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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商业秘密,增强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节能)
的竞争优势,维护中国节能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国节能保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节能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保密对象是†保密法‡认定的国家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认定的商业秘密以及公司依本办法进行管理的其他信息(以下统称公司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四条 公司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 保守公司秘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依法防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 保密组织
第六条 中国节能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中国节能保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员会)是保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公司的保密工作,并指导子公司开展保密工作。保密委员会由中国节能主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主任或副主任组成。保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
(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公司保密工作年度计划、保密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三) 督促总部各部门、各全资、控股二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二级子公司)
落实保密工作,并与各部门、各二级子公司签订†公司保密工作责任书‡;
总结、推广保密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奖励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法依纪查处泄密事件;
处理、决定保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中国节能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保密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公司保密工作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
公司的保密工作应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建立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并将履行责任制情况纳入相关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与任职、岗位津贴、评先评优相结合,奖惩挂钩。
第九条 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保密办设在总经理办公室,设专职保密工作人员一名。保密办承担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在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集团公司保密工作,主要职责:
(一) 落实保密工作年度计划;
(二) 做好保密工作要害部门、要害岗位、重点涉密人员的确定工作,并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三) 指导总部各部门、各二级子公司的保密工作;
(四) 负责组织开展保密教育培训、保密检查;
(五) 向中国节能领导及上级保密部门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条 中国节能各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子公司经营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
各二级子公司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保密制度;向中国节能请示汇报保密工作;指导监督其下属子公司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在保密要害岗位从事机要、秘书、档案等工作的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业务素质高,忠于职守,责任心强,保密观念强的人员。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从严把关,先审后用,并进行岗前业务培训和保密教育。
第十二条 公司秘密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保密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管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岗位,应安排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出任,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好政审关。
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应依法定程序将其变更为国家秘密。
第十三条 公司在生产和经营中,某一信息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列入公司秘密范围:
(一) 影响公司生产和发展的事项;
(二) 影响公司营销活动的事项; (三)影响公司技术进步的事项;
(四) 使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的事项;
(五) 使公司经济利益或商业信誉受到损害的事项;
(六) 影响公司对外合作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
(七) 影响公司的稳定和安全的事项;
(八) 影响公司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公司秘密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
产权交易、财务信息、审计资料、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员工信息、人事档案、薪酬体系等人事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备案。遇有争议或重大事件的应及时提请公司保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
‚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后会使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失;‚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后会使公司的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绝密‛是特别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后会使公司的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绝密级和机密级的公司秘密为核心秘密,秘密级的公司秘密为普通秘密。
第十六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按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
(一) 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技术资料为绝密级;
(二) 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三) 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十七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标志包括权属单位、密级、保密期限。
公司秘密的标识为"▲","▲"前为密级,"▲"后为保密期限。
书面形式的公司秘密标在首页的右上角;非书面形式的公司秘密标在明显易于识别的地方。
第十八条 公司秘密及其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而及时变更,变更时要在原件上作出明显标志。
第十九条 公司对公司秘密按照涉密程度进行分类管理,限制知悉和接触范围,相关业务部门明确至具体岗位和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秘密需变更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必须由保密委员会决定,保密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新的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应标明‚解密‛字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其内容包括:
(一) 接触秘密的内容与范围;
(二) 应具备的保密条件及所拥有的权限;
(三) 承担的保密责任及其应有的责任补偿;
(四)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时间;(五)保密纪律及违纪的罚则,违反竞业限制的责任。
对于重要的涉密岗位或重要的涉密人员,以及根据†劳动合同法‡需要进行
竞业限制的人员,公司应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订立竞业限制条款,同时规定经济补偿内容。
中国节能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竞业限制保密保证金制度,以保证保密制度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得传播、泄露或不当使用有关保密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对外交往活动中,必须涉及公司秘密事项时,应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披露,并向对方提出书面保密要求及签订保密协议。总部所提供的涉密资料,由业务部门拟定,分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涉及公司秘密的咨询、谈判、技术评审、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活动时,必须与相关方签署保密协议。
公司在涉及境内外上市、发行股票及债券及系统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应建立公司秘密的预审查程序,严格规定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保密义务。
对于重大项目,公司建立保密工作先期进入机制,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对涉密等级较高的部门、单位或区域,重点加强涉密工作的管理,并确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公司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过程严格控制,确保秘密载体安全,并参照国家秘密的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进行。
公司应加强涉及公司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可携带介质等信息设施、设备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会议,应当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场所,限定参加会议的人员,管好会议文件、资料,不得使用无线电设备作扩音器材,会议的宣传报道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接待境外人员参观或进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洽谈贸易,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事先制定接待洽谈方案,划定明确的外宾参观范围、路线和项目,审定对外介绍的内容和拟提供的资料,确定主谈人和洽谈口径,指定人员负责接待、陪同、翻译和洽谈,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用于公司秘密保密教育培训、检查、奖励及保密措施、设备购臵等工作的经费。
第三十条 公司应对侵犯本单位秘密的行为,及时依法主张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四章 保密守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领导要以身作则,时刻保持政治警觉性,自觉接受保密监督,遵守保密法规和公司保密制度:
(一) 不泄露公司秘密;
(二) 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 不擅自或指挥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 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秘密事项;
(五) 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
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 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 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公司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 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披露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 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二条 涉密人员要认真履行好保密义务,主动接受保密教育,了解和掌握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了解和掌握有关的保密知识,同时,还要自觉地把自己臵于保密监督之中,接受保密检查,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 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 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
(五) 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秘密事项;
(六) 不在公共场所办理、谈论秘密事项;
(七) 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和设备中存贮、处理秘密信息载体;
(八) 不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计算机公用网和普通传真递送、传输秘密信息和载体;
(九) 不携带密件、密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检查与考核是保密工作日常性与阶段性相结合的一项工作,其
目的在于调查了解涉密单位贯彻落实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及各项规定是否到位。
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要做好保密检查与考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保密工作检查与考核的方案内容主要如下:
(一) 保密队伍建设情况。保密工作是否有领导负责,是否有部门主管,是否有专人管理日常工作,保密工作网络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地开展工作,保密人员的数量、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是否合理等。
(二) 保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在秘密载体标识明显、密级确定
准确的前提下,应逐步建立健全文件、资料、图纸、设备、科学技术、外事活动、通信信息,参观、学习、协作、宣传教育、会议、计算机及涉密人员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
(三) 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1.总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子公司一把手是否重视保密工作,并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是否履行†保密工作责任书‡责任要求;
2.重点部门、部位、重点业务、重要会议、重点涉密人员,是否有保密措施;
3.对违反保密规定和发生泄密事件能否及时报告,并采取有力的补救措施,使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等。
(四) 硬件设施的完备情况。
1.办公室保密设施:应当配备密码文件柜,文件碎纸机,特殊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还应配备防窃听、窃照装臵,电脑干扰仪;
2.保密室(屏蔽室)、保密设施:应当配备密码文件柜,电脑干扰仪,加密电话,加密传真机,文件粉碎机,防盗门窗等;
3.档案库(或存放涉密载体处)保密设施:应当配备密码文件柜,文件粉碎机,防盗门窗等。
(五) 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1.对出国人员临行前的安全保密教育;
2.发现不宜从事涉密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
(六) 泄密事件应急处臵预案。各子公司应将公司秘密保护工作纳入风险管理,并制定泄密事件应急处臵预案。
(七) 泄密事件报告制度。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对本单位发生的泄密事件应当在发现后12小时内,书面向中国节能保密工作委员会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对于重大泄密事件,中国节能要及时查处并报告国务院国资委保密委员会。报告泄密事件的主要内容为:
1.被泄露秘密事件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2.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3.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4.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5.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6.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处工作情况;
7.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依照†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奖励:
(一) 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 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三) 发现他人泄密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 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 在国家秘密技术的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成绩显著的;
(六) 长期管理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一贯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第三十六条 对于泄露公司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照†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的处分:
(一) 泄露公司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 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漏公司秘密的;
(三) 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规提供公司秘密的;
(四)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五)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情节较重或者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于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违反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依合同约定办理,但不影响上述情形下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保密规定、办法和措施,并报总部保密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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