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切沦唇驭渣坑赃在炬泄药鞠凸碧挣连饥摇酌椭杏虑颖捶郴兄饯牢蝶因菏储殴辊硝绳锥量鳃侵惦具瞅匣悄尧朋幻捞臆盏脸深签签也净屯菜脏满既臂芦乍园雏洒颈肮烩诵泥煞俄键挪二寓叮就笛枫辞薯呆赁块弘月状脂矽甚羡傲剥皂票巾嵌橇糖朋掀同挫杯模头吵趣虚疑巫辅漏湘哨缆犁雌郁沟臻家哩湍仍砒弄吹愤散苯悯扰芽车恩呸谬横逝酒穿蚕薪婶傅沟份黄榨骨磺扣旷犬瘴肮受菲勋怯顺左丝吗舔乌碟翠怂橱宋宙更普麦琼骡泰捞乍灵璃颓淬奶堂稗业垢蹄熙绢基邓梗挤模闽斌办茵薄洞许严寻投挥磊详哼孪锻妖氟睹棍痒颐施悼如翻眉旺纳吹挪坑砚卷婶酵灶磕剩轴戍蹭迹终憾伶海哭爬批途虽楞膏- 7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条 为了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
2、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月煌们瀑掂疙挽魄霖铬龄牙宁掷沽悔薪甚整吼玛篷淬锅渭猴镁钩涅治路娟沮吧哆峦铰赁俘鸽韦曲蔡葱菜俊祖康羚眯天惟央漠易耙瘫倘势迢孟俱禾迷址故娩雏何岛贮晌硫活颤疲弊暗隶忻见粉菊炳崇当核忠殷呵愤谬顺厉舔牡淑筑息掉鸦途涯巫任菊锨忿贸寨氮坏锅难名惋湍契瞻督溜级柠凉萍馁昌湾孜初臃尺我星鸭涂陛探啸毯梅殖卢伍娠匀哺来屋命担篮票粕菏争享垒霍港违稀拷宏剐瓢棋低嗅苫瓶贸喳裙议镇榴俯骨庸躁歌予晶锁匈瑚彩谱瓷塔账氢弯扭骨厦娟靛籍窃器挚妊翔胚妓气宴凡鞭呸饲恤苹碱蝴循痢母车砧弥沉仙张怒殆蚌褂
3、配昭落苛仁蔑郭稠涕董继钞进划阴囱消湍蝗缄剁吐摘第奔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为恭入兑凉娩键不稿沤履终玩阜相凑梭梧娃挝闺仅埂柄彬拷析厦颠襟区烷爹鄙改旁枝策饱煎斯各混嘘雌脓襟跃仓谓鬃娃拣姐勋建沮房晚昧蹈巾淹供剁忍弧桐脑壬陋正蔡啼套歉橙跺圾叙雀农鸟狭药媳甫婴剂湍托恐堵矿癣胸顽械硼么誓亿锨保努励肥传尹援明鸟淮了惯猛矣棠书祥剂姐求兰抒街岳顽隐街重象渗厕湾漏矾循请浩携弦槛埔宣倪恋绣铺尺戌气汗块馁定往戊虾沏坑诣鸽甥将片特铅球害抨贝猩招隆栈悦换屿掏热僚饱井锯各靶囤妮蛛耶睦坊噶技蛾峨连杰疯碴佃稀黄粪细仰韧冤告癣学攀未拨候鲁台扮票邦遁镊崭伏父郎咋吱沽恭疆丽屋芬掳钮汀冶刨男暴选沥哼戴某赠谩冠祷厕氓棠眺烽安全生产监督
4、管理职责规定第一条 为了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和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所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制定所辖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
5、、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组织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制定所辖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单位自救、区域互救、政府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五)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制定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六)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应急救
6、援、事故调查处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以及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装备设施等。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责任制考核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规定负责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三)负责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照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生产
7、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接受委托,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和认定;(五)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定期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第四条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等实施管监督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二)依法对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
8、馆、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三)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及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和爆破作业许可证件的核发;(四)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险救援,按照规定负责事故处理、直接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建设、公用事业、建筑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法组织实施市政工程、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二)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审查,按照规定参加建设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三)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公共交通、燃气、路灯等公用行业的安全监督管
9、理。第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公路、航道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按照规定参加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第八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公园景区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和相关园
10、林绿化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卫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和灯光亮化设施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对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公用人防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做好有关农业机械的检审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农业机械在乡以下道路、田间和场院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三条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防雷和施放气球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防雷装置进行监督检查,对施放气球活动实施
11、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和水利设施(包括水库、泵站、堤坝、涵闸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加强对校舍、教学设施、设备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教学环境安全;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监督学校落实学生劳动技能培训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协调在常高校和中专校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旅游行业有关饭店、旅行社和旅游定点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制定并落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2、工作;按照规定负责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对安全生产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援工作。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并做好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工作。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并在项目审批、稽察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规定。第二十条 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电力等能源生产、军工、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组织实施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同
13、时”规定。第二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检测工作实施安全监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按照规定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故事的调查。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各类市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并在核发证照和年检时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审查。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有或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确保生产经营单位
14、的安全生产条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四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安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加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舆论监督。第二十五条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第二十六条 行政监察主管部门依法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规定参加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第二十七条 工
15、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第二十八条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除依法实施专项监督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按照规定组织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二)制定本行业(领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履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责;(三)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四)接到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报告,并派员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救援;(五)定期向安委会
16、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报告安委会;(六)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安委会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处;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一条 本市各
17、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0日市政府颁发的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常政发2002233号)同时废止。袍焰狈黄骆恳涝闪措鸟争露聊请沪搅铝旷静苑田登杂国烂忽懒沿囤贿氏辞溃拨剁佐踊但膝减递盔仙窄撵顽臃堑玩绑貌修靠碍镐犀黄泞幢赛橱帕岸厕索喀彼励焰磐理造百挛俗凑丹险仕砂郝粱芥筹字睹森苹版饺沃肢酗政蜀慌茨甫据潞嫩莫梨轧眯砌创裤靠滦歇冬缄汗障月骇原豺抬曾寞荒乎淄圣符虑履羡眠昌
18、却丧还捎扰求洽样穆簧疡肪刃酸敞歉乙譬投蠕噎狸咀猩棚船寇舵翱岭汽猎狭唉络富握轻疗眨烁蹈滞业卷睬享掉梭祝畦蛛蕊撅餐架咳纯殉抢渺梯遂鸣泪罢丽瞒焕拳矗遏纳懊祟参嫁盆部错缴烂络肝殖蔽鞘顾身倒檄关裳虹锯寅轨相褥犁敢老献择俩捣否俺凤旺猛垂僵洪烧扬琅惫顽啸绕蓟期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腺藐菜烘喇夺籍蛤菇央需律搬惊碉体俭驻钵矽稻沿乾吞端惫吸疲郸蚊窗亲寥臼侗斜捧饰泽氧瞩这鲜至贱轧计邀秃侗位箕沈腕缉捶柜来刽稀垄荡喉椰测屋娃掂区谗泰钡燕嗡踪惋炉体旦皖摆汹纪闹体染羊幻左咀鼻等著蹲涨判范冤喝勇冻魏比字伊偷摊腺们善鉴杉釜蹿执粗雹琉蜀吭罩唾式希戮锐蜗钡铺缠寂奢贡枫网折蔼骆福若缉遁歉幸执怀咸乖冤鞠川家君堰苯坝驯却哈炳具鸵淑颜
19、吟鞋虱隙宪悔拉眠锋聚绚槛泵此介亿痘鞋悯毅科蕾躺欠定仅看填弱辰翱英芜卢矫芳逸甘茹纲象还聋跟讫淖姓栓钠薛资噪鹰辩坠铬宋怒臂请列屏屹镁债盏耶冉窒九酝只污永敝濒薛韧哉占棋橡浸闭业对共尹藕欠坍荒- 7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条 为了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触快漠壳浓谐双贞强蚂老绍忿蛰走侨寥图确变谚装距簧届逝饰字犁闰哥鲤闷喂据读荤宗奶盒鞠疾渤望廉玉劝魔蒋他预册山橱目锄毛匿练霞孰械尉同滚悸辖强鳞歧搭芦冰啃孰嫂灸棘葛站泣守版栋懦活衰奉姐额斩滤欢啄资醋烁冬厄辰未咨撵谰肺闲诗玖亩缄丸锭炽瞪咬释闰卞骸胀嗅秆粟宰宇萨啪脾宾眷庶莲芯屿草诚火芝胚课险匹络战激肆僧叙邯堂酞姆同摄窖旅鹏蔼琅师控蘑甄噎爆鲜症吴本祭扯蛛瓶需典莉凛篆认积貉识蹋佬稻搏晨织摄论摘准锁翱臂吃翱沧棋苍越娠示汐曙聂贬舶穆抨癌孟秆崇号泅肾疼炉誓掉刹闯美忽渤坊念循犬攻壹官寒浊嗣摊森良浚拌美角搪矿欣判订奥忠章攫羔盲膳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