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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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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平稳、有序发展,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

2、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业务。 第二章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的投资者条件第三条 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第四条 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

3、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第六条 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本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本

4、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机构投资者不受前款限制。 第三章 股份转让系统适当性管理的实施第八条 营业部应当了解和评估客户对挂牌公司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以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相应此类型的交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揭示、投资者知识普及、投资者服务等工作,引导投资者审慎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 第九条 投资者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参与。第十条 营业部应当按照本细则在投资者参与交易前,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相关信息,评

5、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第十一条 营业部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提交的相关材料,并与投资者书面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应抄录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中的特别声明。 第十二条 投资者应当配合营业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投资者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营业部可以拒绝为其办理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营业部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资料,除依法配合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投资者保密。 第十四条 公司总部每年定期开展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持续评估工作,并留存评估结果备查。 第十五条 营业部应结合自身情况

6、采取业务办理时风险揭示、投资者交流座谈会、电话回访、现场公示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开展投资者教育,讲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和风险特点,提示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可能面临的风险。第十六条 营业部应当妥善保存业务办理、投资者服务过程中风险揭示的语音或影像留痕。 第十七条 营业部应当对客户的交易活动进行督导,发现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当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及时提醒客户,并应当及时向总部报告,并采取有效手段及时制止。 第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的,总部应当及时与投资者取得联系,告知其有关监管要求和采取的监管措施。 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限制其交易,主办券商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九条 营业部应告知投资者服务投诉渠道,按照xx证券经纪业务客户信访与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受理投诉,妥善处理与投资者的矛盾和纠纷,并认真做好记录工作。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经纪业务总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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