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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粗浅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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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粗浅探讨 关于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粗浅探讨 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诉讼程序方面的改革尤其关于适用简易程序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想再次就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作一粗浅探讨。一、简易程序改革的必要性近年来,伴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大幅度增长,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我国也在不断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许多法院在进行简易程序方面的改革,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毋庸讳言,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实践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在认识上也有误区。减轻当事人及人民法院的讼累,简化诉讼程序,加快诉讼进程,是世界各国都在研究的课题,也是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方向。从诉讼制度的发展来看,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诉讼的增加,仅靠增加审判人员,显然不是最有效的办法,而从程序上简化一些繁杂的手续是比较可行的。但是,各种诉讼程序的设置,其目的在于保障实体上的公正,简化诉讼手续与保证案件的公正判决实际上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如何使这一矛盾冲突降到最低点,需要进一步研究。根据最高法院的改革构想,今后为了保证法官的素质,法院将减缓法官人数的快速增长,这些都要求法院的改革必须在提高效率上作努力。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制订简易程序至今,已有将近20年的历史。从时间上看,它尚属年轻,但它作为一种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的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无可比拟的优势,也日益受到推广和重视。在目前法制建设的进程中,为了树立司法的权威,提高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诉讼效率,为广大民众提供便利快捷的司法救济途径确实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当然,在适用简易程序办案的过程中,仍有不便操作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相矛盾的地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适用此规定解决当事人讼争,有时就一份调解笔录案件即办结,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1)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2)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3)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要有授权委托书;(4)必要的证据;(5)询问当事人笔录;(6)审理(包括调解)笔录;(7)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调解协议;(8)送达和宣判笔录;(9)执行情况;(10)诉讼费收据”。这似乎和普通程序要求一样,这种相矛盾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很难操作。为此,充分利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与积极探索立法的完善和改革问题,是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二、简易程序改革的几点建议(一)明确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一、明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十分原则,各地法院对此认识不一,适用的不够充分。建议根据案件性质和诉讼标的,确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根据各省市不同情况规定各自标准,即低于多大的诉讼标的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并规定不得因超过审限而转为普通程序。同时规定哪类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第二、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1、虽然民事诉讼法允许以口头、电话、广播等形式来传唤当事人,但当事人拒不到庭,不得缺席判决或拘传。这样使当事人及审判人员对此种传唤方式不够重视,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影响案件及时审理。法律规定应有强制力,只要办案人员用上述方法传唤并对传唤时间、地点、内容、人员进行书面记载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确已知道,就应赋予它具有传票传唤的同等效力。2、15天答辩期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适用简易程序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如果给15天答辩期又觉得太长,这就使法官不得不征询当事人的意见,使之放弃。这样,有时会使法官处境尴尬,有损法官形象。建议将简易程序明确规定是否给予答辩期,给多长时间由法官决定。第三、正确把握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确立举证时限不仅在完善司法制度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方面意义尤为重要。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证据规则中关于举证时限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该规定若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适用与简易程序的目的相悖。简易程序的案件性质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这类案件易于速审速结,也应速审速结,充分体现简易程序高效便捷的特点。若在简易程序案件中适用如此长的举证时限的规定显然与简易程序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相符,也会造成当事人不积极提供证据,尽快解决讼争的局面,也会使有些当事人明明证据在手却不及时提交,恶意拖延诉讼,严重影响审理活动的高效进行。但若不适用该规定,又会造成有法不依,不严肃执法的局面,不利于体现执法效果。为此,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为七日内,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 复杂程度而定”,这样才能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二)简化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的目的在于速审、速结,尽量简化诉讼程序。这里仅就需要简化的几个主要方面略作阐述:第一、就审期间的缩短。送达诉状与言词辩论期日之间,应有相当的时间,即所谓就审期间,以便被告准备辩论及到场应诉。在我国,法律对这段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为加快案件的审理,在送达当事人起诉状或言词起诉笔录时,应同时将言词辩论期日的通知书一并送达另一方当事人。除紧急情形和当事人合意要求进行审理外,就审期间至少应有五日,除特殊情况一般也不应超过10日。第二、应以一次期日辩论终结为原则。除特殊情况外,通常应有一次期日辩论终结。为实现此目标,法院在言词辩论通知书中,应表明适用简易程序并要求当事人务于期日携带所有证物并偕同有关证人到场,以免因调查证据而拖延审理期限。第三、依职权为受诉当事人辩论判决。受诉当事人一方不到庭者,法院得依职权与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辩论而作出判决。第四、简化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制作。在叙事说理部分力求简明扼要,重点将判决书、调解书主文部分叙述准确、清楚、无误即可。要进一步简化,还可以考虑根据不同种类案件的特点,制定出格式化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样式,使用时根据不同情况填上相应的内容即可。第五、为简易程序的顺利运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其一,设立专人进行法律咨询,指导当事人诉讼。简易案件的当事人大多不委托律师,法院应设立专人对其进行指导,或让立案人员承担此项法律援助工作。其二,在立案庭设专门的值班法官和书记官,对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的案件及时作出处理。双休日亦应安排值班人员继续值班,以实现简易程序“随到随办,随审随结”的立法宗旨。(三)设立小额案件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当前一些基层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中创立的一种新的诉讼程序,是法院专门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所适用的一种比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与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比较而言,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征:1、审理形式的非正式化。“小额诉讼程序所追寻的理想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其程序的简便体现在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如在审理中可以不适用严格的证据规则,作证时可以简单告知证人权利和义务,以及法院可以限制交叉询问及证据交换次数,且质证不受证据规则规定的顺序进行等。旨在通过灵活的方式迅速的解决纠纷。2、职权裁量法理的适用。小额案件的审理程序应酌情采取职权裁量法理即所谓非讼法理之一部分,以促进做成简速裁判。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更为主动地介入诉讼,而当事人双方的对抗则受到一定的限制,由此可缩短诉讼周期,节省时间、费用和人力。3、支持当事人本人诉讼。为了节省费用,小额诉讼程序对当事人聘用律师诉讼持消极态度,有些国家甚至干脆禁止律师代理诉讼。由于审判多是以普通大众可以接受的简便方式进行,当事人本人不依靠律师或其他委托代理人的帮助也完全可以胜任。4、注重调解。小额诉讼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而是循循善诱、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和解。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之后,往往会在他们争执不下时,直接提出建议。即使是美国的法官,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也往往一反其在普通程序中的消极态度,主动提问并提出和解方案。还有一些法院则专门设置独立的调解程序,采取调解前置主义。5、与其他诉讼程序的区别: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同为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的规定甚为周密。简易程序,其诉讼事件或较单纯或宜速结,除设有简略的特别规定外,仍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诉讼标的的金额甚小,程序更应简化。主要简化的地方是:(1)起诉方式的表格化;(2)开庭时间的放宽;(3)调查证据程序的省略,如我国台湾民诉法规定,小额程序,“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调查证据,而审酌一切情况,认定事实,为公平的裁判。一、经两造同意者;二、调查证据所需时间、费用与当事人的请求显不相当者。”(4)判决书的简化,判决书原则上仅以记载主文即可,无须记载事实及理由,仅于例外必要时,记载其理由要点。(四)其他审判程序中设立简易程序我国其他审判程序中简易程序制度构建的设想:1、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初审案件,除重大复杂外,一律实行独任制。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适用合议制。实际上,我国现有的司法资源是无法满足这一要求的。时至今日,合议庭空洞化的现象仍有增无减。有时为一件案件几个人忙于合议审理,浪费人力、财力,办案效率不高,如考虑到办案效率,一人主审,其他人参与合议,主审人容易先入为主,其他人仅是陪衬,案件裁判结果是主审人的意见,这样合议庭的存在显得空洞、形式,不如不要。从国外发达国家审判组织的情况看,英美法系国家审理普通案件的初审法院,原则上实行的是独任制。而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也在不断地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我国完全没有必要搞这种形式主义的审判组织,而应当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到更需要的地方。2、扩大上诉审程序中书面审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原则上实行开庭审理,作为例外,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这种例外实际上就是“书面审”,我们应当改革并扩大这种“书面审”。所谓改革,是指删除调查、询问当事人的规定。所谓扩大,是指扩大书面审的适用范围。此外,可将书面审延伸到再审程序。究书面审的实质而言,适用的程序是一种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据此,笔者还设想,在适用上诉审程序时,第二审法院能否大胆改革,一审时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审也适用简易程序呢?(五)简易程序不必有答辩期不少人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答辩期届满开庭,否则程序违法。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这里的“当即审理”,显然是对15天答辩期届满方可开庭审判的否定。法律没有要求简易程序必须给答辩期限,仅是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作了比较明确和严格的规定,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答辩期是为让当事人充分行使答辩权,所留给的庭前答辩准备工作的期限。普通程序中规定的答辩期为收到应诉通知后的15日内。而答辩权则是指法律赋予被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几乎贯穿于诉讼的全部阶段,因此,简易程序没有规定答辩期,绝不是剥夺了当事人的答辩权。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立法本意,不在于要求给予答辩期,倒是在于原、被告双方均能到庭参加诉讼。为了能让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的条件容易实现,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这里的“随时”进一步强调了简易程序的开庭不存在15天答辩期的问题,只要能通知到当事人到庭,不在乎采取何种通知方式,均可随时开庭。当然,也不受开庭3日前发布公告和传票传唤方式的限制。为什么简易程序不规定答辩期限呢?正是基于双方当事人讼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这一前提条件的存在,从实事求是、方便当事人的角度上看,不必专设答辩期。如果审理中的确发现了其它因素,上述前提条件不能同时具备,民诉法又作出了可转入普通程序的规定,以确保被告诉讼权利的实现。综上,简易程序没有要求给予被告答辩期,符合简易条件而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只要双方当事人均实际到庭参加诉讼,则可开庭审判,不受普通程序中15天答辩期的限制。我们应该准确理解把握立法精神,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作用,依法审判,快审快结,提高审判效率。(六)设简易法院或简易法庭专门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日本注重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适用,设有专门的法院。我国的台湾在一个法院内部设普通法庭和简易法庭,普通法庭就是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简易法庭就是审理简易程序的案件,使简易程序的适用专业化,更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目前在我国也有不少法院尝试简易法庭的审判制度,均收到较好的效果,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可通过立法设简易法院或简易法庭。三、简易程序改革应注意事项在审判实践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不当扩大之势,表现为:有的法院因案多人少,客观上存在审判任务与审判力量不适应的矛盾,因而案件多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有的错误地把简易程序作为清理积案的一种方式;有的因认识不足而把简易程序的适用作为提高办案效率的途径;有的审判人员为图快捷、简便而任意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审判实践中许多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却错误地适用了简易程序,有的甚至将再审和重审案件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简易程序的滥用,容易淡化人们的程序观念,不利于法定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贯彻,当事人诉讼权利被非法限制或剥夺时有发生。由于简易程序没有严格的诉讼阶段划分,个别审判人员几乎是凭感觉办案,审判行为无规则而言,也导致有的案件办案质量低劣,损害了法院的公正形象。因此,要求审判人员严格依法(这里的法既含实体法,又含程序法)办案,正确适用简易程序。为改变简易程序不当扩大的倾向,一是必须加强对立案的管理,由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对起诉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适用何种程序审理案件;二是应将正确适用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作为评判案件质量的标准写入质量评查制度;三是对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而采用简易审理的,应作为二审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决定再审的法定情形之一,对滥用简易程序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今年以来,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书记“治理工作要向基层延伸、村庄延伸、盲点延伸”的批示要求,根据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我镇本着“齐抓共管,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以宣传教育为先导,大力普及卫生知识和文明常识,使管理秩序、保洁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现将我镇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认识,重点推进 今年是“5.12”汶川大地震三周年和建党90周年,为充分展示我镇两年多来的整治成果,以整洁优美的环境为党的生日献礼,接受上级对我镇整治工作的检验。我镇在持续深化“七进”工作 的基础上,将“治五乱,建机制”作为整治工作的重心,通过抓好“城管、保洁、清运”三支队伍建设,促进集镇、院落、交通道路沿线、主要河流和沟渠沿线等的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抓好宣传,营造氛围 一是在继续加强资料宣传的同时,我镇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发布栏、展板、宣传栏、宣传车等宣传方式开展环境综合治理主题宣传活动3次,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深入人心,不断提高群众主动参与的积极性。二是以“七进”活动、“除陋习、树新风”、“深入治五乱,整洁迎五一”等专项行动为抓手,把整治活动的要求落到实处,不断提高群众文明卫生素质。三是坚持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和文明劝导活动12次,劝导“不文明、不卫生”行为112人次。制止和规劝不文明、不卫生行为,引导群众养成讲文明爱卫生的好习惯。四是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12次,接受服务群众1860人次,以此推动和组织好群众性主题宣传活动。 三、分责实施,合力推进 (一)抓重点,重细节,打造优美集镇。镇城管中队集中力量抓好四项重点工作:一是开展环境卫生清洁行动。组织人员参加清洁卫生行动260余人次,集中治理集镇背街小巷、集贸市场和经营和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全面清除卫生死角;在重大节假日与纪念活动期间加大集镇的清扫保洁工作力度,维护好整治效果。二是大力开展容貌和秩序整治行动。清理和规范流动商贩及越门占道经营50处,拆除、清理违章设置的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134个,清除“牛皮癣”126处。并加强对宏发综合市场和宏发大市场的秩序管理,通过加大对流动摊点的治理,有效的规范摊点,维护了市场秩序。三是城管协助派出所大力整治“车辆乱停”行为,规范车辆停放秩序200余次。四是加强对集镇周边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今年上半年,全镇共清运垃圾1200余吨,并对垃圾中转站施药,积极防止蚊虫的大量滋生。五是清理和规范施工场地。清理和规范施工现场材料堆放12吨,治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8处,查处抛洒建筑垃圾车辆1辆。六是完成新建垃圾中转站两个,分别位于场镇周边的龙潭村8社和双石村12社。分别位于场镇高雄路、线子街、朝阳路和东升街的4个公共厕所完成施工并投入使用。 (二)抓亮点,促全面,构建文明新农村为扎实深入推进农村环境卫生治理,保持灾后美好新家园的风貌,确保以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迎接各级检验。我镇在“进村社”、“进家庭”活动的基础上,结合农村工作实际积极开展了综合治理。 一是通过“一池三改”项目的实施,大力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和卫生厕所的改建,抓好城乡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二是各村吸取园龙村、水磨村创建 “五十百千”示范村建设经验,结合春季植树活动,号召群众积极参与道路、庭院绿化、美化,因地制宜地推进环境美化亮化行动。在美化农家环境的基础上,打造靓丽庭园,营造欢乐、喜庆气氛。三是各村对道路沿线进行集中清理,清除杂草和建渣后开展植树添绿活动。龙潭村、金九村、双石村和园龙村加大北京大道沿线整治力度,按照在道路沿线可视范围内不能有垃圾及建渣出现的要求落实治理。四是各村结合大春备耕对沟渠进行清掏,对河道垃圾进行打捞,针对桥墩下、院落旁等重点区域开展治理行动。仅“深入治五乱,整洁迎五一”活动实施过程中共植树新增绿化面积350平方米,清运垃圾100吨,清掏沟渠45公里,清掏民堰10座。五是结合“秸秆禁烧”工作宣传环保意义,治理不文明行为。六是大力推进农村保洁队伍建设,配备村级保洁人员16人,开展保洁人员垃圾分类技能培训561人次。 三、落实精神,健全机制 和兴会议结束后,我镇立即召开分类处理池建设专题会议,要求各村在抓好原整治措施的同时按照减量化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强力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户投、组集、村收、镇运、市处理”机制建设。一是以建设广青公路贯穿村、“五十百千”示范村以及环境优美示范村的垃圾分类处理池、户投垃圾池、垃圾清运设施配备为重点,以点促面为健全我镇农村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基础设施体系打下坚实基础;二是尽快做到分类垃圾池在全镇各村每个社全覆盖为重点,户投垃圾池在全镇所有自然院落全覆盖;三是逐步实现以村镇垃圾清运和卫生保洁队伍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我镇农村和集镇垃圾收集处理组织、制度体系。四是以广泛开展农村和集镇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为重点,全面提高村民居民自我保洁和公共环境保洁意识。 垃圾分类处理池和户投垃圾池建设分为两个批次进行。第一批是场镇、广青公路沿线的相关村、“五十百千”示范村和高兴路、高南路沿线的全镇8个村22个社和一个场镇共计建设28个垃圾分类处理池和112个户投垃圾池。现已完成选址工作,正在建设中,力争在XX年6月30日前建成。第二批在XX年12月31日前在全镇8个村的其余的136个社建立垃圾分类处理池,全镇所有自然院落的680个建设户投垃圾池。 全镇各村统一组织施工,资金由各社、各村筹集。垃圾处理池验收合格后,由镇财政以奖代补的形式给各村建一个垃圾分类处理池补助1000元,一个户投垃圾池补助100元。 为使村民掌握正确的垃圾分类投放方法,要求各村为村民统一印制图文并茂的垃圾分类投放手册,主要包括避免和减少垃圾产生的措施、垃圾分类方法、垃圾分类投放的时间地点、垃圾循环再利用的方式、村规民约等信息。通过将宣传手册发放到每个农户手中,宣传参与垃圾分类改善农村环境的重要意义,培养村民绿色消费理念和绿色生活方式,做到“勤俭节约、物尽其用”,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四、强化机制,注重实效 在两年多的整治中,我镇逐步建立起较为全面、详细的环境整治体系,从镇、村、社、群众中形成四级责任划分,从源头抓实整治活动。一是成立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小组,制定《高坪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等系列文件,制定工作措施,深化整治工作。二是各村签订高坪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村社”活动工作目标责任书,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强化村社干部意识。三是与店商业主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和《关于进一步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通知》。镇机关干部进行责任划分,分段负责,监督店商业主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确保集镇整治效果。四是以《高坪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资金规划》为依托,加大道路、基础设施整治投入力度,增强城管中队管理及服务水平。五是制定《高坪镇城管工作专项绩效考核办法》、《高坪镇城管工作月检查日志》、《高坪镇场镇各街道保洁人员考勤》等措施,划分具体责任段,对城管队工作人员、清扫保洁队和清运人员严格考勤考核,对村实行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奖惩挂钩,确保整治高效持久。 五、加大监督,强力推进 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防治整治效果反弹,按照《高坪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督导工作方案》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小组坚持不定期对各村及各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暗访。督查小组深入到场镇、各村,对环境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巡查。在检查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拍照留存,通过将照片制作成幻灯片将各村整治情况直观的在会议上进行反映,同时要求各村针对出现的问题“举一反三”立即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结果,有效的促进了全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开展。 通过城管、保洁、清运队伍的共同努力,特别是清扫保洁队伍每天坚持巡回保洁,常态化管理,场镇保持干净整洁,停放有序。监督、整改措施的有力推进和机制的不断完善,我镇逐步呈现出镇风文明、镇容整洁的良好状态。 基层法院如何围绕一个主题做好三件大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郑重地提出了“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并要求在这个主题下,切实抓好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法院改革三件大事。“一个主题”、“三件大事”构筑了当前人民法院科学、有机的工作框架。“公正与效率”是纲,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必须围绕这个纲来展开。“三件大事”是法院工作的整体,其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件都不能忽视。现就基层法院如何围绕“一个主题”做好“三件大事”谈一些认识。   一、抓好审判工作是实现“主题”的中心审判工作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独特的任务。抓好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头等大事。人民法院的任务和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并围绕这个中心开展各项工作。法院的其他各项工作都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审判工作搞好了,“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才能体现出来,因此抓审判工作又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中心。当前基层法院审判工作,要突出解决以下问题。1、强化审判职责归位,发挥合议庭和独任庭的审判功能。合议庭和独任庭是基层法院主要审判组织,担负着基层法院全部审判工作。这两个审判组织的功能作用发挥的如何,主要是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素质问题。尤其是独任审判员,在当前大力提倡“减普扩简”、“还权于独任审判员”的改革年代里,他们的素质、地位、责任、权力更显得十分重要,并引起社会聚目关注。其一人审判案件,决定着一审刑事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民事当事人的权利取夺。他们如果滥用权力、职责不明,就会出现冤假错案,就会削弱法院独任庭的功能。合议庭的审判长也不例外,通常他带领两名审判员组成案件审判组织,如果他在审判工作中不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良好组织形式,不发扬民主,不发挥集体智慧,而独断专行,主观片面或徇私舞弊,同样会把案子办得更糟,更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内部的影响性。因此笔者在这里提出对独任庭和合议庭职责归位,而不是一味追求放权到位。职责归位就是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审判权。院、庭长不可以行政命令来改变合议庭或独任庭的意见,应通过合法的审判监督体系来完成,从而增强合议庭和独任庭的责任感,提高他们的威信。同时也增加了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危机感,如:庭审程序由他们自行掌握,案件证据由他们组织认证,裁判文书由他们把握签发。稍不严格注意,将会受到有关错案追究或其他处分。2、强化审判程序管理,提高审判效率。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认为只要实体公正,对程序是否公正无所谓。于是便有了刑讯逼供等不正常现象的发生。而事实上,法治的首要要求就是程序必须公正。依法审判首先就要严格遵守程序。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没有保障,司法公正就难以实现。程序公正对法院的最大价值的要求是要保证当事人诉权的充分行使。首先,从立案开始,不能轻易剥夺当事人的诉权,除法律、法规或政策明文规定不予受理的外,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予以受理。立案庭的职责是对案件的审查,而非审理,只要符合立案的形式要件就应当予以立案。有些案件明显对原告人不利,如已过诉讼时效,当事人仍然坚持立案的,应当予以立案。第二,在审理和执行中,要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有人认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就会影响办案效率。其实不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一方面可以调动当事人行使权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法院判断事实真相。这里笔者所说的审判程序管理就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求法官们在规定的期间内终结审判程序,且每个阶段的程序均依法运作。审判程序由谁来管理呢?这既是一个体制问题,也是改革的难点。目前有的法院归属于立案庭,有的归属于审判监督庭,有的归属于监察室,有的还是松散型的管理模式。笔者认为应当在法院内部设立程序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流程管理、审(执)限跟踪、中止诉讼(执行)等程序性管理。也就是审判管理方式要专业,管理时间要前移,管理力度要到位,以管理促公正,以管理求效率。3、强化执行措施,树立司法权威。执行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最后程序,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环节。虽然全国法院执行工作都面临困境,但作为基层人民法院一定要冷静地分析形势,要想到我们面对的是普通老百姓,面对的是最基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不能给他们“打白条”。应当把执行工作作为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的突破口,改革机制、强化措施、重点攻克、打开局面。一要建立一支敢打硬仗、敢攻险阻、智勇双全、特别能战斗的执行队伍。二要抓规范执行,严格执法,一旦强制执行时机成熟、方案拟定,必须按计划、按步骤、按法律规定执行到底,不能让违法者有逞凶逞狂之机。三要讲求灵活机动的执行艺术。民诉法规定的执行并非是一立案就要强制执行,这里就有灵活执行艺术和执行方法。有的执行案件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情、说理、说法,使被执行人能自觉履行。有的可能经反复大量工作后虽未履行,但真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也 能心服口服。有的可采取“留水养鱼、养鸡下蛋”的缓和方法,使法院裁决在一定的时间内也能得以执行。这些方法概括起来就是“五个结合”:一是小组执行与集中执行相结合;二是常规执行与执行会战相结合;三是文明执行与依法强制执行相结合;四是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五是法制宣传与情理教育相结合。4、强化审判调研,提高审判水平。审判水平的提高,很大方面是来自于对审判工作的总结和探索,来自于对案件的分析和研究,来自于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我们很多法官虽然不是政法院校毕业,但他们的案子就办得很好,这就得益于对审判工作的探索、分析、研究,实践、认识、总结,最终得到了提高。我们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如果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对策,就能够培养、提高法官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深刻的洞察力,发现和克服在审判工作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从而提高其娴熟运用法律的能力。因此,基层法院必须把审判调研工作,作为抓好审判工作一个重要问题来抓,作为提高干警素质、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重要措施来抓,为探索审判规律、改革审判方式、提高审判效率,提供理论依据。二、队伍建设是实现“主题”的保障  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人是起决定作用的。对法院而言,审判工作的优劣是与法院队伍建设密切相关的。这支队伍建设好了,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就有了保障。当前基层法院人员结构的现状,存在以下不可忽视的问题:1、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2、知识结构不合理;3、人员编制与审判任务不合理;4、审判人员与审判保障人员比例及其责权利分配不合理。人员结构出现老化现象,这还是基层法院的表象特征,由人员结构不合理产生的是基层法院知识结构的不合理,这才是内在的特征。社会上存在着法官的法律素养没有律师高的说法,其原因主要是基层法院法官的法律专业知识结构不完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知识的不断更新,法院的工作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基层法院目前的人员结构和法官的知识结构还不符合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影响了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甚至制约了基层法院的改革和发展。从改善人员结构着手,达到改善知识结构的目的,便成了基层法院加强队伍建设的主要工作。具体要抓好以下着子:第一,强化对干警的素质教育。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能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依法保护和推动先进文化的发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根本上讲,必须强化队伍的素质教育。首先是要强化对干警政治素质教育。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法院系统许多正反两方面的实践证明,脱离了政治思想的教育,一些干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就会产生偏移,尤其是新形势下,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利益格局的调整,带来了干警在价值取向方面的思想波动,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干警的利益观、权利观、得失观。因此必须把强化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通过加强对干警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及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增强全体干警政治理论素养,树立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方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是强化对干警的业务素质教育。最高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及新的法官法均对法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化学历教育,组织在职干警参加法律专业专升本学习,鼓励干警参加自学考试,不断对干警进行在职培训及一些有针对性的定向培训,已成为提高法院队伍业务素质的迫在眉睫的任务。因此,作为基层法院,要解决由于多种原因形成的人员结构不合理、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就更应该重视和加强对干警的培训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因人施教,切实达到通过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的目的。三是强化对干警的道德素质教育。尽管最近一段时间法院开展了“一教育三整顿”活动,对干警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就已结束。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复杂工程。因此,必须不断深入地对干警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法官职业观念,努力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社会,真正使我们的干警道德素质高于社会上其他人。第二,大力引进人才。社会的竞争归根结底就是人才的竞争。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善用人才,留住人才,也就成了基层法院领导的责任。以前我国基层法院的进人渠道,主要有三个:一是来自部队复、转军人,二是政法院校或法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三是地方招干、调干人员。就目前而言,复、转军人已成为基层法院的主力军,担当了基层法院的审判重任,为我国的审判工作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随着我国法官资格考试的规范化,尤其是从明年开始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法官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在法院工作的相当人员感觉到压力大,显得力不从心。由于基层法院自身条件和其他条件的限制,这个现象可能还要持续一段时间。因此各级法院必须关注并帮助基层法院解决法学专科的大学生进不来、本科大学生留不住的问题。中国加入WTO已指日可待,对我国法院的影响也是深远的。这就要求基层法院在引进人才时一定要引入政治立场坚定、精法律、懂外语的复合型人才,并抓住这个机遇改善人员结构和知识结构。第三、加紧对年轻法官的培养。基层法院人员结构的老化,迫使基层法院必须加紧对年轻法官的培养。1、加强对年轻干警的职业道德和人生观的教育。用“三个代表”的思想严格要求年轻干警,坚持不懈地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做到教育形式多元化,教育内容生动化,尤其要注重对年轻干警职业道德的教育,使其明确其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使年轻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2、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注重知识更新。要强化年轻法官对新颁布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从而防止他们在适用法律时出现偏差。对年轻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努力造就一批专家复合型年轻法官。3、竞争上岗,优胜劣汰,增强干警之间的竞争意识。积极推进庭长、审判员聘任制,其他人员双向选择岗位制。对德才兼备者,不拘一格进行任用,做到任用一个,激活一批。激发年轻法官工作求上进的热情,对年轻干警进行全面考核,淘汰一批不求上进者,在年轻干警之间形成一种你追我赶的竞争氛围。4、培养其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年轻法官往往具有年轻人所共有的浮躁性,在工作中容易出现偏差。培养年轻人的认真、仔细的严谨工作作风显得尤为重要。要把他们放到艰苦的岗位上去磨练,放到不显眼的岗位去考察,放到热门岗位上去展示。让具有真才实学的、人民放心的年轻法官脱颖而出。第四,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权利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法院工作失去监督,就会导致队伍建设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最终导致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降低、法官和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受到损害。当前,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全面深化,一些法官滥用审判权导致错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对法院队伍的监督制约就显得越来越重要。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一是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形式,形成事前上下监督的管理体系。通过规范立案、审限跟踪、建立案件流程管理等审判管理模式,对审判工作进行事中监督。通过审判监督和纪检监察这些事后监督,有效地纠正错误裁判。二是建立健全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通过建立信访接待制度、院长接待制度,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聘请执法监督员等制度,自觉接受来自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三是强化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法官法》和最高法院“两个办法”的规定,对审判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抓好法院改革是实现“主题”的途径  社会不改革就不会进步,企业不改革就不会发展,法院同样如此,不改革就没有出路,不改革就不能适应当前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就难以保证“公正与效率”的实现。法院改革是一项具有长期性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面很广。当前必须抓好以下方面改革:一是审判管理方式的改革。长期以来,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模式一般都以行政手段为主,也就是案件审判员审理、庭长指挥、院长批准,层层把关,形成了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局面。这样严重弱化了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因此基层法院必须在“立审、审执、审监”分离的基础上对案件审理中的各个环节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对期间、审限将满或超期间、审限的案件及其承办人进行警示和督促。做到管理到位,管理超前,监督在审判程序终结前。但要注意案件流程管理与审判监督职能的区别,前者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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