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审查意见书索引号:乾顾九洲 1112第40号合同名称股权转让协议合同标的260万元收到日期2012-4-17答复日期2012-4-19对方当事人赵中荣初审律师郝 平复核律师李春山特别说明:1.本意见书所参考的文件及事实仅限于本意见书形成前贵公司已经提供给本所的有关文件;2.本意见书仅供贵公司进行参考。律师意见:一、 律师建议:将甲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作为合同附件。二、 协议首部:1、 第一款:建议在本条款中“人民币260万元”前增加“原出资额为”。同时建议将本条款中的“现甲方有意.”更改为“现甲方同意”。2、 第二款:建议将本条款第一句“鉴于乙方.260万元”更改为“甲方向
2、乙方转让其持有的新疆九洲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公司百分之二十九点六的股权(下称“该股权”)”。三、 协议第一条:第1款:建议在本条 “即公司注册资本的26%”后增加一句“在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及未来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该股权的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四、 协议第五条:建议明确约定过户事宜由哪方办理,若由乙方办理,应明确约定“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1日内提供相应配合义务”。五、 协议第八条:1、 第2款:本条款中5的滞纳金约定过高,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更改为“万分之五”。2、 建议增加一项条款:若甲方不予配合,每延迟一天,应按协议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甲方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甲方的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其它损害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六、 协议第十条:1、 建议将本条款最后一句更改为“任何一方.第2种方式解决”。2、 第2款:建议将本条款更改为“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