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身心健康,使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正常运行,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第三条 分、子公司安全环保科具体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的管理,安全环保部进行监督考核。第四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单位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公司内部相关单位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成立组织机构(一)公司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由主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担任;其他单
2、位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职业病防范工作负责,担任小组成员。(二)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职业病日常管理工作。(三)分、子公司要成立基层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第六条 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有关指示、规定。(二)负责审查、审核、批准公司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长远防治规划。(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和新产品项目的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三同时”审查。(四)负责审查、审核、批准公司重大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的措施计划。(五)负责审查、审定公司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六)出席和参加公司重大职业病的
3、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七)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及危害因素,对存在的重大危险、危害因素有权指令限期整改。(八)监督检查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九)当发生职业病时及时向专业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并说明发病情况。第七条 职业卫生管理(一)安全环保部在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二)人力资源部确定并及时更新有毒有害岗位人员名单;组织对有毒有害岗位上岗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将结果报安全环保部,并通知本人。(三)人力资源部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在职员工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四
4、)工会、劳资人事、生产技术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第八条 职业卫生预防(一)各单位要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二)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做好防尘、毒、噪音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三)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四)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公司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隐患整改“四定”原则处理。第九条
5、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一)分子公司、劳资人事科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二)公司各单位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制止,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三)安全环保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
6、症者从事禁忌工作。(四)安全环保部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的员工,应根据公司分管领导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五)分、子公司安全环保科、劳资人事科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六)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安全环保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调查,并提出防治措施。(七)各单位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计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通知体检者本人。第十条 作业场所管理(一)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
7、(二)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三)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说明应当说明生产职业病的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四)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五)生产岗位人员在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六)分、子公司安全环保科每月不定期对各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现场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一)分、子公司安全环保科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卫生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二)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提高法制意识。(三)必须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人员进行防护用品、防护设施等相关培训,使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