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教职工进修培养规定*校发*208号(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为使我校教职工进修培养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学校教职工进修培养情况及学校发展需要,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和国家有关政策,对我校教职工进修培养作出如下规定:一、进修培养原则1.坚持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并重。2.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用一致,注重实效。3.坚持立足国内,面向国际。4.增强针对性,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5.以教师为重点,与学科建设相结合。二、进修培养对象及指标控制进修培养对象为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不含借调及离岗人员)。当年参加进修培养的专任教师累计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在岗教师总数的15以内
2、;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非教学人员参加进修培养。三、进修培养形式1.岗前培训:新教师来校后,为尽快实现角色转换,参加为期一年的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由学校人事处组织、教育科学系具体实施。2.学历教育:教职工为适应学校发展需要,提高学历层次,以脱产或在职形式攻读相应专业的博士或硕士学位。3.国外培训:教师出国访问、进修、合作研究、从事博士后研究等。4.进博士后流动站: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教师博士毕业后在校工作半年可进博士后流动站工作。5.短期进修:以更新和扩充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完善和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为主的进修形式,如单科进修、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四、进修培养条件1.拥护中国共
3、产党的领导,思想素质好,爱校敬业,有奉献精神;2.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坚实的专业基础,有发展潜力;3.报考统招统分学位研究生者,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校工作至少满五年;报考定向学位研究生者,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校工作至少满三年(以上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开始攻读学位的时间)。4.进修培养的专业必须是所从事的对口或相近的专业,为学科建设及管理工作所需要。5.具有研究生学历的讲师、学校或院(系部)学术骨干、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的教职工,可以申请访问学者或短期进修,两次访学或进修(含攻读学位)之间至少间隔二年;6.科级及以上党政管理干部脱产进修,必须经党委组织部同意和主管领导批
4、准。申请脱产学习的党政管理人员应事先妥善安排好教学和管理工作。五、进修培养程序1.各单位根据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管理工作等情况,经集体研究后拟定次年进修培养计划并于每年六月中旬报送人事处; 2.人事处根据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各单位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等情况,认真研究各单位的上报计划,分单位下达年度进修培养计划;3.凡符合进修培养条件的教职工须填写*大学教职工非学历进修培养申请审批表或*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申请审批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后报人事处;4.与派往学校或单位联系进修的事宜可由进修培养教
5、职工本人或院(系部)办理,也可由人事处协助安排落实。进修培养的学校或专业必须是国内外知名大学(国内知名大学系指部、委属院校)或重点学科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及其在各省(直辖市)的分院;5.报考统招统分研究生的教职工,入学前应与学校终止人事关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6.人事处负责与外出进修培养的教职工签订协议并协助院(系部)对进修培养对象进行管理。六、进修培养经费1.以定向或委托培养形式攻读研究生学位者,学习期间的所有费用均由个人支付;2.国内单科进修、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进修费用先由本人垫支,结业后凭结业证等有效学习证明,回校报到后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七、进修培养待遇1.以定向
6、或委托培养形式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教职工,学习期间的工资由学校按月支付。2.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支付方式和支付比例与学校在岗职工相同。八、进修培养回校工作后的待遇计划内报考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回校报到工作后,安家费按当年引进同类人才的标准兑现(扣除学校在其学习期间支付的工资等费用,余下部分作为奖励);其它待遇按当年引进的同类人才的政策兑现。计划外报考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回校报到工作后,享受上述相应待遇的70%。未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单证)者,不享受上述有关待遇。九、进修培养管理1.进修培养的教职工由人事处和所在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单位管理为主。2.教职工进修培养期
7、间不得擅自变更原定的进修学习内容,包括专业、研修方向、进修课程等。进修培养的教职工擅自变更进修内容或未取得学历(学位)者,须按协议偿还由学校支付的一切费用。3.进修培养的教职工在学习期间须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须向所在单位汇报在外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情况等方面的情况。4.在规定学制内未完成学业需延长学习时间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提出延长学习的申请,并填写*大学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延长学习时间申请表。经导师和培养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方能延长。攻读硕士学位最多延长1年、攻读博士学位最多延长2年,在延长期满仍不能取得学历和学位者,不享受学校任何待遇。5.教职工进修培养期满后须填写
8、*大学教职工进修回校工作报告单,按时返校工作。十、签约与违约1.攻读定向培养研究生的教职工必须与学校签订*大学教职工进修培养协议书;学习结束后必须回校工作,完成5年的服务期。2.未取得学位或不返校工作的,必须偿还学校为其在学习期间支付的一切费用(无论学习期间是否承担教学科研管理等任务,学校均不减免)。3.在规定的服务期内申请调离的,按完成的服务年限以每年20的比例递减偿还学校为其在进修培养期间支付的一切费用。4.未取得学位或不返校工作或在规定的服务期内调离的,除按相关规定比例偿还学校支付的培养费用外,还必须以学校为其在学习期间支付的一切费用为基数,按如下比例标准向学校缴纳违约金:服务期未满1年的为50%,服务期满1年及以上的为30%。十一、已与学校签定协议的教职工,按协议规定执行。在职申请硕士学位者,*年7月1日前取得学籍且*年7月1日前取得学位的,学校按原文件规定报销相关费用。十二、为促使教职工尽快提高学历,从*年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评审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有硕士学位;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评审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