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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职业卫生安全集体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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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职业卫生安全集体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更好地发挥员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经公司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和公司行政(以下简称公司)代表充分协商,并征得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就职业卫生安全签订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议由公司与工会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二条 协议对全体员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尽可能减少职业危害。 第四条 工会积极协助公司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安全体系建设、员工安全教育,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学习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成立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联合委员会。负责就企业职业卫生安全问题进行平等协商,提出消除危险的书面建议并跟踪整改,对职业卫生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协商与职业卫生安全有关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职业卫生安全权利 第六条 企业出台涉及职业卫生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决议,应召开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联合委员会会议进行平等协商。 第七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对员工职业卫生安全权益保护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政策得到落实。 第八条 员工有监督并提出职业卫生安全方面的意见或建议、要求改进的权利。 第九条 员工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对危害职业卫生安全的行为有批评和控告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时间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实际,制定不同岗位不同作息时间制。其它节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因生产需要,公司授权车间、部门领导可安排必要的超时和加班生产(工作)。公司根据审批加班申请单及考核卡按规定给予加班工资或调休。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企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地员工同酬。 第十三条 工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薪资体系采用以岗位标准工资为主体结构的薪资制定。 第十四条 夏季高温,公司按有关政府相关规定标准发放高温补贴。 第五章 劳动防护 第十五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包括建立防护措施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新员工进厂,发工作服2套,每年发放工作服1套,其它劳动防护用品依照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定发放。 第六章 女员工特殊防护 第十七条 依法保障女员工享受特殊的劳动防护,维护女员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 的权利,不断提高女员工特殊防护的身心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员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员工劳动防护工作。 第十九条 在女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公司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公司严格执行«女员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四期”保护 1、女员工经期保护 (1) 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员工,在月经期间,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2天; (2) 女员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公司给予公假1-2天; 2、女员工孕期保护 (1)怀孕的女员工,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2) 孕期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内; (3)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 ,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3、女员工产期保护 (1) 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2) 生育多胞胎的,没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 妊娠期不满3个月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至30天; (4) 妊娠期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5) 女员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公司承担。 (6) 女员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4、 女员工哺乳期保护 (1) 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公司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 (2)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个小时; (3)女员工哺乳时间和在公司内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要减少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二十二条 女员工更年期保护经县(市、区)级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工作的女员工,公司给予照顾,可暂时安排其它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每两年对女员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七章 社会保障与健康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为所有员工办理保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每年组织在岗员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员工体检档案,体检报告备案保存。 第二十六条 新员工经面试合格后,由专人陪同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员工体检报告归入员工个人档案;对有职业禁忌的员工,经协商安排其它岗位工作。 第八章 安全卫生责任 第二十七条 员工需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制度; (2)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自觉接受安全卫生培训,未经培训和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4)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作业; (5)做好岗位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报告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职业安全卫生的管理。 (1)建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2)定期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成有关部门整改,并对负责人进行处罚; (3)对违反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的,依规定视情节给予处理; (4)对不符合岗位操作要求,或经两次以上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职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支持工会参与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为实施对职工的有效维护,公司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 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座谈会,就职工职业卫生安全保护进行协 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新办法、新路子。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本协议的全面履行,由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联合委员会每年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第三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有关争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0年1月3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经公司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生效,并上报上级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15日示提交书面异议,集体合同自行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采取张榜公布的形式向职工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县(市、区)总工会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各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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