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商业银行“致富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升我行金融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国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号)、*农村信用社“致富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178号)等关于规定,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农村商业银行辖内营业部及各支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贷款。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坐落于乡镇(不
2、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及*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职工不属于农户。第四条 农户贷款实行“差异授信、灵活定价、风险可控、流程简化、特色服务”的信贷支农服务政策。第五条 贷款人应依照“建档、评级、授信、用信”的顺序办理农户贷款。第六条 贷款人经营农户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贷款条件、用途和种类第七条 贷款条件。申请农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农户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年龄在1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二)贷款人评定为“一般”以上(含“一般”)等级的信用农户,户籍所在地、自有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贷款人的服务辖区内;(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符合生产经营活动、消费行为的合理需求;(五)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六)借款人无恶意逃废债行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七)贷款发放前,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发放贷款,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支付结算监督;(八)面向非信用农户的特殊农户信贷产品,借款条件依照特殊信贷产品的规定;(九)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贷款用途。农户贷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关
4、于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农户贷款。依照用途分类,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消费贷款。(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二)农户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发放给农户用于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费、建房、医疗、学习等需要的贷款。农户住房按揭贷款依照贷款人按揭贷款管理规定办理。第九条 贷款种类。按信用方式分类,农户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二)农户保证贷款(含农户最高额保证贷款);(三)农户抵押贷款(含农户最高额抵押贷款);(四)农户质押贷款(含农户最高额质押贷款);(五)农户联保贷款;(
5、六)组合贷款等。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十条 贷款期限。贷款人应依据有关贷费用目生产周期、经营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且申请贷款时借款人的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65年,详细以不同农户贷款产品规定的时间期限为准。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贷款人应综合考虑农户贷款资金及管理成本、信用状况、贷款方式、风险水平、合理回报、存款贡献、业务往来等要素及农户生产经营利润率和支农惠农要求,实行差别利率,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形成农户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和激励机制。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采用按月、季付息,分期还本或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
6、超过1年的,应采用按月、季付息,分期还本方式,原则上还本一年不少于1期。第四章 贷款担保方式及担保额度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农户贷款的担保方式应因地制宜,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联保等方式。以法人、专业担保机构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执行关于规定。第十四条 采取担保方式办理农户贷款的,担保人、抵(质)押物应符合民法典、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保证人为农户的,原则上保证人须为贷款人评定的较好等级(含)以上的信用农户,且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规定;保证人为非农户的,按我行关于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农户综合授信额度农户综合授信额度,依照*农村商业银行“致富通”农户信
7、用等级及综合授信管理办法核定,为农户采取各类借款方式所能取得的农户贷款的最高限额。第十七条 农户贷款额度农户贷款的测算公式为:农户贷款额度=农户综合授信额度农户担保额度农户贷款余额合计。第十八条 农户抵(质)押贷款额度农户抵(质)押贷款额度确定,在农户的综合授信额度内,依照我行规定的抵(质)押率执行。 第十九条 农户保证人担保贷款额度(一)保证人担保额度的测算公式为:保证人担保额度保证人综合授信额度-保证人贷款余额合计保证人担保贷款余额合计。(二)贷款由多个农户担保时,保证人最多不得超过10人,担保额度测算方法同上,保证人担保贷款额度=Yi(i=1,,n10;Yi为保证人个人担保额度)。第二十
8、条 组合担保方式贷款额度(一)采用“信用保证”方式发放农户贷款时,农户信用贷款额度+农户对外担保额度农户综合授信额度。(二)采用“信用+抵(质)押”方式发放农户贷款时,农户信用贷款额度+抵(质)押贷款额度农户综合授信额度。第二十一条 农户联保贷款的贷款额度依照*农村商业银行“致富通”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第五章 受理、调查、审查与审批第二十二条 农户贷款办理基本流程:建立资信档案评定信用等级核定综合授信额度张榜公示发放农户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通知书签发贷款证(卡)贷款申请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贯彻担保(附加)柜面放贷。第二十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最高额抵押贷款、农户最高额保证贷款、
9、农户最高额质押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在授信、担保有效期及担保额度内,依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监控、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在确定授信总额后实行柜面放贷。第二十四条 其他农户贷款,依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对本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贷款,可以适当采取批量授信、快速审批模式进行管理。支行应依据有关实际情形拟定贷款审批权限。第二十五条 申请农户贷款除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外,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第二十六条 贷款受理。贷款人收到借款申请资料文件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受理。同意贷款的,应开展贷前调查;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说明
10、不予受理的原因,退还借款申请资料文件资料。第二十七条贷前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提交的资料文件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二)借款申请人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近期主要收入支出;(三)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四)项目预期风险收益情形;(五)借款申请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还款方式;(六)借款申请人借款方式、担保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七)核实抵押物(质物)权属、质物及所有权证真实性等担保情形;(八)原则上须查询借款申请人、担保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情形。对客户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一致,由调查人员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
11、调查人员须签署个人姓名确认。第二十八条 贷前调查应当深入了解借款户收支、经营情形,以及人品、信用等信息。严格执行双人调查、实地调查制度,并与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面谈,形成面谈记录。有效借助村委会、德高望重村民、经营共同体带头人等社会力量及其他客观真实的凭证或证明材料,准确了解借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形、信用及经营状况。第二十九条 信贷调查终止后,调查人员应依据有关调查情形,对是否同意贷款表达明确的建议或意见。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设置农户贷款的审查岗,依照调查和审查分离的原则开展贷款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基本要素、信贷业务基础资料文件资料是否齐备完整;(二)主体资格资质审查。主要审查借款申
12、请人是否为信用农户;(三)信贷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方式等是否符合我行信贷政策规定;(四)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抵(质)押及经营风险;(五)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事项。第三十一条 贷款的审查、审批程序依照我行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审查指引、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审批流程暂行规定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审批终止后,信贷人员应依据有关审批建议或意见做好以下工作:(一)对未获批准的,应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退还关于材料,同时将借款申请书、调查报告等资料文件资料作为贷款拒批记录存档;(二)对需补充材料的,调查人员应及时补充材料后继续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报批;(三)对审批通过的,
13、经有权人签署审批同意建议或意见后,进入贷款发放程序。第六章 发放与支付第三十三条贯彻用款条件。依据有关审批建议或意见和商定事项,与借款人协商贯彻用款条件。用款条件包括:(一)借款人已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担保措施已有效贯彻;(三)对需要办理保险的,提供保险已经办理完毕的关于手续;(四)与借款人商定的其他条件已经满足。第三十四条 签订协议。经审批同意的贷款,贷款人应加强对借款人的身份审验,确认借款人与指定账户真实性,防范顶冒名贷款问题。依据有关审批建议或意见和关于规定与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当面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担保协议及其他有关协议。面签要求如下:(一)在签订
14、关于法律文书前,贷款人应充份履行告知义务;(二)在签订关于法律文书时,信贷人员应当面核验签约人身份证明,由签约人当场签字加盖手印。第三十五条 协议使用农户贷款统一使用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借款协议,依据有关借款方式,相应签订保证协议、抵押协议、质押协议等从协议。第三十六条 借款协议生效后,贷款人应当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贯彻放款条件,对满足商定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第三十七条 支付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且金额不超过0万元,或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等无法确定交易对象的;(二)农户消
15、费贷款且金额不超过3万元;(三)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鼓励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进行支付。 第三十八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在借款协议中明确商定;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使用是否符合商定用途。第三十九条 贷款发放时,必须将费用转入指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确保资金发放给真实借款人。第七章 贷后管理第四十条 贷后检查(一)贷款首贷检查为贷款发放半年内。原则上贷款到期前每年检查不低于一次,支行可依据有关贷款额度大小、产业风险特点、贷款管理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户贷
16、款贷后检查频度。(二)农户贷款的贷后检查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于借款人能够正常还本付息的,信贷人员可通过非现场形式进行日常监测;若信贷人员通过非现场日常监测发现借款人还本付息不正常或者发现符合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信贷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三)检查情形填写*农村商业银行农户贷款检查表,检查表一并归入农户信贷档案管理。第四十一条 风险预警。信贷人员在贷后检查过程中或通过其他渠道,若发现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出有效的风险监控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向二级支行负责人报告。(一)借款人无故逃逸、隐匿、被司法机关关押、逮捕等;(二)借款人存在违法经营行为;(三)借款人生产经
17、营不正常,资产明显减少,还款能力明显降低,影响贷款偿还的;(四)借款人死亡或家庭主要关系人发生经济纠纷的;(五)拒绝接受贷款监督,挪用贷款或转移收入、资产,贷款逾期,拖欠利息等行为;(六)其他重大风险事项。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定时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协议商定内容的情形以及抵质押担保情形,及时发现借款人、担保人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提示,采取增加抵质押担保、调整授信额度、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并作为与其将来合作的信用评估基础。第四十三条 支行应当对分支机构贷后管理情形进行检查。建立贷款本息独立对账制度、不定时重点检(抽)查制度以及至少两年一次的全当面提交叉核查制度,着重排查
18、防范假名、冒名、借名贷款。贷款本息独立对账制度是为了防范假名、冒名、借名贷款,而采取的贷款本息户户核对制度,在详细核对时,可按区域分布、额度大小等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贷款农户。第四十四条 贷款收回。原则上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内,信贷人员以书面、电话、短信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担保人及时归还贷款本息,严禁借新还旧。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对逾期贷款应当及时催收,按逾期时间长短和风险程度逐级上报处理,掌握借款人动态,及时采取措施保全信贷资产安全。第四十六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客观原因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原定时限正常还款的,由借款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以对还款意愿良好、预期现金流量充份、具备还款能力的农
19、户贷款进行合理展期,展期时间结合生产恢复时间确定。已展期贷款不得再次展期。展期贷款最高列入关注类进行管理。第四十七条 信贷档案管理农户贷款信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编号建档管理。农户贷款信贷档案应与资信档案一并归档管理。其他关于要求按我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信用农户档案编号规则信用农户编号办法统一为:地区编号/支行行号(三位数)/网点号(四位数)/行政村编号(三位数)村民小组编号(两位数)信用农户编号(三位数)。如白云支行沙文支行信用农户编号为:*地区编号A,白云支行25,沙文支行网点号11,某农户在*年被评定为信用户,网点为该农户所在行政村编号为001,为该农户所在村的村民
20、小组编号为2,在该村民小组农户评定信用户的顺序为第8户,即农户顺序号为0,若在该村民小组农户评定信用户的顺序为第18户,则农户顺序号为18,以此类推。信用农户编号为:A20510010*。第四十九条 农户信贷档案主要包括:(一)*农村商业银行农户资信调查表;(二)*农村商业银行等级评定审批表;(三)*农村商业银行农户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通知书;(四)农户借款协议、担保协议;(五)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六)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借款申请书;(七)借款借据;(八)*农村商业银行农户贷款贷后检查表;(九)贷款催收通知(回执);(十)*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农
21、户年审表;(十一)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资料。第五十条有价单证、抵押登记凭证、权利证书等重要凭证应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并记载登记簿。 第五十一条对于未依照借款协议商定收回的贷款,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清收,也可以在利息还清、本金部分偿还、原有担保措施不弱化等情形下协议重组。第五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严格依照风险分类的规定,对农户贷款进行准确分类及动态调整,真实反映贷款形态。第五十三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农户贷款,贷款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依照账销案存原则继续向借款人追索或进行*场化处置,并按责任制和容忍度规定,贯彻关于人员责任。第八章 激励与约束第五十四条 贷款人要建立优质农户与诚信客户正向激励制度
22、,对存款贡献度大、按时还款、信用良好等借款人采取优惠利率、利息返还、信用累积奖励等方式,促进信用环境不断改善。第五十五条 贷款人开展农户贷款业务应当维护借款人权益,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搭售金融产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第五十六条支行应当以支持农户贷款发展为基础,可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户贷款定时考核制度,对农户贷款的服务、管理、质量等情形进行考核,并给予一定的容忍度。主要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一)农户贷款户数、金额(累放、累收及新增)、工作量、农户贷款占比等服务指标;(二)农户贷款到期本金回收率、利息回收率及增减变化等管理指标;(三)农户贷款不良率、不良贷款迁徙率及增减变化等质
23、量指标。 第五十七条 支行在办理农户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守我行尽职免责、违法违规处罚等制度。尽职无过错,且风险在容忍度范围内的,应当免除责任;超过容忍度范围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工作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按我行有关管理办法严肃追责处罚。第五十八条 贷款人内部工作人员贷款违规处罚。贷款人应加强农户贷款的贷前、贷中及贷后管理,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对贷款人内部工作人员,给予经济处罚、下岗清收、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贷款人内部工作人员与借款人串通,发放假名、冒名、借名贷款,骗取贷款人贷款的;(二)贷款人内部工作人员在办理农户贷款过程中,违规设置贷款条件
24、,直接或间接参加借款人经营、入股分红、占用或变向占用借款人信贷资金的;(三)贷款人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位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四)贷款人内部工作人员参加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的;(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处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九条 借款人贷款违规处罚。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对借款人给予取消信用等级及综合授信额度、停止发放新贷款、限期收回已发放贷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假名、借名骗取贷款人贷款的;(二)借款人故意隐瞒贷款真实用途,将信贷资金挪作其他非法用途的(如将信贷资金用于民间借贷、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条 支行应当制订鼓励农户贷款长期可延续发展的绩效薪酬管理制度。依据有关以风险调整收益为基础的模拟利润建立绩效薪酬考核机制,绩效薪酬权重应当对农户贷款业务予以倾斜,体现多劳多得、效益与风险挂钩的激励约束要求。 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说明、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