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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网上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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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 售 电 合 同(示范文本)(网上征求意见稿)甲方: (大用户)乙方: (发电企业) 年 月 日2第 页 共 2 页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一、 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适用于经批准可向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二、 示范文本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方括号 后的条款为选择条款,由双方在方括号中打“”选择。三、 示范文本中所列数值为参考值。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四、 电力市场交易模式和规则另有要求

2、的,合同双方应根据规定对合同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五、 示范文本中没有列出但交易双方认为有必要明确的内容,可以增减相关条款。目 录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第二章 双方陈述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电能交易及辅助服务第五章 供电方式与线损第六章 电价、委托输电服务费(过网费)第七章 电能计量第八章 电量、电费支付与结算第九章 不可抗力第十章 违约与终止第十一章 合同生效与期限第十二章 其它附件一 电量直接交易购售电计划附件二 直接交易计量关口表位置和直接交易上网电量关口表位置(合同编号: )直 接 交 易 购 售 电 合 同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购电人(甲方): ,系一家

3、具有法人资格(或企业集团的授权资格)的 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单位的负责人): 。售电人(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或企业集团的授权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 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单位的负责人):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购电人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售电人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鉴

4、于:(1)甲方在 拥有/兴建/并将经营管理一个总用电容量为 兆瓦(MW)或变压器容量为 兆伏安(MVA)的用电企业(以下简称“用户”)并被批准参加直购电;(2)乙方在 拥有/兴建/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的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装机台数为 台,分别为 兆瓦、 兆瓦、 兆瓦、 兆瓦。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计量点:指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本合同中直接交易购售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尖峰时段:指当日 点至 点、 点至 点及 点至 点。高峰时段:指当日 点至 点、 点至 点及 点至 点。平 段:

5、指当日 点至 点、 点至 点及 点至 点。低谷时段:指当日 点至次日 点。委托输电服务费(过网费):指电力电量交易双方通过电网企业的公用电网输送其交易电量或委托电网企业运行大用户自备输电线路输送其交易电力电量时,向电网企业支付的费用。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不可抗力(双方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选用):是指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地震(级别高于设计标准)、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违约: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均属

6、于违约行为。紧急情况:指输电网发生事故或发电、输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情况。本合同电量:指经甲乙双方协商,由本合同约定的直接购售电计划电量。1.2 解释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继承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1.2.5 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第二章 双方陈

7、述2.1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2.1 .1 其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1.2 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2.1.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2.2 双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3双方同意根据区域电力市场的建立、发展及其相关规定的变化,及时修改本合同。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

8、和义务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1 甲方的权利包括:3.1.1.1 按照本合同购买并使用乙方提供的电能;3.1.1.2 获得乙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生产计划和检修计划及调整信息;3.1.1.3 与乙方协商制订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发电生产计划或设备检修计划;3.1.1.4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和补偿金。3.1.2 甲方的义务包括:3.1.2.1 按照国家有关用电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3.1.2.2 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用电负荷、用电计划等信息;3.1.2.3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直接交易电量电费和违约金、补偿金;3.1.2.4 向乙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3

9、.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2.1 乙方的权利包括:3.2.1.1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直接交易电量电费和违约金、补偿金;3.2.1.2 获得甲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生产计划和检修计划信息;3.2.1.3 查阅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关口计量数据。3.2.2 乙方的义务包括:3.2.2.1 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电能;3.2.2.2 按照国家有关发电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3.2.2.3 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信息;3.2.2.4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补偿金;3.2.2.5 向甲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第四章 电能交易4.1 甲乙双方同意,自 年

10、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期间,甲方从乙方购电总量为 兆瓦时(MWH),按月分尖峰、高峰、平段和低谷四个时段购入电量计划见附表一。4.2 甲方最大用电负荷为 兆瓦(MW),最小用电负荷为 兆瓦(MW),平均用电负荷为 兆瓦(MW)。4.3 由于甲方或乙方原因,直接交易月度电量计划发生变化,双方可与承担输电服务的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协商一致后,进行月度间滚动平衡。第五章 供电方式与线损5.1 双方经协商同意5.1.1 通过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电网供电。5.1.2 通过甲方已有 千伏 线路供电。输电线路拟委托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运行。5.2 线损率的确定及分摊原则在甲乙双方与 电

11、力公司(电网公司)另外签署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委托输电服务合同中明确。合同编号: 。第六章 电价、委托输电服务费(过网费)6.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直接交易电量电价由双方协商确定。6.2 委托输电服务费(过网费)的输电电价在甲乙双方与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另外签署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购交易售电委托输电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七章 电能计量(双方电能计量有关条款在甲乙双方与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另外签署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购交易售电委托输电服务合同中明确。可以删除本章下列全部条款)7.1 本合同电量以本合同附件二中所注明的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准。7.2 电能计量装置的要求7.2.1 电

12、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进行配置。7.2.2 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7.2.3 电能计量装置能够将计量数据以数字信息方式传递到双方的计量数据库。计量的历史数据能够长期(2年以上)保存在计量数据库中。7.2.4 电能计量装置能够与现有(或在建的)电力市场电能计量数据采集系统兼容,计量结果应与数据采集系统的结果保持在规定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7.3 电能计量装置7.3.1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二次连接导线、电能计量屏等;7.3.2 计量点装设两套具有双向、分时计量等相同功能的表计进行计量,其中,主表一套,副表一套。主副表由双方协

13、商确认。7.3.3计量装置由 方负责供应、安装和维护,由 方承担有关的费用并拥有产权。7.4 电量数据采集7.4.1 电量采集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天的24:00整。7.4.2 甲乙双方同意由承担合同电量输电业务的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进行远方采集电量数据,并用该系统采集的电能数据为结算依据。7.4.3 若电能计量系统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时,则以现场抄录计量表数为结算依据。利用电能表的冻结功能设定抄表日24:00时的表计数为抄表数,由甲方、乙方抄表人员于抄表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约定时间共同抄表,由两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如果一方没按时到达现场,另一方可按对方确认处理,抄表数报电网企业确认。7.5

14、电能计量装置校验7.5.1 电能计量装置的校验周期依照国家标准执行,校验费用由电能计量装置的所有者支付。7.5.2 电能计量装置必须经双方共同聘请的法定电能计量检测机构 调试检验后加封条、封印或其它安全措施,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拆封、改动其接线或更换其元件,但一方为提高电能计量装置的精度而要求进行的改进工作,另一方应予同意。7.5.3 任何一方对计量装置准确性或运转情况有异议时,该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通知的 个工作日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异议一方(或双方)认为有必要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检查或测试,此类检查或测试的费用应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或双方)承担,但若经过检查或测试发现电能计量装置

15、误差超过规定精度,则检查或测试的费用由计量装置产权所有者承担,并由其聘请上述法定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校验。7.6 计量装置异常处理7.6.1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精度要求或计量装置故障均属异常;本合同任何一方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异常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对方,经合同双方确认后,对异常电能计量装置进行维修或更换;7.6.2正常以主表记录的电量为准。如主表工作异常,则应以副表的读数为准;7.6.3当电能计量主、副表均出现异常时, 双方应尽快商定解决办法,可根据计量点关口线路对侧电能计量装置记录数据、按准许的输电损耗率或其他可供借鉴的记录方式来确定故障期间的电量。第八章 电量、电费结算与支付8.1 甲方按

16、照本合同第6.1款确定的电价、根据电量计量月份的直接交易计划电量,在每月的11日和21日前分别向乙方暂付本月接交易计划电量电费的 % %。乙方向甲方开具暂付部分电费收据单。8.2 乙方应在收到承担合同电量输电业务的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按照第7.4款电量采集数据后,对直接交易电量在2个工作日内准确填制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并电传给甲方,原件采取特快专递或派人直接送达。8.3 甲方在收到乙方电传的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后应尽快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收到电传后 2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修正后,乙方将修正后的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电传给

17、甲方,如甲方在收到电传后2个工作日内不通知乙方有异议,则视同已经确认没有异议,原件采取特快专递或派人直接送达。8.4 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交给甲方。甲方收到正确无误的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后,在2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清该期全部电费并退回乙方开具的电费收据单。如甲方暂付给乙方的电费超过该期应付电费,则乙方向甲方退回超过部分的电费。8.5 存在异议的电量和电费不应影响无异议部分的电费结算和支付。8.6 甲乙双方同意电费结算委托给承担输电服务的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进行,相关约定在另行签署的大用户

18、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委托输电服务合同中明确(注:如本款生效,则8.1款至8.5款在本合同中删除)。8.7 委托输电服务费(过网费)的结算将在甲乙双方与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另行签署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委托输电服务合同中明确。8.8 付款方式一方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给另一方的任何款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合同双方提供的银行帐户资料如下:甲方: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 帐号: 。乙方: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 帐号: 。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帐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第九章 不可抗力9.1 若不可抗

19、力事件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9.1.1 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理需要;9.1.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9.1.3 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9.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如遇通讯

20、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 天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9.3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事件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如果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因此而扩大部分的损失。9.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双方首先应努力调整当年余下的发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当年的结算电量接近当年的年合同电量。9.5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终止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 天,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

21、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周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9.6 因法律法规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双方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购售电义务,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适当修改本合同。第十章 违约与终止10.1 违约的处理原则10.1.1 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在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0.1.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

22、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0.1.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该方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10.2 除另有规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将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发出后 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10.3 若甲方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清交易电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部分缓付。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 加收违约金。10.4 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低于第4.1款约定的合同

23、电量 %,则责任方对合同电量的偏差部分电量按 元/千瓦时向对方进行补偿。10.5 合同终止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另一方有权在发出终止通知后解除本合同:(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一方未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在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后 天内得到纠正;(2)乙方持续 天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发电;甲方持续 天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用电;(3)甲方持续 天未能按照本合同交纳电费;(4)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5)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10.6 甲、乙双方均有权终止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终

24、止合同,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第十一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11.1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11.1.1双方已与有关电网企业签署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委托输电服务合同(合同号 )或委托输电服务合同意向书;11.1.2本合同相关的试点实施方案已通过国家电监会等单位审定;11.1.3经双方授权代表正式书面签署;11.2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第十二章 其他12.1 保密双方保证对其所有从另一方取得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无论是财务、技术或者其它内容)均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

25、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12.2 转让未经电力监管机构同意,甲、乙双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或部分转让合同电量。12.3 合同全部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合同。12.4 合同变更和修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12.5 通知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应采用快递(含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递送。如果用快递方式递送,则该通知交给快递服务公司后的第 天应被视为收到日期。如

26、果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发送通知,则该通知发出后的第 天应被视为收到日期。所有通知应按照下列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甲方: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其它: 乙方: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其它: 12.6不放弃权利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12.7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

27、的,选择以下方式处理:(1)双方同意提请 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12.8 本合同中有关终止、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12.9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12.10 本合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送有关部门清单如下:送 , 份;送 , 份;送 , 份;送 , 份。附件一: 发电厂与 公司直接交易购售电量计划(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单位:兆瓦时(MWH);元/千瓦时月份尖峰时段高峰时段平段低谷时段月度小计电量电价电量电价电量电价电量电价电量电价123456789101112年度小计年度合计电量电价20 附件二 : 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序号变电站(所)名称线路名称电压等级(kV)开关编号12.直接交易上网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序号电厂(站)名称线路名称电压等级(kV)开关编号12.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第 22 页 共 2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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