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四章 *银行对公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对公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和操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丰富主动负债业务品种,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防范和监控业务风险,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法律、行政法规,特拟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对公大额存单是指我行面向非金融类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对公大额存单是存款类金融产品,计入一般性存款考核。第三条 对公大额存单发行的目标客户是在我行开立账户的非银行等金融机构、机关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我行为投资人开立对公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投资人购买
2、对公大额存单遵循实名制原则。第四条 计划财务部依据有关全行资源配置、流动性及*场情形,拟定对公大额存单的发展策略及年度发行规模总体计划;公司业务部依据有关行内确定的总体计划,拟定细化的详细发行计划并在场组织发行。各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开展对公大额存单的发行、投资和交易业务。第五条 对公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在我行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对公大额存单在发行前、发行后需按要求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我行官网等平台进行信息披露。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六条 对公大额存单业务的管理环节涉及发行、转让(或赎回)、资金清算和风险管理等内容。职责部门涉
3、及公司业务部、计划财务部、资金部、运营管理部、信息科技部、电子银行部、风险管理部等有关部门,以及分行有关管理部门及经营单位。第七条 公司业务部作为对公大额存单的产品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修订对公大额存单业务有关管理办法;负责依据有关行内确定的总体计划,拟定细化的详细发行计划并在*场组织发行;负责人民币对公大额存单的发行、转让(或赎回)等详细操作;负责对公大额存单业务的客户关系管理。第八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依据有关年度经营规划和资产负债配置方案,确定包括对公大额存单在内的大额存单年度发行规模;负责确定对公大额存单发行、提前支取或转让(或赎回)的报价;负责制订和修订对公大额存单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负责向
4、*人民银行报备包括对公大额存单在内的全行大额存单年度发行计划和当年注册发行额度等;负责通过交易中心向人民银行报备我行通过自有渠道发行的产品信息(包括发行、提前支取、赎回、兑付等信息)。第九条 资金部负责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的发行报备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工作。第十条 运营管理部负责制订和修订对公大额存单业务操作规程;负责与对公大额存单业务有关的账务核算、资金清算及柜台操作管理。第十一条 信息科技部负责依据有关业务发展的需求,开发或改造对公大额存单发行销售系统。第十二条 电子银行部负责依据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明确需求安排我行官网等平台进行信息披露;负责开发或改造对公大额存单的电子发行销售渠道。第
5、十三条 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公大额存单的协议审核、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监控、防范利用对公大额存单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等工作。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对公大额存单发行业务、交易业务涉及的限额风险、*场风险等进行管理。第十五条 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分行运营管理部、分行对公经营单位分别负责对公大额存单的发行组织、柜台业务操作、落地发行等工作。第三章 发行业务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部依据有关宏观经济、*场环境的变化趋势以及我行经营状况,确定包括对公大额存单在内的大额存单业务的年度发行规模,并依据有关确定的发行规模,在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报备大额存单年度发行计划。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部统筹
6、管理包括对公大额存单在内的我行大额存单年度发行规模,确保每年末的大额存单余额均不超过当年备案额度。第十八条 公司业务部在计划财务部确定的年度发行规模内,依据有关全行资产负债及流动性情形以及对公存款的增长状况,提出对公大额存单业务每季度详细需求计划,并协助配合计划财务部拟定每期对公大额存单发行的详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每期产品发行的金额、期限、利率等。第十九条 每期对公大额存单发行方案确定后,公司业务部组织,选择场时机,在我行营业网点、电子银行渠道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此外,依据有关业务需要,公司业务部会同资金部,通过大额存单第三方发行平台组织发行。第二十条 公司业务部在计划财务
7、部确定的额度限额内发行对公大额存单。存单额度优先用于支持核心存款增长较好的分行的需求,通过发行对公大额存单支持分行稳定一般对公存款、带动核心存款增长。第二十一条 对公大额存单属于*场化利率负债,成本相对较高,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综合成本测算,营销推广新增客户或存量对公客户的增量资金,避免将存量存款转化成对公大额存单。第二十二条 对公大额存单单笔认购起点金额不低于000万元,存单面值由公司业务部依据有关*场及客户需求确定。对公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详细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年、18个月、2年、3年和年共九个品种。第二十三条 对公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
8、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对公大额存单自开始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时付息、到期还本。第二十四条 我行为每期对公大额存单编制唯一有序的编号和名称,并准确、连续记录投资人持有对公大额存单情形,并与其他产品的投资信息作严格区分。第二十五条 客户可通过我行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认购对公大额存单,认购前须开立结算账户,允许客户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公司业务部依据有关场原则,设定全额提前支取和赎回条件。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认购的对公大额存单,允许客户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二级*场交易。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我行营业网点、
9、电子银行渠道发行的对公大额存单,应客户要求,我行可为其开立持有证明(资信证明),有关业务流程参照*银行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版)执行。对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清算所为其开立持有证明。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遵循诚信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对公大额存单,我行资金部应于每期对公大额存单发行前1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条款,电子银行部负责将有关信息通过我行官方网站进行披露。发行履行后,我行电子银行部于次日内通过我行官方网站披露发行情形公告。有关发行条款和发行情形由第三方平台自动生成传输至*货币网
10、进行披露。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我行营业网点、电子银行渠道发行的对公大额存单,我行计划财务部通过交易中心向人民银行报备有关发行信息以及提前支取和赎回信息。第三十条 对公大额存单存续期间,发生任何影响我行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按要求我行应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货币网予以披露。第五章 核算及账务管理第三十一条 对公大额存单发行终止后,运营管理部负责对对公大额存单进行账务核算、资金清算及柜台操作管理。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运营管理部依据发行过程中形成的缴款确认回执、付息兑付通知书等业务指令,在规定时间内与*清算所核实对公大额存单登记、托管、结算情形。第三十二条 对于我行营业网点、电子银
11、行渠道发行的对公大额存单,我行提供对公大额存单的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银行间*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算所”)进行总量登记。对于我行委托在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对公大额存单,我行在*清算所进行登记、托管、结算,并由清算所提供兑付服务。第三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对对公大额存单设立单独的会计核算办法,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统计指标进行反映。第三十四条 通过对公大额存单募集的资金纳入行内资金池统一运作,发行额度全额计入分行一般对公存款考核。第六章 风险监控第三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对公大额存单有关的风险限额进行监控,将对公大额存单发行业务、交易业务纳入本行定时*场风险报告范围予以管理。第三十六条 法律合规部将对公大额存单纳入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控范围,防范利用对公大额存单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第三十七条 对公大额存单发行业务关于的协议、资料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材料应依照我行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业务部负责拟定、说明和修订。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全辖,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