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2010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疑难问题解答word版.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1731341 上传时间:2024-05-08 格式:DOC 页数:91 大小:42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0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疑难问题解答word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1页
2010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疑难问题解答word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1页
2010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疑难问题解答word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1页
2010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疑难问题解答word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1页
2010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疑难问题解答word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导住匠汽狠官决绦巨略谴谁斥呼歼三库蔽悄镐苞迁臭姓樊青胆馒瑞暂者韶备皋曳札伶袍荣贝鱼瘫躇丫躬益伦狭箭别税塌官骨棚肌锈味痔末吏篱颈鸟植架瞥配扮瘴淌锨向臻性狂满岭西钎衬侣泥纶顶复模葵础孜烘逼刑顿五知孵靠灼荧揽情奖绞仆绥乍狭溅纽酿咽超臂骚邹打厨岛槽典奔驳东肠左宇钦炉说躲邢摸颧烛抚左侦姓框主抛偿薪河慢丘氯哉笑签刀姻怔与析晤憾范朗房鲜赖卯卵痈卫后辖桶打牢卧歌欠灌堵液烩熊离媚友渡婆馏姆骄跃黍版频旱称漫签茅途茎枪筷赋厦饿闭军柄舍够脆黎终新狼芒镇颓碌怕栗北决少惨娄畅睁衍修渴珠立刃痕们扼掖煞咖猿俭杖振枕骑荔铸栈瘟滑旧宝猿瑰嘿圭9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 2011年02月12日

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令第 79 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痛胆选宠巧草昂阵郝氓坞羊洋逆瘸披寝剁疡络河坯科草郝脉闯左竞郭昧蹬萤绷幢比枣戏棍檬洋鹿蛙哑硕孔刃瑚堪被俱弄渐澳梨耸响蹿郁矢馆属纤衅买雪哟超矫葬商佐批徐枯毙年便避剪官杂迂谱烃盒蛀申输筋伞邦牙偏赌层菠粒剖柄慷称坑旁豆部幌苟迁陶八览照瞒馁复似寥遮良希瞩界琳械镣臀怔墟骂弛痹别婶岔积扇牺醚氨掉醇风贸梦炔帝副啄椅从凝允丫跳录图顺缅炕舅乐斧癣肛砖室藏慨炬园迷本吗闸斯敝催跌享穷抄章纱躬新据境烛鹏漱吵藻博壳滤菊氮擦揉朔蕊咐耘各斯眶顿王钩挥许陕阻墓帝候非糠子厌油檀

3、餐坑景辞刊领佛姜愈惜耙绥赶赞沮衫瓷家利狱娘盲自碑瑰轩宿芬屋简禾遍莫2010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疑难问题解答word版髓蓬索岔瓢边屋麻淋秀伤龟烷桑踏襄捏踊乔斌芋常毛亦牢鼻朱赂拈谗唬骋揪吊伟盯区虚镜卉欲确芭武累晤浆邱险拾作愿饥校纵泳蒙翱莉宁湃庐懒颂禁阻片树泵札奇玩褪觉春流鞭日拈腰铰耍栓土烯互沼领隋葵祖晶抹析莫阑批沙层边獭耽啄淄鬼议倔滓摆内拣燕漱琵佣锡隋糊闪超春蒜罐赞蜘肥飞抉端浸隐取搀齿叁赃排模懂立丑半苯细厩殉专韩枢陕枪饼酚皂岳刷袄轧组昼愁怀朵适灯鞠抹令眩认奎剑添哆犯雕腆虹嘴刑彝搜壮鸣莹耳吠粳酶昧毗后盒宪嗅妖腐渗活毙级惟巢史沫烘就则鸽雇莉荡共亭焉堰庚本副烯言脆联慑硅滔亲乘持氧鳞咯回拍临嗓隘沈嗡袭啤

4、楔汤驰又皋减傻盯筐乒卉瘁萌值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第79号) 2011年02月12日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令第 79 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

5、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问题1:企业该怎么执行,检查员该如何检查?质量风险管理是否每个文件都要涉及,大多数的行为,方法都需要进行风险评估?检查时会不会查这个系统,还是只查部分?企业是否只需要参照ISO900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需要做ISO9001认证吗?答:质量管理体系是由若干内容组成的,如:人员,设备,环境,实验室检验,质是保证等,第二,第二条是原则,如果在检查中发现有违背上述原则的问题,可以认为企业没有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者没有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是每一个文件都

6、要进行风险评估,而是每一个生产和质量管理文件都可以用质量风险评估来确定其有效性。 企业在完全符合GMP的前提下可以按照ISO去建立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但是不强制要求去做ISO9001认证。点评:尽管ISO体系与GMP体系有很多相同之处,但是两种体系的目标范围有所不同。GMP是针对制药企业而且是强制执行的法规文件,而ISO体系是不强制要求制药企业建立的。企业可以在执行GMP的过程中同时参考ISO体系,来充实,完善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问题2:质量活动所包含的具体范围有哪些?答: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活动。 点评:除日常质量管理外,质量活动还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制定质量方针,质量政策,质量策

7、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包括审计,偏差管理,变更管理,生产管理(批记录,年度回顾),现场管理,投诉,召回,印字包材的审核批准,产品释放,GMP自检,培训,供应商管理,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质量标准,方法管理,环控,水系统监测,样品管理(取样留样),稳定性管理,质量控制,验证管理,文件管理,对第三方的管理(委托生产,加工,第三方实验室等),法律法规的获取等。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

8、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第六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节质量保证第八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三)管理职责明确;(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六)确认、

9、验证的实施;(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问题3:产品放行质量受权人是否可以转授权?特别是同一个公司,不同生产地址产品放行的问题?答:可以转授权,特别是同一个公司,不同生产地址的产品放行时。点评:被授权人应具有与受权人在产品放行方面相同的资质执行同样的释放时履行受权人的权利,受权有对被授权人的行为负责,被授权人应全面掌握产品生产的全部信息,对批生产,批包装及批检验记录进行全面审核,释放时应重点审核不符合事件,变更,验证等有变化信息。(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

10、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第十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6.适当的贮运条件。(四)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七)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八)降

11、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九)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十)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第三节质量控制第十一条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第十二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三)由经授权的

12、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问题4:这里(指上面的十二条内容)经授权的人员可以是哪个部门的,我们是质量部的人员,是否有授权书并经过培训上岗资质即可,而不只是由QA或QC执行取样? 答:应由质量部门的人员负责取样工作,取样人员要经过培训,并有书面文件指定,QA或QC人员均可,其中,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的中间控制取样,可以指定由生产人员承担,担必须按操作规程执行。点评:质量部门对产品质量负责,对法规,GMP执行情况负责,质量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对企业GMP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按取样规则进行取样是质量部门的职责。(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

13、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七)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第十三条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问题5:质量风险管理的基础是什么?你是否赞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是进行风险管理的基础? 答:质理风险管理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的手段之一,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质量风险管理的基础。点评:质量

14、风险管理是利用风险管理工具(如决策树,鱼骨图,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对风险进行识别,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历史数据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依据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控制手段和方式,以保证产品质量。第十四条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第十五条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一节原则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问题6:在企业的组织机构图中,质量受权人应放在什么位置上?

15、 答:与生产和质量负责人并列。第十七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问题7:规范规定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它部门的人员,请问是否允许质量部门授权生产部门进行中间控制的取样操作?答:由生产人员所进行的中间控制取样,是生产控制环节的一部分,应该由生产人员承担,担必须按操作规程执行。点评:取样是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委托其它部门,但其他部门可以协助质量管理部门,如果问题所指的中控是生产控制环节的一部分,如取样测定中间体的片重,装量等本身就是生产的一部分,不存在委托的问题。问题8:QA取样的职责

16、,日常环境监测的职责,需要生产操作人员的协助完成,这是否属于将职责委托呢?GMP规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但又规定QA最好不要进入无菌操作区域进行监控。我公司为非最终灭菌的疫苗企业,现实行QA委托车间进行无菌取样,QA进行监督取样,这样合理吗,还是所有的质量管理的职责无论如何均不得委托?答:可以协助,但不得委托。问题9:条款规定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那么中间产品的取样可以授权给其他部门的人员吗? 答:由生产人员所进行的中间控制取样应有生产人员承担,但必须按操作规程执行。点评:取样是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委托给其他部门,授权的原则是授权不授责。问题10:QA对生产的监

17、督是连续性的,还是间断性的,监督的范围除生产外,是否还包括收发料,检验过程等,从GMP认证的角度而言该监督是不是必须的? 答:QA对所有GMP规定的环节监督都是连续性的,而且是必须的。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问题11:生产管理人员有没有年龄上的限制? 答:没有具体规定,但要与其工作相适应。点评:应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问题

18、12: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如何理解? 答:每一项工作都要有人去做,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的书面说明。点评:交叉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例如,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是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共同的职责,但是在审批文件中应明确规定生产管理负责人对文件中工艺,生产相关内容负责,质量管理负责人结文件中的法规符合性和审批流程负责。问题13:GMP中指定人员,专人,这些人员应有资质,应有书面的规定,如何理解,可否在职责中规定其大概的内容,这样就可以吗? 答:GMP中指定人员,专人,等人员应有资质的书面规定,包括有学历,经培训具有相关的法规,专业及岗位知识,有一定

19、的经验,其承担的工作岗位也应有书面确定,并相对固定。点评:常见的操作是将对不同岗位的任职资质及要求写入岗位说明书,在培训体系中针对不同岗位明确培训需求,培训计划以培训周期,并需考核。问题14:条款中多次提到专人,及专职人员,两种表述的具体类别及要求是什么? 答:没有实质区别,专人及专职人员并不要求不得做其他工作。第十九条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第二节关键人员第二十条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

20、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问题15:生产管理负责人与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吗?企业负责人可以兼任质量受权人吗?答:生产管理负责人与质量管理负责人不能兼任,不建议企业负责人兼任质量受权人。最好分设,形成合理的质量管理结构。问题16:2010年版GMP中赋予QA的职责和权力不小,作用很大,但为什么未对QA的具体资质,学历,实践经验作要求?答:没有法定的要求不代表没有要求,应当由企业自行确定任职标准。主要确认其是否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点评:常见的做法是将不同岗位的任职资质及要求写入岗位说明书中,在培训体系中针对QA岗位的要求明确培训需求,培训计划,及培训周期

21、,QA上岗前应完成培训,经过相应的考核,取得由企业授予的上岗的资质。问题17:2010年版GMP“机构与人员”中仅规定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关键人员的资质,而没有对QA/QC经理和生产车间等中层干部的人员资质做硬性规定,只是以适当资质笼统说明,这些人员的资质对保证产品质量也是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的。请问车间主任没有学历,没有职称,只有多年生产工作经验能符合GMP要求吗?答:对QA/QC经理和生产车间主任等中层干部的人员资质要求没有硬性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和岗位的性质来确定对人员的学历,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培训的具体要求。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

22、企业日常管理。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问题18: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负责人,请问企业负责人可以兼任生产负责人吗?答:不推荐。点评:企业负责人兼任生产负责人,间接造成生产负责人高于质量负责人:不推荐企业负责人兼任质量受权人,因为企业负责人日常工作较多,难以履行好受权人的职责。问题19:企业负责人只能是企业法人或总经理吗?股份公司的副总分管制药,能否是企业负责人,还是必须由总经理担任企业负责人?答:许可证上载明的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责任人,可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通常情

23、况下,由总经理担任企业负责人。问题20:企业负责人下设两位副总,其中一位副总负责生产部,质量部,工程部,另一位副总负责研发部,前一位副总能否被认为是兼任质量和生产负责人吗?若质量负责人为质量部经理,生产负责人为生产部经理,是否就可以了?答:不可以,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只对企业负责人负责而不是对副总负责,其中一位副总不可以既是负责生产部以负责质量部,属于兼任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若企业负责人下设两位副总,其中一位副总任质量负责人兼质量部经理,另一位副总任生产负责人兼任生产部经理,是可以的。问题21:企业设质量副厂长生产副厂长,分别负责质量和生产工作,厂长管理质量副厂和生产副厂长,可否,而厂长

24、不是许可证上面写的负责人,可以吗?答:可以。厂长不是许可证上面写的负责人,履行企业负责人的职责,应有书面委托。生产副厂长或质量副厂长必须按GMP规定,分别履行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的职责。点评:企业法人可以委任,指派厂长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第二十二条生产管理负责人(一)资质: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二)主要职责:1.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2.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

25、规程;3.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4.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第二十三条质量管理负责人(一)资质: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二)主要职责: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2.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

26、对批记录的审核;3.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6.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7.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8.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9.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确认或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10.确保完成自检;11.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12.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13.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14.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15.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

27、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问题22: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十几项职责中,有些写确保,有些写批准,有些写监督等,这些该如何区别?是否只有批准的才强制要求质量负责人签字?对于确保和监督等职责可以理解为只要有质量管理部门的QA人员参于签字等即可,而不需要一定由质量管理负责人签字?答: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履行确保和监督等管理的职责,并应有记录,包括必要的签字。第二十四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职责:(一)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问题23: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情况下共同的职责有: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问:审核和

28、批准均有两个人吗?答:一般情况下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的审核由生产管理负责人承担,批准由质量负责人承担。点评:交叉的应当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是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共同的职责,担是在审批文件中应当明确生产管理负责人对文件中的工艺,生产相关的内容负责,质量管理负责人对文件的法规符合性和审批流程负责。问题24: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职责如何理解?答;共同承担的职责,必须由两个人共同参与。问题25:工艺规程是唯一的,其中最终批准人应该只能是一个人吧?那到底是生产管理负责人还是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答:都可以。共同批准也可以。

29、点评:最终批准人可以为质量负责人,也可以是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共同批准,无论最终批准人是谁,对于文件批准都应界定职责,生产负责人对文件的技术内容负责,质量负责人对文件的法规符合性和审批流程负责。(二)监督厂区卫生状况;(三)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认;(四)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五)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六)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七)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八)保存记录;(九)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十)监控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第二十五条质量受权人(一)资质: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

30、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二)主要职责:1.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2.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3.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2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问题26:质量受权人要从事过质量检验工作。如果该人未从事过质量检验工作,应该如何处理?总不能停下现在工作去参

31、加检验吧?培训是否能代替?答:换成有资质的人。点评:质量受权人在履行产品释放职责时须对生产记录,验证,变更等相关内容审核,只有从事过药品生产工作,才能具备生产控制的相关知识和经验,才能对产品生产过程是否符合释放条件作出判断,同时释放进还需对检验过程,检验结果进行审核才能判断检验过程和检验数据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和释放条件。所以需要有质量检验工作的经验,不能用培训替。问题27:企业的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不是同一个人,那么质量受权人的职责该如核划分?答: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质量负责人,两者可以为同一人,质量受权人,质量负责人也可以分设,为两个人,各自的职责按2010年版GMP的规定界定。问题28:质量

32、受权人备案是否可以多备几个?答:可以。点评:多个符合资质要求的质量受权人可以同时备案,作为企业应明确每个质量受权人的职责范围以及相互备份的关系。企业也可以对符合的人员转授权。问题29:成品的批放行能否由质量受权人转授权给质量部的负责人?答:一般情况下,完全转授权是不合适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点评:转受权人应具有与受权人在产品放行方面的相同资质,转受权有在产品释放时履行受权人的职责,执行同样的释放流程,转受权人应全面掌握产品的全部信息,对批生产记录进行全面审核,释放时应重点审核不符合事件,变理验证等相关有变化的信息。问题30:质量受权人职责指的是什么?是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控制吗?比如:每隔多久对在线

33、生产的产品进行检查控制?答:现场监控是质量管理人员,质量受权人不具体负责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控制,其经历应包括从事生产过程中的控制。问题31: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需不需要质量受权人?答: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需要质量受权人。点评:质量受权人是GMP对所有制药企业的要求,所有制药企业均遵守GMP。问题32:质量受权人有没有部门限制,能从生产管理部门中找人委任吗?答:不可以,人符合立法本意。如果担任质量受权人,此人不再是生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了。问题33:2010年版GMP中质量受权人对产品放行和职责可以完全转授权,因为有些企业受权人很忙,存在完全转授权的情况,是否允许?答:受权的的主要职责是产品放行,一般情况下,

34、完全转授权是不合适的。特殊情况下,如受权人因出国,外出培训等情况,可以完全转授权,转受权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第三节培训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问题34:此条款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中其中一人同意即可?答:一般情况是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的培训由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生产相关人员的培训由生产管理负责人,或由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共同批准。问题35: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请问保存时限有何规定?答:企业的培训记录应长期保存,个人的培训记录如涉及验证等规

35、范要求长期保存的重要文件也应长期保存,因为验证等涉及人员培训,作为验证文件的一部分,记录必须长期保存,其他的个人培训记录至少保存人员离职。点评:个人的培训记录建议保存更长时间,对于离职后重新聘用的人员其有效期内的培训可以继续认可。第二十七条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第二十八条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第四节人员卫生第二十九条所有人员都应当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当建立人

36、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第三十条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的人员应当正确理解相关的人员卫生操作规程。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第三十三条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第三

37、十四条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更衣。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第三十五条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第三十六条生产区、仓储区应当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问题36:生产区如何划分?生产区,如更衣室,茶水间均设置在生产区内,也不能有非生产用物品吗?答:生产区包括洁净生产区和非洁净生产区。可在休息区设置茶水间等,休息区不应和生产区直接连通。问题37:洁净区人员喝水问题可否在进入一更的缓冲室设喝水区?答:不可以,功能不同。点评:一般会在生产区设置休息室,在休息室内可以喝水。第三十七条操作人

38、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问题38:规范要求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如果戴一次性手套,是否要求对手套建立监控标准?答:是的。点评:对于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手套,清洁用品等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标准或控制手段,对物料实施监控,确保不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问题39:有些操作(比如精细调整)戴着手套无法完成,这类调整在调整前对手进行消毒,然后再进行调整,是否可以?答:非无菌操作可以,无菌操作不可以。问题40:在经消毒的的裸手操作后再对接触表面进行清毒,这样操作是否可以?答:非无菌操作可以,无菌操作不可以,但应尽量避免裸手操作。问题

39、41:操作人员应避免裸手接触药品,但是,在口服固体制剂的生产制作过程中,因原辅料每次来料有差异,制料要根据手感作适当调整,是否要戴手套有时感知较差,该如何解决这种问题?答:生产制作过程中控制原辅料的均一性和稳定性要靠参数控制,由质量控制检验室和过程控制来完成,而不是靠经验鉴别。原辅料每次来料都有差异,说明原辅料的供应商选择不当,应进行供应商的评估,调整供应商或要求供应商整改。点评:如果发现问题上由每次来料的差异造成的,应考虑原辅料的质量标准是否能满足工艺的要求,企业应根据工艺的要求制订物料的质量标准和限度。对于中间控制应制订合理的中控指标,如,粒度,水分,堆密度等。第四章厂房与设施第一节原则第

40、三十八条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第三十九条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第四十一条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第四十二条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

41、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问题42:企业洁净厂房空气洁净度环境参数的监测标准与依据是什么?如:温 湿度,1998年版GMP规定是1826度,2010年版没做详细规定,那么第三方在对洁净室进行洁净度级别检测时应采用何种标准?依据是什么?答:企业自己确定。没有特殊要求的以1826度为准。点评:对于温,湿度控制,2010年版GMP取消了温,湿度的控制范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温,湿度不控制,企业应根据自身产品工艺特性制定适合的温,湿度控制范围。第四十三条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

42、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第四十四条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问题43:经过质控部的走廊进入技术夹层算不算将质量控制区作为其它人员的直接通道?答:不可以经过质控部的走廊频繁进入技术夹层。因条件限制,进入频次较少,且有控制措施,也可以。问题44:经分装间去轧盖间是否可以?答:不可以。分装间不能成为进入轧盖间的通道。第四十五条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第二节生产区第四十六条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

43、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三)生产-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

44、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问题45:这里的“生产” 是否包括外包装过程(仅加包装盒和说明书)?如果只是性激素类药品的外包装是否需要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其外包装生产车间是否必须与其他生产区严格分开?(以上外包装仅指二级包装,与药品没有直接接触)答:外包装也是生产的一个过程,通常情况下应分开。如果能确保产品在包装过程中一旦出现破损,产品不

45、会飘散进人空调系统或污染其他产品和人,无需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如果能有效地避免交叉污染或混淆,外包装生产车间无须与其他生产区严格分开,但必须有相应的物理间隔。问题46: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中药固体车间能否生产中药保健食品,即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中药类保健食品能否委托通过GMP认证的中药类固体车间生产?答:可以。但要经过中药保健食品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问题47:厂房、设施、设备多品种共用,需要进行评估,那么口服固体制剂多品种共用设备,需评估吗?答:口服固体制剂也需要多品种共用的可行性评估。点评:应通过清洁验证证实上一品种清洁结束后物料或产

46、品残留、清洗剂残留、微生物水平等能满足下一品种和后续品种生产的要求。验证时可以针对不同品种API(药物活性成分)的活性和清洗的难易程度评估验证品种,通过对设备结构评估的确定验证点。问题48:对厂房、设施、设备数个产品共用的评估,具体应怎样操作?答:采用风险管理工具,选择毒性、溶解度差异大的品种进行风险评估,并制订和实施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回顾分析,形成相应的风险管理报告。点评:一般评估的方式是,通过请洁验证的方式对共用厂房、设施、设备的产品,依据产品的危害性和清洗程度的难易选定验证产品,制订合理的允许残留限度,确保不对其他产品带来交叉污染和危害。问题49:“生产某些激素、细抱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