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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江汉油田落实基层总法律顾问制度构筑法律风险全过程防控体系
来源:湖北省国资委 2007年10月30日
编者按:企业法制建设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江汉石油管理局作为中央在鄂大型国有企业,高度重视企业法制工作,认真落实了国家关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要求,以建立总法律顾问网络为重点,全面加强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制度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企业法制工作成绩显著,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他们的经验对其他国有企业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现将其做法予以刊发,供大家学习借鉴。
江汉油田地处江汉平原,本部设在湖北省潜江市,目前包括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两部分。生产区域主要分布在湖北的潜江、天门、仙桃、荆州、洪湖、利川等6个县市和山东寿光市、陕西安塞县。至2006年底,在职职工3.27万人,资产总额124.71亿元,累计生产原油4466万吨、天然气18.6亿立方米。经过40多年的开发建设,江汉油田已发展成为中国南方重要的油气勘探开发基地、工程技术服务基地和石油机械装备制造基地,盐卤化工、科研设计、辅助生产和社区服务也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
江汉油田历来重视依法治企工作。早在1985年油田机关就设立了法律顾问处,1991年被国家体改委、司法部联合授予“全国企事业法律顾问工作先进集体”。目前,油田层面设总法律顾问岗位;油田机关设法律事务处,内设合同项目、企业产权及工商、纠纷处理及诉讼等三个科室,定编11人;油田36个二级单位普遍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岗位及法律事务机构。在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过程中,他们的做法主要是:
一、以提高认识为关键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领导重视与否是能否成功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关键所在。油田领导充分认识到大力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工作,是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全面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建立企业风险防范体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特别是江汉油田所辖地域辽阔,跨省、跨区、跨县,受地方政府多头多级管理,又是没有围墙的企业,构筑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显得更为重要。
1、油田领导认识到位,工作部署到位
2004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对部分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进行了部署。中石化在率先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53户中央企业名单中。油田领导通过学习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国资委领导讲话,充分认识到在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一项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开拓性工作,决定全面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油田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作为企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主要领导直接过问,主管领导直接安排。2004年10月28日,油田召开油田党政联席会,专门就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进行研究,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要加大推进法律顾问工作力度,并确定了长期工作目标和近期工作重点,确定了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定员方案。
2、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为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提供组织保障
油田领导认识到,在油田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一项具有开创性的工作,在推行中必然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及时解决。2004年9月,油田专门成立了由管理局局长、分公司经理、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组织部、人力资源处、劳资处、法律事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下设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两个工作组,并明确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职责。
领导小组成立后,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两个工作组分别按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工作组成员安排计划,采取“走出去”、“沉下去”的方式,做调查、搞研究,与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法律事务人员沟通与交流,宣贯国资委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意义、要求和措施,了解二级单位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条件和基础、可能遇到的困难。2005年5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江汉局[2005]100号),文件提出了油田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任务、总体目标及工作要求,要求二级单位认真制定本单位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上报油田批准后实施。
2006年9月,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二级单位总法律顾问配备工作的通知》(江党组[2006]68号),明确了二级单位总法律顾问的管理模式、任用程序和工作要求,要求各二级单位提出总法律顾问人选,征求法律事务处意见,报局党委组织部批复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任手续。同年10月,油田36个二级单位实现了“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
二、以制度建设为核心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靠制度管理,按程序办事,是依法治企的重要基础和体现。制度建设既是工作的出发点,也是工作的落脚点。
1、完善油田层面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在构筑油田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顾问制度时,江汉油田首先从建立完善油田层面的各项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入手。2004年,江汉油田突出了制订或修订《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事务工作规章制度工作,并以此为抓手全面贯彻落实总法律顾问制度。目前,油田层面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重新修订了《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合同管理办法》、《授权委托管理办法》、《法律纠纷管理暂行办法》、《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确立了主要领导直接管,总法律顾问具体抓的领导体制,健全了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顾问工作组织保障体系。今年,油田又制定了操作性强的《合同事务管理办法》,以规范和加强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实现基础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定了法律咨询、授权委托、合同项目、企业产权、工商事务、诉讼及纠纷处理等业务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效率。
2、指导二级单位制定了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
为了推动油田二级单位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法律顾问监督体制,健全法律事务工作职能体系,实现“法律事务机构到位和总法律顾问职责”到位,实现总法律顾问制度在基层得到具体落实,构筑方位全面、机制完备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江汉油田于2006年12月下发了《关于制定和报批企业法律顾问等制度的指导意见》(江汉局法[2006]19号)文件,要求各二级单位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法律纠纷管理制度、授权委托管理制度。制度要体现全面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油田《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别是要具体落实有关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的定位和职责。
今年3月,油田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决定以“落实制度年”活动为载体,全面推动油田二级单位的“法律事务机构和总法律顾问职责”到位,成立了“落实制度年”活动领导小组,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处。并专门下发《通知》,3月21日召开了规模较大的“落实制度年”活动动员大会。目前,油田36个二级单位,按规定上报了法律顾问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法律纠纷管理制度、授权委托管理制度。为了保证制度制订符合规范的要求及统一的标准,油田对每个单位的各项制度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后,将意见汇总,与各单位分别进行充分的沟通及意见交流,在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按规范统一的标准指导各单位对制度进行修改与完善,根据各单位修改后反馈回来的制度,进行再次审查,并据此进行批复。目前此项活动正按照预订方案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
三、以组织建设为保障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目前油田两级总法律顾问体系格局基本建立,从组织上保证了油田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顺利进行。
1、按“三个到位”要求,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目前,油田层面设有一个总法律顾问岗;法律事务处作为油田总法律顾问的办事机构,全面负责江汉油田法律事务工作。2005年,在油田机关压缩机构,精简人员的背景下,油田领导高度重视法律工作,对法律事务处实行“逆向”政策,法律事务处编制从6人增加到11人。
2、设定标准,推进二级单位的组织建设
2006年,油田党政联席会决定在各单位普设总法律顾问岗位的同时,要求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但由于多种原因,机构的设立并不理想。因此,油田以“落实制度年”活动为载体,推动二级单位的“法律事务机构和总法律顾问职责”到位,并明确了“落实制度年”活动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即“三有一落实”。
——“有制度”:各二级单位要有经过报批的法律顾问、合同管理、法律纠纷管理、授权委托管理等法律事务工作制度。
——“有机构”:各二级单位要有单独的或合署的法律事务机构,作为总法律顾问的办事机构,并在油田编制办公室备案。
——“有资格”:各二级单位要有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法律事务人员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暂无上述资格的,应当有培养或引进计划。
——“得到落实”: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切实得到了贯彻落实,法律事务基础工作扎实,各项资料齐全。
目前所有二级单位已在本单位的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设立单独的或合署的法律事务机构,作为总法律顾问的办事机构。
四、以队伍建设为基础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
实现企业依法治企,有赖于在企业内部建立一支既懂法律又懂经营与管理的高素质的法律工作团队,而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更需要有善经营、懂管理、通法律的高级复合型专业人才。江汉油田坚持在企业中培养一支以总法律顾问为精英、以法律顾问为中坚、以合同管理员为基础的三支专门队伍,来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1、努力建设一支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精英队伍
总法律顾问是直接向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授权全面领导本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这就对其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不断提高二级单位总法律顾问的履职能力。2006年11月,油田举办了油田首批总法律顾问上岗培训班,36名总法律顾问全部参加了培训。培训以油田各项法律工作制度为主线,结合典型案例的剖析,分别就如何加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授权管理、工商事务管理、合同管理、纠纷管理及清理整顿工作中的法律事务进行了系统、全面讲解。培训班特邀了中石化总部法律事务部主任做了“法律风险防控”专题讲座。讲座由油田行政主要领导主持,在家的油田领导、机关部门和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总法律顾问以及二级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法律顾问共200多人听取了专题讲座。通过培训和交流,使总法律顾问熟悉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位、职权和责任,明确了工作方向,提高了履职能力,增强了依法履行职权的责任意识。今年4月份,油田又组织了13名二级单位总法律顾问参加了省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举办的全省大型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培训班。
2、建设一支有一定规模的法律顾问执业队伍
油田坚持采取多种措施,引导和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并以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为契机,加强职业光荣教育,使具有法律顾问资格但不在法律顾问岗位的人员真正执业。今年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人数达93人,创历史新高。
同时,油田高度重视培养具有扎实法律专业理论功底,熟悉经营管理,善于解决实际法律难题的复合型法律顾问群体,培养一批熟悉资本运作、公司改制、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知识产权、外经外贸等专业领域知识的专家型法律人才,近两年已选派三名法律人员到英国培训。
3、实行合同管理员资格制度,建设合同管理员专门队伍
为了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油田将防范合同风险作为重点,以建立一支专业稳定的合同管理员队伍为抓手,积极推行了专门的合同管理员资格制度,对合同管理员采取持证上岗。2006年4月,油田受中石化委托,承办了中石化湖南、湖北地区首届兼职合同管理员培训班,印发了《江汉油田法律顾问制度文件汇编》、《合同员管理手册》一至三册、《中国石化常用合同示范文本》等学习资料,来自湖北、湖南等8家中石化单位的三百余名学员参加了培训和取证考试,江汉油田有126人取得了合同管理员资格证。
今年初,油田又举办了兼职合同管理员年检培训班,重点学习油田的合同管理、纠纷管理、授权管理制度和合同法等知识。3月,下发了《关于启用合同管理员名章的通知》文件,规定各单位主办的合同应当由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员进行法律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其合同管理员名章。为了充分利用好合同管理员的专业优势,油田还建立了合同的委托审查制度。二级单位合同管理员可受法律事务处委托审查本单位、本部门或其它单位、部门主办的重要合同或专项合同。
五、以争创业绩为根本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油田法制工作紧紧围绕“实施六大战略、实现两个翻番、建设和谐油田”的总体工作思路,在油田“改革、发展、稳定”的活动中提供增值服务,以业绩显作为,以作为求地位,为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创造工作氛围。
油田法律事务工作以全面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为主线,突出创新发展的工作主题,突出服务、把关的基本职责,坚持“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以“夯实合同管理,规范市场主体”为重点,以落实制度、夯实基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为目标,扎实开展法律咨询、合同管理、授权管理、纠纷处理、工商产权管理,以及法制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治企观念进一步增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受到空前重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依法经营管理取得明显成效;依法规范企业改革改制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保障了清理整顿工作稳步推进;法律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在股权转让、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取得突破。法律事务人员勤勉敬业、奋发有为,2006年共参与签订或审查合同20456份,标的金额107.88亿,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755份;处理各类诉讼案件48起,涉案金额近7000万元;提供法律咨询700多人次,出具法律意见书215份。通过上述工作为企业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7000多万元。
正是以上这些扎扎实实的工作成绩,使领导深切感受到法律事务工作的不可替代、不可或缺,使各级干部进一步认识到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和加快油田发展的客观要求。
今年2月,油田召开2007年法律工作会。油田机关部门负责人,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法律顾问等近两百人参加了会议。会上表彰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安排部署了2007年的法律工作。方志雄经理在会上讲了话,充分肯定了油田法律工作取得的成绩,指出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总法律顾问制度,要在总法律顾问职责到位,法律事务机构到位上下功夫。本次会议规格之高,前所未有。
有为才有位。在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中,油田法律工作队伍以高昂的热情,全心地投入工作,努力以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良好的工作业绩,进一步赢得领导和职工群众对法律事务工作繁难、艰辛的了解,对法律顾问工作价值和作用的认识,从而更加重视、关心、支持企业法制工作,保证了总法律顾问制度顺利推进。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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