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黄河滩区土地承包协议目录 第一章 土地 第二章 土地用途 第三章 交付 第四章 承包费及支付方式 第五章 承包权 第六章 成果权 第七章 权利义务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九章 附则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实施办法和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章 土地 第一条 甲方将自己管理的位于黄河滩区南裹头以东新出黄河滩区的土地承包给乙方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土地面积为 亩。土地具体坐落以双方认可的坐标图纸界定,并于实地以界桩、界标标明。(详见附件1) 第三条 甲方使用
2、期限为 。如他方主张该土地的使用权或对甲方排他土地使用权提出异议影响本协议履行的,甲方应及时排除障碍,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前未将本协议所指的土地发包给他方经营,未于发包土地上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他物权障碍。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后不将发包土地承包给他方经营,不对发包土地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他物权障碍。如甲方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第二章 土地用途第六条 乙方于承包土地上种植、养殖、加工与乙方经营相关的植物、动物。第七条
3、 乙方可以根据需要建设建筑物、机井等不动产。第八条 乙方根据以上项目建设的规模和时间,筹建性质不同的经济组织。第三章 交付 第九条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间交付乙方土地。未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 任何一方对具体土地的座落、四至、面积等提出异议的,双方应积极配合,以实地丈量勘测为准。第十一条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河道管理各项审批手续,配合乙方协调周边关系。第四章 承包费及支付方式第十二条 按照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乙方在承包期前八年(2005年7月至2013年7月)每亩的承包费为每年 元,以后每五年为一个递增期,自2013年7月至2038年7月,乙方按每个递增期 %递增
4、(递增基数为滚动递增)。第十三条 承包费的支付方式为按年支付,第一年的承包费用乙方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天内一次性付清,以后每年十二月底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当年的承包费。第十四条 如国家政策低于双方议定的标准时,以国家政策为准:如国家政策高于双方议定时,以双方议定为准。 第十五条 乙方在无任何理由逾期支付承包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章 承包权 第十六条 甲方尊重乙方以种植、养殖、畜牧、加工的权利及以本协议约定的目的而使用本协议所指土地的权利,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依本协议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协议所指承包权范围不仅包括所涉土地,还包括坐标图内水面以及土地、水面上一定的空间。 第十
5、八条 本协议所涉的承包权,双方应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确认乙方的承包权。如办理登记手续有困难的,双方应将本协议办理公证手续。有关手续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 第十九条 乙方可以土地承包权作为出资,与他方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发。 第二十条 承包期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只有在乙方明确拒绝继续承包时,甲方才可以将本协议所指土地另行发包给他人。第六章 成果权 第二十一条 为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目的,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建设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由乙方所有,乙方拥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承包土地经营中所产生的成果由乙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林木、农作物、渔产品、畜牧产品、禽
6、类产品、牧草、药材以及其他农产品和加工产品,无论是成熟未成熟、无论是成品未成品,乙方拥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积极配合一方办理林木、林地的登记造册手续,积极配合乙方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登记,获取有关权属证书。确认乙方的林木所有权。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收获承包成果,配合乙方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林木采伐、运输、加工、销售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除林木外,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其他有关农业资源登记手续或者收获手续的,甲方亦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办理有关登记造册、行政许可等事宜时,甲方不得自行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如遇政府规划强制收回土地时,乙方建设的附属物、不
7、动产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同时甲方退回乙方相应剩余时间的租金。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满,承包土地上附着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财产,甲方拟接受该财产的,应当给予乙方相应补偿,补偿标准为当年重置成本价值。 第二十八条承包期满,承包土地上附着的农作物为当年生草本农作物的,乙方有权要求承包期延长至农作物成熟收获之时。第二十九条承包期满,承包土地上附着的农作物为未成熟或未收获的林木、多年生农作物的,甲方应当接受该财产,并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补偿标准为当年市场价值。 第三十条乙方有权在其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财产上,以及林木、其他农作物或其他经营成果上设定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权益。 第三十一条乙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
8、取得的商标、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及无形资产,其所有权由乙方所有。乙方拥有排他的申请、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七章 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为: (1) 甲方有收取承包费的权利; (2) 甲方有代收乙方应当上交有关税费的权利义务; (3) 甲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4) 甲方应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5) 甲方应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 甲方应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7) 甲方应当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保证乙方承包经营活动的顺利实施,
9、保护乙方权益不受侵害; (8) 为乙方合法管理和开发提供便利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河道管理审批手续; (9) 协调乙方对原附属物的清除工作; (10) 甲方所属交通道路无偿提供乙方使用; (11) 甲方应当积极提供水利、电力等设施便利给以方使用,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12) 甲方负责协调地方各级和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为: (1) 乙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负责规划、投资、设计、建设等事宜; (2) 乙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 乙方应当保护生态资源和环境,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 乙方的承包经营
10、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 (5) 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及时支付土地承包费; (6) 乙方负责承担承包地原附属物清除费用;(7) 在经营期间,如遇国家或省、市统一规划及黄河河道工程建设时,乙方应服从总体规划和工程建设需要,无条件迁出,规划区内乙方建设的设施及附属物国家赔偿费归乙方所有,同时甲方应退回乙方相应剩余时间的租金; (8) 乙方承担政策变化、黄河工程建设等因素影响协议履行的风险。 第三十四条 本承包协议签署后,双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也不得因双方的分立、合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更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第三十五条 任何一方发生分立、合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
11、更,或发生重大诉讼,或发生重大财务危机,可能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时,应及时通知他方。 第三十六条 任何一方不得指使、误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承包经营或者变更、解除本承包协议。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一方应当向他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以及守约方依本协议应当取得的预期收入。 第三十八条乙方逾期交付承包费的,应支付甲方应交承包费 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 任何一方的重大违约行为完全破坏双方合作基础的,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时,他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和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第九章 附则
12、第四十条 本协议签署后双达成的补充协议、交接记录等,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上述补充协议等文件不得与本协议的基本原则发生冲突或抵触,其对本协议有关内容进行明确化,具体化的,以其为准。补充协议等文件之间发生冲突的,以后出具的文件优先于前出具的文件。 第四十一条 双方对本协议的理解发生冲突的,应根据本协议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诚实善意进行解释。第四十二条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续展、变更、解释、终止、解除等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 甲方法人变更,此协议仍然有效,乙方变更单位名称,需及时征求甲方意见,经双方协商达成意见后变更合同内容,此视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条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议定。 附件1 土地平面图 甲方: 乙方: 时间: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