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 法治时空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在海外代购行业产生之初,大多是基于人情往来的亲朋好友之间的代购,几乎不会发生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象,即使有些许商品问题,熟人之间也能很妥善地解决。如今的海外代购行业早已经形成了规模化、平台化的发展样态,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海外代购业务的从业者也是与日俱增,但由于种种原因,代购商水平参差不齐,产品质量也常常鱼目混珠。于此产生的后果就是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现象层出不穷。侵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电子商务法第13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商家提供的商品应保证不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产生威
2、胁,但从现状来看,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极易受到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易遭受侵害。从客观方面来说,海外代购主要是对外国商品进行代购,大部分消费者没有能力去辨别,只是盲目相信外国产品的质量和功效。代购者也佯装不知,不会主动告知产品使用的注意事项。从主观方面来看,代购者出于追求高额利润的主观目的,从专门的造假工厂购买假冒商品,将其伪装成正品来欺骗消费者,这种造假以化妆品、服装鞋帽居多。造假工厂的卫生条件无法得到保障,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另外,某些代购者其本身虽没有售假的主观意图,但出于追求高额利润的主观目的,会在国外不正规、价低的商店购买产品,所代购的价低质次商品也会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侵害。消
3、费者的财产安全易遭受侵害。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代购消息的代购商不在少数,通常情况下,消费者需要支付一定的定金或者全部价款,代购商才会给进行代购,沈彦婕(湖北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2)摘要:近些年来,海外代购市场已经形成了规模化、平台化的发展样态,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应对机制,消费者权益受损现象层出不穷,主要表现为侵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分析侵害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原因主要有四点:海外代购市场准入机制存在不足、消费者与代购者获取信息程度不对等、海外代购市场缺少有效的监管、现有的救济途径有一定的局限性。对此,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完善代购市场准入制度、完善海外代购中的信息
4、披露制度、加强对海外代购行业的监管、明确争议在线解决机制的具体内容。关键词: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法 而代购者并不会作出按时发货的保证,即使最后代购者将消费者微信拉黑,由于对代购商的真实信息知之甚少,消费者也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电子商务法第17条都对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行了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已与传统民法的精神大相径庭:传统民法从自由平等的抽象人格保护出发,完全着眼于主体间的平等关系,强调给予双方主体同等的保护;而知情权体现的是一种非平等的关系,强调给予作为“弱者”的消费者以侧重保护1。在浏览商品、沟通交流、支付价款到交付的整个过程中
5、,海外代购买卖双方都是在网络上进行的。整个过程中,消费者对产品性能、功效的介绍基本上是来源于代购商发布在商品销售页面的一面之词,难以获得有关代购商品的真实信息。此外,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对代购者的真实身份信息甚少研究。以T电子商务平台为例,如果商家想注册店铺提供代购业务,他们只需要提供基本信息实名验证并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就可以通过审核。不道德的卖家可以使用他人的信息进行注册,而电子商务平台仅负责形式核查;而且该平台所需的担保额通常很小,不能起到威慑作用,因此消费者对代购者信息很难掌握2。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
6、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但是在海外代购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行使面临着一定困境。在质量方面,代购者并不能够完全保证代购商品的质量与正规代购来源。有的代购者并非是自己亲自到海 121法治时空外购货,而是通过所谓的品牌代理商拿货,号称自己店铺的商品百分百是从官方渠道购入,但消费者拿到商品后并无法验证商品的真伪,更不用提商品的质量无法保证。在价格方面,代购行业没有统一的价格机制,在一般情况下,代购费的定价都是由代购者自己进行制定,直接以总商品价格的形式呈现在消费者面前,因此很难保证所有消费者能够获得合理的代购价格。另外,专门的代购者与快递点长期合作,会获得比普通消费者便宜很多
7、的寄快递价格,但是有的代购者在发货时仍设置正常价格甚至高出正常价格的快递费,从快递费用中又获利颇多。侵害消费者的求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求偿权。然而在海外代购实践中消费者的求偿权难以实现,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表现。第一,赔偿主体的难以确定。如前所述,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信息知之甚少,当纠纷发生时往往无法确定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及住址。快递面单上的发货人信息,也会存在造假的可能性。另外,从代购商发货到消费者收货的过程中涉及主体多,例如代购商、国内及国外的物流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如果消费者在此过程中商品质量产生问题,难以确定是哪一主体对商品质量承担责任。第二,消费者举证困难。根据民事
8、诉讼法的规定,消费者想要证明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约定要求,则需要自己承担举证责任,但海外代购中,国外代购的产品在国内的专柜并不给予验证真伪,而且我国关于进出口货物在大部分领域也没有国家标准的要求,这导致消费者无法证明产品的缺陷,存在败诉的风险。第三,目前的争议解决机构存在缺陷。有的电商平台会设立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在传统诉讼外为消费者解决海外代购中可能产生的纠纷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但是总的来说,大多电商平台对该机制没有规范又系统的规则,规则设定有一定的随意性。带来的后果就是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问题难以得到解决,求偿权的实现仍有一定的困难。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代购市场准入机制存
9、在不足。根据电子商务法第27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但由于电子商务平台缺少对代购市场相对严格、规范的身份认证环节,海外代购市场中涌入了一批诚信堪忧的代购者。如前所述,该类商家唯利是图,所售产品质量无法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公平交易权易遭受侵犯。电子商务法第10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有代购者如微信代购根据电子商务法第10条中“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但书条款不进行登记,所以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对微信代购者无法进行身份确认,结果便是难以对这些鱼龙混杂的主体进行监管,消费者的权
10、益受损的风险性加大。消费者与代购者获取信息程度不对等。消费者作为被动的一方,所获取的商品相关信息只能通过代购者告知,在商品信息获取上较商家而言,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因此消费者和代购者双方获得的产品信息的程度不同。又因为海外代购全程在互联网上交易,互联网交易的虚拟性加剧了这种信息不对等的程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电子商务法第20条中都对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也只是一个笼统的规定。对于细化的部分,比如知情权的实现方式未能指明,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消费者与代购者信息不对等的问题。海外代购行业缺少有效的监管。由于法的滞后性,目前我国对海外代购的监督、管理的立法都处于探索阶段。海外代购交易的
11、进行都是依托电子商务平台,仅依靠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反之,如果监管力度过强,还有可能对代购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网络平台的监管是在维护海外代购市场良好秩序中的重要一环,但是,实践中却事与愿违。网络平台几乎不会主动去审查代购产品的真实性与产品功效,往往都是等到消费者举报后才“姗姗来迟”地进行监管。设想,如果网络平台能够主动对代购商进行监管,整个海外代购市场的市场秩序会有很大的改善。现有的救济途径在海外代购适用中有一定的局限性。目前,在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时往往借助司法途径寻求救济。但司法救济在此种问题救济中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前所述,有赔偿主体难以确定、
12、消费者举证困难等问题。消费者若采用诉讼途径,付出的时间成本与金钱成本,与价值较小的代购商品比较,有些得不偿失。电子商务法第63条中虽然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但是在该条文中,法律规定的是“可以”建立,并非“应当”建立。另外,该法中对争议解决机制缺少进一步的详细规定,比如依据何种原则建立以及建立何种的争议解决机制。无法有效实施的争议在线解决机制无法为消费者提供在海外代购中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有效救济。完善我国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涉及海外代购的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着一定的完善空间。补充和细化现有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对维护海外代购的稳定发展起着积极作用。122 法治
13、时空完善代购市场准入制度。构建一个严进宽出、有明确准入标准的代购市场准入制度已经箭在弦上,这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起着根本的积极作用。第一,促进私人代购登记。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应该对平台经营者的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定期核验更新。确保起诉时可以有“明确的被告”。与此同时,还应当规范审核程序,确保从事海外代购业务的主体真实具有相关资格。第二,建立代购者末位淘汰机制。在严进的同时也要做到严出,对代购者进行资格审查后,电子商务平台也不能一劳永逸,而是应当定期对代购者进行审查,以随机对消费者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对代购者进行测评。在测评结果中处于后几位的商家,要求商家进行整改或处以罚
14、款,严重者可直接予以淘汰。完善海外代购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维护消费者在海外代购交易过程中的知情权为出发点,要健全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让消费者在对代购商品进行真实、有效了解的基础上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在前述问题分析的基础上,对海外代购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切实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电子商务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公示与经营业务有关的信息。消费者受制于自身能力的局限,希望在有限时间内获取最为关键的商家信息,对于并不直接关涉其切身利益的技术细节往往并无兴趣逐一了解。在实践中,交易规则出现了冗长化的趋势,关键信息淹没在大量技术细节之中,因此,电子商务经营者可采取简化披露的方式,以
15、摘要等形式将相关文件予以简化,但仍须反映其核心内容,不得减少有用信息含量3。第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电子商务法第17条的规定,明确海外代购者家应当公开的代购商品的具体信息,比如代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原产地、具体符合我国的哪条质量标准、使用事项等信息;对上述信息的阐述必须使用中文,让消费者充分知悉信息。加强对海外代购行业的监管。为了预防代购行业侵害消费者的各项基本权利,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强化线上的监管力度。同时电子商务平台也要发挥自己的监管力量,参与到监管过程中来。第一,相关政府监管部门要建立起与海外代购市场配套的线上管理模式,明确限定代购商家所售的商品范围,对与消费者
16、人身安全相关的商品严格审查,对国外商品标准是否符合我国相关安全标准进行核查。线上的监管部门也应当严格负起日常复查的责任,随机抽查有关经营者的账户,审查其是否进行工商登记,登记信息是否完备,价格是否合理,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第二,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来监督平台上的海外代购者,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平台在市场监督和管理中的作用。海外代购者应该主动进行事前备案,电子商务平台应该主动进行事后监管。如对消费者人身安全更易造成损害的行业更应该慎重对待,严格监管,对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还进行买卖的代购商,平台应该立即对他们进行封号处理,否则平台应承担未尽义务的责任。明确争议在线解决机制的具体内容。电子商务法第63条提
17、出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多角度的解决争议,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一个便利的渠道。但是从相关法条来看,只是进行了一个大框架的规定,未有更多细节的规定。当前大多数的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来自依托电子商务平台的个人代购,在国内电商平台中,淘宝已建立起较为完备的争议在线解决机制,目前淘宝创新性的推出引入社会力量解决争议的一种机制即大众评审制度。大众评审员来自于有一定信誉的淘宝买家和卖家。买家与卖家之间的纠纷首先可以通过相互之间的友好协商进行解决。淘宝同时拥有是否将争议内容提交大众评审员进行评审的权力。大众评审机制中包含 31 名大
18、众评审员,如果超过二分之一的大众评审员支持一方,即可以形成有效裁决。淘宝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佼佼者,其各种机制都比较健全,对于其他电子平台提供者提供了有效借鉴4。海外代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是新型的、复杂的。目前我国主要参照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管理。面对海外代购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对其进行专门的法律规制已刻不容缓。本文以海外代购中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分析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要想尽可能解决海外代购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做到多管齐下:电子商务平台加强对海外代购市场的社会监管;消费者也要增强自身的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在海外代购市场中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参考文献1李国光,张严义.网络维权中消费者基本权利之完善J.法学,2011,5:31-32.2张雨欣.网络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黑龙江大学,2020.3郑佳宁.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研究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142.4黄现清.基于电子商务法的电商平台争议解决机制研究J.商业经济研究,2021,8:7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