指令采取应急措施。 7.4 运营单位应制定非正常情况行车组织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7.5 运营单位应加强列车防灾、报警、救助等应急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确保其功能完善。 7.6 当运营线路发生突发事件或遇到雨、雪、雾、风等恶劣天气影响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7.7 运营单位应建立运营线施工作业

13、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7.8 运营单位要针对各专业特点制定完备的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加强各专业设备设施日常养护和维修,保障行车安全顺畅。 7.9 运营单位应加强运行车辆维护保养,制定相应的维护检修制度和现场作业安全规程,加强技术更新,提高车辆运用管理水平。 7.10 轨道交通车站、 地面线路、 高架线路、 安全检查点、 站前广场和车厢等场所宜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风亭、冷却塔和变电站等部位宜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合理设置防盗报警系统、防护栏或者防护网等物理防护设施。 8 车站安全管理 8.1 车站应制定本站客运组织方案和突发大客流应急疏散预案,遇大客流冲击时,采取限流、封站等措施。 8.2

14、车站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1)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2)经常巡视检查,按照车站客运组织方案进行宣传疏导; DB12/T 602-2015 5 (3)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处置; (4)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 8.3 运营单位应在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列车车厢及其他运营场所、电扶梯、无障碍设施、站台门、紧急设施等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标识,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完好。 8.4 车站、列车车厢内应设置报警、消防、应急照明、应急通讯、视频监控等安全

15、设备设施,并保证齐全有效。 8.5 突发事件时,车站应及时通过广播、乘客信息系统、通告等方式告知乘客,做好乘客的疏导和疏散工作。 8.6 运营单位在车站内设置的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乘客通行与疏散。 8.7 与商业开发结合的车站,运营单位应制定商业区域火灾时保障车站运营及人员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确保商业区域火灾情况下,联动机制迅速有效。 8.8 客流高峰时段,在客流较大的车站电梯或楼梯口处宜设置专人进行疏导。 9 设备设施及专业系统安全管理 9.1 运营单位应加强设备设施运行环境的管理,加强维护保养,做好防尘、防潮、防冻、防高温等措施;制定落实相应的维护检修制度和现场作

16、业安全规程,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其处于安全可靠状态,维修记录应至少保存1年,对达到使用年限的设备、设施及时进行报废更新。 9.2 运营单位各专业系统应配备必要的备品备件、抢修和应急救援器材,制定使用管理制度,并做好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完好可靠。 9.3 车辆段及停车场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行车及检修区域应封闭管理,安全标志齐全,视频监控系统宜覆盖车辆检修作业区域、场段调度办公区域、场段行车区域和保护区。 9.4 运营单位应加强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控制,审查、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措

17、施和应急预案。 9.5 对委托给其他单位的管理项目、场所、设备设施,运营单位应与受托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安全职责; 运营单位应对受委托单位的安全工作加强监管, 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9.6 电扶梯、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的使用与维护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9.7 运营单位应加强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监控整改;对危及运营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上报并制定专项整改措施;对一时难以消除的安全隐患,应采取监控和安全防范措施。 9.8 运营单位应对应急照明、通风排烟、应急电源、紧急设施等定期进行功能测试。 9.9 运营单位宜对桥梁、隧道等部位进行动态监测,对车

18、站、区间结构进行定期监测。 DB12/T 602-2015 6 9.10 运营单位应对各专业设备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发现设备运行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10 事故和故障管理 10.1 运营单位事故和故障管理工作应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 10.2 运营事故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等级划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将运营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个级别。 10.3 运营故障 按照运营故障的影响和后果,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10.3.1 一级运营故障 (1)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1小时(含)以上,2小时(不含)以下; (2)无载客电梯运行

19、中发生冲顶或溜梯; (3)非运营时段列车分离; (4)非运营时段列车冲撞; (5)非运营时段列车脱轨。 10.3.2 二级运营故障 (1)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30分钟(含)以上,1小时(不含)以下; (2)运营中车站照明大范围熄灭; (3)运营线上发生明火; (4)造成非正常封站90分钟以上。 10.3.3 三级运营故障 (1)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30分钟(不含)以下; (2)造成非正常封站30分钟以上,90分钟以下; (3)运营线设备设施侵入列车运行限界; (4)运营线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发生冒烟。 10.4 事故和故障报告 10.4.1 发生运营事故时,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20、。 10.4.2 发生运营故障时,运营单位应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0.4.3 运营故障的报告内容: (1)时间、地点以及故障现场情况; (2)故障的简要经过; (3)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DB12/T 602-2015 7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中断运营时间;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10.4.4 在故障报告时,报告人应认真检查确认现场情况,及时提供信息。对一时难以判断清楚的现场情况,可先简报而后继续了解确认,随时续报。如发现内容有误,应立即更正报告内容。 10.5 调查处理 10.5.1 运营事故的调查处理,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21、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10.5.2 故障发生后,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10.5.3 一级、 二级运营故障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三级运营故障可以委托故障发生单位自行调查,并提交运营故障调查报告。 10.5.4 运营单位应积极配合故障调查工作。 10.5.5 运营单位自行组织故障调查时要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报有关部门。 10.5.6 故障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故障发生经过和故障救援情况; (2)故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故障发生的原因和故障性质; (4)故障责任的认定以及对故障责任者的处理建

22、议; (5)故障防范和整改措施。 11 风险及应急管理 11.1 运营单位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及安全风险评估, 对隐患分级分类、 动态管理。 11.2 运营单位应建立危险源台帐记录制度和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应报管理部门备案。 11.3 运营线更新改造工程、重大技术升级及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运用前,应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题安全评估。 11.4 新建线路应异地设置后备控制中心。 11.5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要按照“快速反应、先人后物、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11.6 运营单位应针对运营线路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及突发事件类型, 制定综合应急预案、

23、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1.7 运营单位要针对不同事故类型,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抢险演练。 11.8 运营单位应配备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器材设备, 在管辖线路内合理布置应急抢修点, 定期组DB12/T 602-2015 8 织演练。 11.9 运营单位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突发事件时及时查明现场情况, 就近安排应急人员和应急资源到达现场快速处置。 11.10 发生突发事件后,运营单位应及时将信息传递到相关线路,及时向乘客通告信息,迅速按规定上报。 发生严重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危及乘客人身安全时, 运营单位应立即停止部分区段或全线的运营,同时应立即上报并向社会公告。 1

24、1.11 运营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应急信息的发布、交通管制、医疗卫生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抢险等工作,运营单位及相关单位应无偿提供突发事件处置中需要的物资、设备、器材及其它用品。 11.12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毕,经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营。 11.13 运营单位应对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进行长期监测,评估风险对运营安全的影响,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营安全风险评价。 11.14 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等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时, 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11.15 应急抢险演练要包括制定计划、演练准备、现场演练、演练总结、效果考核等步骤,要有详细的过

25、程记录,记录可以采取文字、照片、录像等形式。 12 安全运营指标 12.1 列车服务可靠度 统计期内,全部列车总行车里程与5min以上延误次数之比,单位:万列公里/次。本指标主要是用5分钟以上延误事件频繁程度来衡量城市轨道交通的可靠度。 计算方法: 5LCN 式中: C列车服务可靠度; L全部列车总行车里程,单位为万列公里; 5N5min以上延误次数,单位为次。 控制值应不低于2.5万列公里/次。 12.2 列车退出正线运营故障率 统计期内, 列车因发生车辆故障而必须退出正线运营的故障次数与全部列车总行车里程比值, 单位:次/万列公里 。 计算方法: DB12/T 602-2015 9 6ND

26、L 式中: D列车退出正线运营故障率; 6N导致列车退出正线运营的车辆故障次数,即因发生车辆故障而导致列车必须退出正线运营的故障次数,单位为次。 控制值应不高于0.5次/万列公里。 12.3 车辆系统故障率 统计期内,导致列车运行晚点2min及以上的车辆故障次数与全部列车总行车里程的比值,单位:次/万列公里。 计算方法: 2NEL 式中: E车辆系统故障率; 6N导致2min及以上晚点的车辆故障次数,单位为次。 控制值应低于5次/万列公里。 12.4 信号系统故障率 统计期内,信号系统故障次数与全部列车总行车里程的比值,单位:次/万列公里。 计算方法: 7NFL 式中: F信号系统故障率; 7

27、N信号系统故障次数,单位为次。 控制值应不高于1次/万列公里。 12.5 供电系统故障率 统计期内,供电系统故障次数与全部列车总行车里程的比值,单位:次/万列公里。 计算方法: 8NGL 式中: G供电系统故障率; DB12/T 602-2015 10 8N供电系统故障次数,单位为次。 控制值应不高于0.2次/万列公里。 12.6 屏蔽门故障率 统计期内,屏蔽门故障次数与屏蔽门动作次数的比值。 计算方法: 910100%NHN 式中: H屏蔽门故障率; 9N屏蔽门故障次数,即单个屏蔽门无法打开或关闭记为屏蔽门故障1次;多个屏蔽门同时无法打开或关闭,故障次数按发生故障的屏蔽门数量累计,单位为次;

28、 10N屏蔽门动作次数,即单个屏蔽门开启并关闭1次记为屏蔽门动作1次,单位为次。 控制值应不高于1次/万次。 DB12/T 602-2015 11 参 考 文 献 1 GB/T 30013-2013 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 2 GB 501572013 地铁设计规范 3 GB/T 79282003 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4 GB/T 504382007 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 5 CJJ/T1702011 地铁与轻轨系统运营管理规范 6 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532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

29、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 9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第140号令) 10 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1236号) 11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 12 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047号) 13 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11年12月23日修订稿) 14 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令) 15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16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20133号) 17 天津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令第114号)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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