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葡萄园经营合同书甲方:乌兰浩特市胜利林场乙方: 身份证号:为了解决本场在职下岗职工再就业,拓宽职工就业渠道,增加职工收入,改善职工生活,促进林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本场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葡萄园建设及经营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信守。第一条、由甲方出资建设葡萄园一处,包括葡萄大棚一栋400m2,工作室28 m2,以及所需苗木和水、电、道路等配套设施,建成后将有偿或无偿分配给在册在职下岗职工(乙方)经营,从事葡萄种植业。另外,甲方向乙方提供(预留)4.23亩左右土地,供乙
2、方用于扩大葡萄种植规模。对于甲方有偿或无偿分配给乙方的葡萄园,由乙方自愿决定是否接受,但若乙方不接受甲方有偿或无偿分配给乙方葡萄园的,甲方也不予其它经济补助。第二条、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42年4月30日止。第三条、葡萄园分配方案、原则及有关事宜:(一)凡本场在册在职下岗职工,均可享受本合同所指葡萄园一处;(二)夫妻双方都是在册在职下岗职工的,可享受本合同所指葡萄园一处,待甲方建设第二批葡萄园时再分配一处;(三)夫妻双方中若有一方是在册在职下岗职工的,可享受本合同所指葡萄园一处;(四) 在册在职在岗职工、离退休及遗属人员不享受本合同所指葡萄园待遇;(五)在册在职在岗职工
3、、离退休及遗属人员需要葡萄园的,甲方可无偿提供土地,由乙方自建。乙方自建葡萄园时必须按甲方的统一规划、要求进行施工;(六)葡萄园分配顺序:场区内在册在职下岗职工家庭为先,场区外在册在职下岗职工家庭及双职工(夫妻)家庭第二批葡萄园次之,最后是在册在职在岗职工、离退休及遗属人员。第四条、葡萄园建设费收取方法:1. 在签订本合同至2022年4月30日前退休的在册在职下岗职工,从退休之第二年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以每年5,000.00元标准(每月417.00元,下同),向甲方交付葡萄园建设费;2. 在2022年4月30日后退休的在册在职下岗职工免收葡萄园建设费;3. 已享受本合同所指葡萄园的在册
4、在职下岗职工,若在退休前病故的,葡萄园建设费自病故后的第二年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以每年5,000.00元标准,由其配偶或子女向甲方交付;4. 已享受本合同所指葡萄园的在册在职下岗职工,在2022年4月30日前退休且病故的,葡萄园建设费仍由其配偶或子女继续向甲方交付。 第五条、本合同所指葡萄园,甲方以签订本合同时的现有状态,有偿或无偿分配给乙方。分配后的葡萄园的一切维护、修缮及管理,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一概不予负责。 第六条、葡萄园权属界定、确认:甲方建设的葡萄园,其所有权即产权自签订本合同起归乙方所有;葡萄园所占用的林地(土地)以及葡萄园内的公共配套设施,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自建
5、的葡萄大棚或露天栽植的葡萄,产权归乙方所有,其土地性质、用途与甲方建设的葡萄大棚相同。第七条、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和甲方的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和保护葡萄园内的土地以及其它配套设施,有责任保护、管理葡萄园内的棚架、排灌、电力、道路、林木等公共设施,不得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土地性质、用途,乙方不准将葡萄园转作宅基地及其它用途,在葡萄园内不准构筑其它建筑物。第九条、甲方在建设、维护葡萄园及其配套设施时,若需要乙方人力、物力,乙方要保证无条件与甲方进行配合,并保证其顺利进行。第十条、在本合同所指葡萄园建成后,甲方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继续
6、投资建设其它葡萄大棚及其配套设施,建成后也将有偿或无偿分配给乙方,供乙方扩大葡萄种植再生产。第十一条、在本合同有效期期内,乙方在甲方为其预留的土地上,可以按甲方统一规划自建葡萄大棚或进行葡萄露天栽植。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建设的葡萄大棚、工作室以及乙方自建的葡萄大棚、甲方为乙方预留的土地,乙方均不得进行转让、买卖活动。第十三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葡萄园时,甲乙双方共同办理相关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其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国家征、占用葡萄园时起,甲方免收乙方葡萄园建设费,甲方也不再为乙方解决就业问题。第十四条、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予以
7、纠正。甲方也有权敦促乙方完成对甲方的各项义务。第十五条、甲方有义务维护和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并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乙方组织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改变葡萄园的用地性质、用途的前提下,有生产经营自主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第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收回分配给乙方的葡萄园,其建设费也不予退还:1. 转让、买卖葡萄园的;2. 改变葡萄园用地性质、用途的;3. 在葡萄园内构筑其它建筑物或将葡萄园转作其它用途的;4. 荒芜葡萄园的;5. 管理不善致使葡萄园设施遭到严重损毁的;6. 甲方在建设、维护葡萄园及其
8、公共配套设施,需要乙方提供人力、物力时,乙方拒绝配合不予提供的;7. 不依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交付葡萄园建设费的。第十八条、乙方在葡萄园内,无论有意无意破坏、损毁葡萄园内公共设施的,均应照价予以赔偿。第十九条、本合同在执行期间,除由于国家政策因素外,甲、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第二十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一份。甲 方:乌兰浩特市胜利林场乙 方:合同签订日期:二一二年五月三日附件:补充条款葡萄园经营合同书补充条款针对目前在职下岗职工葡萄园出
9、现的部分问题,根据甲方筹建葡萄园时的统一规划,经甲乙双方协商,做如下补充条款:一、甲方有偿或无偿分配给乙方的葡萄园,东西长50m,南北宽65m,总面积3250。二、根据甲方统一规划,乙方工作室及葡萄大棚北侧1.5m以南,属于该乙方所有;东西相邻葡萄大棚间空闲土地归该二乙方共有,即各占二分之一;东、西侧葡萄大棚外侧1.5m归该乙方所有。三、根据甲方筹建葡萄园时的统一规划,除本补充条款第一、二条规定土地以外的任何土地,完全归甲方所有,任何人不得占为己有。甲方要求乙方服从甲方统一规划,不得越界经营,现已越界开垦土地的,要无条件退出。否则,出现后果,完全由乙方自负。四、葡萄园内公共设施,其受益者是乙方。乙方在从事生产活动时,对葡萄园内电力、道路、排水、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不得进行破坏性行为,已损坏的要尽快予以修复。五、本补充条款与葡萄园经营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本补充条款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期生效。甲方:乌兰浩特市胜利林场 乙方: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作者(贡献者)提示:另有职工自建葡萄园合同书、葡萄园简介(可行性研究报告),请在百度文库中搜索。7