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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12∕T 1107-2022 城乡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泰州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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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020.01CCS Z 00DB3212泰州市地方标准DB3212/T 11072022城乡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要求2022-07-22 发布2022-07-22 实施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B3212/T 11072022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泰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州市城市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尹友亮、戴京辉。DB3212/T 110720221城乡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要求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城乡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住宅区域设施要求、公共

2、区域设施要求、流动作业区域设施要求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泰州市城乡环卫服务提供者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术语和定GB 55011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37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T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环境卫生设施涉及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3、使用的工作场所。4基本要求4.1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使用方便、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的原则。4.2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应与旧城区改建、新城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4.3城市总体规划应统筹安排环境卫生设施的总体布局,城市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环卫车辆停车场(修理厂)等环卫设施应纳入城市黄线规划,独立占地的公共厕所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位置、 容量、 用地规模及相应的规划设置要求应一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4.4现有的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应落实迁建和改建方案并报市城管部门会同规划

4、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建或迁建。4.5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住宅区建设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应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DB3212/T 1107202224.6市城管部门应负责市区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管理工作,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具体负责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管理。4.7住宅区、商业综合体等环境卫生设施应与住房等主体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建设单位在图纸规划建筑方案审核前,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经城管部门审核同意, 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许可后实施。住宅区、商业综合体等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区、商业综合体等环

5、境卫生设施纳入竣工验收范围, 城管部门应共同参与对住宅区、 商业综合体等配建的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4.8市城管部门应当监督在住宅区、商业综合体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应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生活垃圾收集房、建筑装潢垃圾临时收集池以及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4.9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市区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5住宅区域设施要求5.1住宅区应当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房,生活垃圾收集房面积应根据住宅区住户数量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房地面应当硬质化,具备进水和污水排放功能。5.2住宅区每 300 户500 户居民宜设置一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垃圾

6、容器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收集要求设置。5.3住宅区应当预留建筑装潢垃圾临时收集池,建筑装潢垃圾临时收集池应当根据住宅区住户数量而设置,应当便于业主倾倒和机械化作业,车辆回旋场地不小于 100 平方米,使用期限自住宅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 5 年。5.4住宅区建筑装潢垃圾临时收集池使用期不超过八年,使用期满后,其占用的土地按照原批准规划要求恢复到位。5.5市区实行人车分流的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设置在便于居民投放处,生活垃圾收集房、建筑装潢垃圾临时收集池应当设置在便于倾倒、清运、通行的区域。5.6供环境卫生车辆通行的通道,应满足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按 GB 55011

7、有关规定设计,具体设计要求如下:a)住宅区内的通道应当满足 2 吨以上载重车的通行,设计车速不得超过 15 公里/小时;b)新建住宅区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满足 5 吨载重车通行;c)旧城区至少应当满足 2 吨载重车通行;d)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当满足 5 吨30 吨载重车通行。5.7各规模住宅区公共设施宜符合住宅小区环卫基础设施设置明细表(见附录 A)的规定。6公共区域设施要求6.1公共厕所6.1.1市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商业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始末站) 、公共停车场(库)、旅游风景区、公园、公共绿地、金融机构营业大厅、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集贸市场等人流集

8、散场所附近,建设单位应同步建设公共厕所和设置其他环境卫生设施。6.1.2本文件条 9.1.1 规定已建成的公共场所未建设公共厕所以及未设置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建设和设置; 确因用地规划等原因不能设置, 建设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置临时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DB3212/T 1107202236.1.3住宅区、单位新建公共厕所应尽量临近道路旁,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应按照每平方公里 3-5 处的标准设置公共厕所。6.1.4市区公共厕所应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共厕所标志、方向指示标志,方便使用。6.1.5市区新建公共厕所应当按照城市公共厕所应按 GB 55013 有关规定设计,按照“四不一有”

9、(即:地面不滑、味道不臭、光线不黑、蚊虫不叮、如厕有纸)建设,配有第三卫生间和公厕指示牌。6.1.6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厕所对外开放。6.2化粪池市区化粪池设计应参照钢筋混凝土化粪池标准图集,其容积不得小于 4 号化粪池,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化粪池的周边应当便于 5 吨及以上吸污车的进出;受条件限制区域,至少应当满足 2 吨以上吸污车进出的要求。化粪池与其他建筑外墙的距离应当超过 5 米。6.3垃圾分类收集容器6.3.1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防腐、阻燃、抗老化。6.3.2市区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宜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

10、器。6.3.3市区设置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具有国家垃圾分类标准收集功能。6.3.4机关、学校等单位应在垃圾分类收集作出表率和示范作用。6.3.5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可与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合作,开发适宜家庭垃圾分类收集的容器,并对单位、家庭、个人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宣传、指导、推广。6.3.6市区垃圾运营单位对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6.4餐厨垃圾收集容器6.4.1市区饭店、宾馆、单位食堂应当在后厨位置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根据最大接待就餐人数确定。6.4.2餐厨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地点应便于统一收集、运输,收集容器应密闭无泄漏,保持清洁卫生。6.5垃圾转运站

11、6.5.1市区新建、扩建、旧城区改建的居民区域设置垃圾转运站,应当按照 CJJT 47 要求设计、建设。转运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0.8 公里。6.5.2垃圾转运站宜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对居民影响较小的区域,海陵、姜堰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应当至少设立一个日处理能力 300 吨以上的大型垃圾转运站。垃圾转运站需设置除臭设施,以及配套建设垃圾渗滤液收集池。6.5.3市区设置的垃圾、粪便码头应有卸料、停泊等使用的岸线和陆上作业区。陆上作业区用以安排车道、计量装置、大型装卸机械、仓储、管理等用地。在有条件的码头,应为改造集装箱专业码头预留用地。码头应有防尘、防臭、防(垃圾、粪便、污水

12、)散落下水体的设施,粪便码头应建造封闭式防渗贮粪池。6.5.4市区重要的水域保洁地区应设置水上作业基地,可根据需要采用定点拦截设施、人工船只打捞和机械船只打捞。6.5.5水上作业基地应按生产、管理需要设置,有水上岸线和陆上用地,便于水上打捞、垃圾分类收集、清运,满足水上作业船只打捞、停泊、垃圾吊装、转运需要。7流动作业区域设施要求7.1在流动作业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工作区域内,应设置工人休息、更衣、停放车辆和存放作业工具等的场所,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置淋浴房。DB3212/T 1107202247.2环卫休息场所可设置于人行道旁或绿地内,也可附设在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环卫停车场等场所内。DB

13、3212/T 110720225A A附录A(规范性)住宅小区环卫基础设施设置明细表A.1住宅小区环卫基础设施设置住宅小区环卫基础设施设置明细表见表 A.1。表 A.1住宅小区环卫基础设施设置明细表住宅区规模垃圾分类设施生活垃圾收集房建筑装潢垃圾临时收集池公厕环卫工人休息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暂存点垃圾中转站设置标准共性要求设置标准共性要求设置标准共性要求500 户(含)以下每 300 户500户设置 1 处垃圾分类设施,每处面积 10-25 平方米。1.面积不小于 60平方米2.室内照明点不少于 2处。1.建于住宅小区围墙内, 便于环卫作业车辆进出;2.房屋室内高度不小于 3.5 米, 门宽不

14、小于 4 米;3.前后门封闭设置,外部留有环卫作业车辆专用通道, 便于作业车辆进入室内作业。 内部设置物业进出通道;4.房内地面硬质化,四周设置宽度不小于 0.2 米的污水明槽,明槽加盖;设置 1 处面积不小于 200 平方米1.垃圾池为马蹄型,三面高度2 米的钢筋混凝土墙,墙的上方采用2 米高的封闭式围挡,防尘封顶总高度不小于 4 米,门宽不少于 5 米;2.地面硬质化,垃圾池附近接通自来水,用于降尘;设置 1 座1.按照 CJJ 14中二类及以上公厕进行设计;2.位于 醒目位置,公厕入口必须对外,全天免费向市民开放;3.厕所蹲位数:男 位 不 小 于 2个;女位不少于3 个,须同时考虑第三

15、卫生间。1.设置 1 处;2.面积不小于 20 平 方米;3.设置环卫工人休息桌椅、空调、茶水、微波炉、就浴等基本设施。1.在物业用房或后勤用房中明确1 间;2.面积不小于20 平方米。超大规模小区或小区周边无生活垃圾中转站, 小区开发者需配套建设生活垃圾中转站及垃圾压缩设备设施, 中转站建 设 需 符 合CJJ T 47 要求。501户1000户1.面积不小于 80平方米2.室内照明点不少于 2处。设置 1 处面积不小于 300 平方米DB3212/T 110720226表 A.1住宅小区环卫基础设施设置明细表(续)住宅区规模垃圾分类设施生活垃圾收集房建筑装潢垃圾临时收集池公厕环卫工人休息点

16、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暂存点垃圾中转站设置标准共性要求设置标准共性要求设置标准共性要求1001户2000户每 300 户500户设置 1 处垃圾分类设施,每处面积 10-25 平方米。1.面积不小于 120 平方米;2.室内照明点不少于 4处。5.室内接入自来水;6.室内污水必须纳入小区污水管网;7.屋内设置负压新风或排风设备。1.设置 2处面积不小于 300平方米;2.如分期实施, 在每期内各设置 1 处, 面积不小于300 平方米。3.必须按照垃圾分类工作要求,池内确保无生活垃圾、绿化垃圾、工程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等;4.进出道路的周围保持畅通,确保环卫车辆作业。设置 2 座1.按CJJ 1

17、4中二类及以上公厕进行设计2.位于醒目位置,公厕入口必须对外,全天免费向市民开放;3.厕所蹲位数:男 位 不 少 于 2个;女位不少于3 个,须同时考虑第三卫生间。1.设置 1 处;2.面积不小于 20 平 方米;3.设置环卫工人休息桌椅、空调、茶水、微波炉、就浴等基本设施。如分期实施,在每期内各设置 1处,要求同上。超大规模小区或小区周边无生活垃圾中转站, 小区开发者需配套建设生活垃圾中转站及垃圾压缩设备设施, 中转站建 设 需 符 合CJJ T 47 要求。2001户 (含)以上如分期实施,在每期内各设置 1座,要求同上。DB3212/T 110720227参考文献1 钢筋混凝土化粪池标准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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