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引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正常的运行秩序,提高各分支机构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并能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保护公司财产,维护公司员工人身安全,根据消防法、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发性的、影响分支机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或者危害分支机构财产和人员人身安全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停电、设备故障等导致客户情绪激化引发的群体骚乱; (二)灾害事故,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重大灾害; (三)犯罪分子抢劫财物、现金等事件; (四)财务、设备等被
2、盗事件;(五)因股市波动或与工作人员分歧等引起的客户与分支机构间冲突事件;(六)客户内部之间矛盾激化引发自身冲突事件;(七)受到犯罪分子的恐怖威胁等;(八)交易场所人群中发现有国家严控的传染性疾病;(九)内部员工矛盾激化引发的冲突事件;(十)内部员工发生重大职务犯罪等。(十一)内部人员公伤事件;电脑网络故障的应急预案另见电子信息系统应急备份方案 第三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分支机构须严格按照公司下发的关于加强分支机构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情况报告和现场保护、处理等工作。二、 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 第四条 加强分支机构员工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增强防范
3、意识。加强检查监控,消除风险隐患,将重大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结合当地社会治安状况和经营场地、设备人员配置的实际情况,制定与当地特色相符合的预防办法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预案中应分别就有可能产生突发事件的不同岗位和地点制定具体处置方案。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应成立预防突发重大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由负责人任组长,并分别就安全保卫、信息系统、交易业务、财务管理等落实应急处理责任,做到组织落实、措施到位、责任到人、适时演练、有备无患。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按照预案的要求配备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应急处理器具,如灭火设施、防排水设施、防突然停电设施、防抢防盗设施等。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要建立关键岗位重大
4、突发事件预警和零报告机制。(一)预警是指在日常情况下,负责人应至少每月召开一次本机构重点防范部位或岗位情况综合分析会,对所面临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对有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岗位或人员提出警示,加强防范。特殊情况下,应随时召开情况分析会,提高预防控制级别。(二)零报告机制是指各应急处理责任人每日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分管责任范围内的重大事件防范情况,确保突发事件发生率为零。第九条 加强与当地政府机关、公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部门及监管机关的联系,出现危急情况时,应迅速汇报请求支援。三、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处理办法指导意见第十条 发生停电以及设备故障等影响正常交易时,分支机构应立即查明原因,报告公司经纪
5、业务事业部和公司行政管理部,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好相关的应急工作和详细记录。(一)如属供电部门的事先停电,营业部(含分公司经纪业务部,下同)在接到停电预告后,应及时做好停电期间自行供电的准备工作:检查UPS电源系统工作是否正常,蓄电是否充足(包括 UPS备机也应预先充足蓄电)。在使用UPS时,应注意节约用电,停止使用与证券交易无关的所有电器设备,以确保停电期间,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二)如属供电部门突发性停电,营业部应立即启动自备的UPS供电系统,或柴油机(汽油机)自备发电系统,并尽快与供电部门联系,摸清停电的原因和恢复供电的时间等必要情况。其中,对停电时间较长的,UPS不能反复充电使用的,应主动
6、与供电部门联系,商借应急发电车到停电现场发电。(三)如属营业部内部线路造成的突发性停电,营业部应立即组织抢修。A类及B类营业部短时间内无法修复的,应与当地供电部门商借发电车到停电现场供电。 第十一条 发生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灾害,分支机构第一发现人要立即向消防安全部门报警,并报告本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向公司经纪业务事业部和公司行政管理部报告的同时,应马上疏散人群、就地组织救灾,如有被灾情围困人员,必须遵循“救人第一”的原则,及时组织疏散和排险工作。 第十二条 在对灾害进行排险的同时,应做好电脑备份、重要文件、凭证、现金、有价证券等机器设备和资料的转移、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灾害发生
7、后,分支机构要积极配合前来抢救的公安消防人员做好工作,并注意现场保护。在未经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取证处理之前,要安排有关人员做好警戒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员工在发现抢劫嫌疑人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行动予以制止。 第十五条 在发现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时,分支机构员工应立即停止正常工作,迅速进入应急和自卫状态,在不造成人员伤亡的前提下,稳住犯罪嫌疑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救援,同时,伺机擒获犯罪嫌疑人。 第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如已逃离现场,现场工作人员应向公安部门提供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交通工具、逃离方向等信息。第十七条 发生抢劫事件的分支机构应做好现场保护
8、工作,并向公司经纪业务事业部和公司行政管理部报告。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抢救。第十八条 当发现营业部公共或私人财物发生被盗后,分支机构员工要第一时间保护好现场,划定范围,布置警戒,维持秩序,在勘察人员未到前,不允许任何人(包括自己)进入现场,更不能移动、触摸现场任何物品。同时要第一时间拨打当地110报警电话报警,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协助破案。负责人需当日将具体情况上报经纪业务事业部。第十九条 当出现行情巨幅波动或客户与员工发生业务纠纷,导致客户在营业部公开场合产生争执与骚乱,营业部工作人员应积极做好解释、劝阻和疏导工作,并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第二十条 若矛盾激化,营业部负责人必须出面平息矛盾
9、,防止矛盾进一步扩大。同时加强对机房、财务部等重要部位的保护,防止闹事者制造事端。事态进一步恶化时,负责人应及时报警。第二十一条 在上述情况发生时,营业部全体工作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保证正常工作秩序。第二十二条 激化、恶化的矛盾一经处理完毕,事发营业部应向公司经纪业务事业部(必要时也向公司行政管理部)提交书面报告。第二十三条 如果客户内部因自身利益产生争执或肢体冲突,营业部员工必须第一时间出面劝阻,平息矛盾。如果出现不可控制的局面,必须马上拨打当地110报警。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员工或客户在营业场所内受到电话、书面或口头(如爆炸、绷架、放毒)等恐怖威胁时,应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汇报;负责人在迅速
10、落实具体情况后,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加强对营业场地的安全保卫,必要时应增加人手,加强巡逻,并且将具体情况上报经纪业务事业部。第二十五条 营业场所发现有政府控制的传染性疾病病人时,应在保障自身员工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措施将病人带离公共场所隔离,同时马上向当地疾控中心报告。并应按照疾控中心的要求,对与病人接触过的人员和物品进行消毒、检测和隔离,负责人将具体情况上报经纪业务事业部。第二十六条 营业场内如果内部员工因各种问题产生纠纷甚至肢体冲突,营业部应立即将其带离公共场合,由负责人了解情况后分别进行批评教育等措施处理,在此同时冲突方岗位需由其他员工临时顶岗,保障营业部工作正常进行。若因此产生重
11、大恶劣影响,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上报经纪业务事业部。第二十七条 公司职工如在工作或出差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交通事故、突发性病危等情况时,其所在营业部(部门)应报告公司经纪业务事业部、人力资源部和受害人的家属,并会同公司有关部门赴当地事发地组织医疗抢救。 第二十八条 在对公伤人员进行治疗期间,事发部门应及时安排其他人员做好顶岗和交接,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四、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作为公司对分支机构预防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指引,各部应遵照本指引要求,并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方案,报经纪业务事业部备案。第三十条 公司经纪业务事业部将定期检查并组织分支机构进行应急方案的演练。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提及或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有冲突之处,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内控制度及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的解释权归公司经纪业务事业部。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