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存单受益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客户多元化融资需求,规范开展本行存单受益权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单受益权业务,是指在本行开立定期存单的企业客户,将基于标的存单的受益权转让给证券公司或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资管产品管理人,并将存单进行质押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行存单受益权业务包括自营资金投资存单受益权业务、存单受益权转让业务。 第四条 本行存单受益权业务遵循自愿性、真实性的原则。 第五条 本行存单受益权业务,实行由总行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分行具体经办的组织管理模式。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作为
2、该业务的总牵头管理部室,负责业务审批,以及额度的计划、分配和限额管理。 第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该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该业务的合规性管理及合同文本审核。 第九条 总行金融同业部负责该业务投资与转让审批、价格制定、同业合作模式及渠道建设。 第十条 各分行是存单受益权业务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的业务发起、合同签订、资金划付、账务处理、档案保管及跟踪管理等工作。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业务的发起和报审,分行投行与同业部负责业务的对接和落实。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自营资金投资存单受益权业务流程。 (一) 客户申请。 已在本行开立对公定期存单的企业客户向所属分行提出
3、业务申请。 (二) 业务申报。 分行初审同意后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提交业务申请书。分行申请办理存单受益权时,需填写申请表存单受益权业务申报表(见附录)。 (三) 业务操作。 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批同意后,分行在落实业务申请表上的审批意见后,按照同业投资的相关审批流程进行业务操作。 第十二条 存单受益权转让业务流程。 (一)业务申报。 分行根据业务发展、流动性管理等经营需要,向总行金融同业部上报转让申请。(二)业务操作。 总行金融同业部审批同意后,分行接受总行金融同业部的委托办理该笔业务的转让操作。存单受益权转让业务应遵循洁净转让原则。 第四章 后续管理第十三条 合同管理。 存单受益权业务项下相关合同、
4、协议等法律文本均需报总行法律合规部进行法律审查,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对外签订。 第十四条 存单管理。 存单作为该业务的重要凭证,保管和出入库流程按照本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台账管理。 存单受益权业务操作完毕后,分行应逐笔登记详细台账,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台账清单报送至总行公司业务部和金融同业部。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 分行负责保管存单受益权业务档案,具体包括:审批材料、业务合同、存单质押协议、存单质押服务协议(如有)以及金融机构财务顾问协议(如有)等。 第十七条 企业管理。 业务存续期间,经办分行需承担和履行后续管理职责,跟踪融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履约能力变化
5、情况。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对于违规开展存单受益权业务及存单受益权业务后续管理失职的分行,总行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警告、严重警告或暂停业务开办资格等处罚,并按照总行违规积分的相关规定进行违规积分处理;对于发生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将根据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问责。 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存单受益权业务申报表 分行名称 企业名称 存单金额(万元) 存单起息日 存单到期日 意向利率 是否平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分行意见: 负责人(加盖公章):年 月 日 总行公司业务部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